胜诉后拆迁补偿款未给,行政诉讼胜诉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咨询
高华君律师

高华君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民商事

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胜诉后拆迁补偿款未给,行政诉讼胜诉后补偿款还不给怎么处理

一、行政诉讼胜诉后补偿款还不给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胜诉后若补偿款仍未给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胜诉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二、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

三、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如果以上措施均未能解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更多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胜诉后若补偿款仍未给付,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及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胜诉后是否有赔偿?

行政诉讼打赢了可以要求政府赔偿,相关规定如下:

1、行政部门的错误或者违反的执行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损害,行政诉讼赢了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2)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余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有五类,分别如下: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

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

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

3、时间要求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

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

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

行政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行政诉讼胜诉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胜诉,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然而,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作出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的裁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必须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4.《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因此造成的收益减少等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和排除妨碍的必要费用等合理支出。

四、行政诉讼赢了能不能拿到赔偿

法律分析:

一般可以,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赔偿时,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五、行政诉讼打赢了政府会赔偿吗

行政诉讼打赢了可以要求政府赔偿,相关规定如下:

1、行政部门的错误或者违反的执行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损害,行政诉讼赢了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2)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余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有五类,分别如下: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

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

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

3、时间要求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

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

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

行政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六、行政诉讼能否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一、行政诉讼胜诉后是否有赔偿?

一般可以,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赔偿时,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二、行政诉讼胜诉后超期还要履行什么手续

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

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

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胜诉后拆迁补偿款未给怎么办

2、拆迁官司赢了还拿不到补偿款

3、拆迁赔偿款领取和没领取对行政诉讼有影响吗

4、拆迁赔偿款领取和没领取对行政诉讼有影响吗

5、拆迁补偿不合理打官司打不赢

6、拆迁没有赔偿款

7、拆迁补偿款一直不到位

8、拆迁却拿不到补偿款

9、拆迁没给补偿款就把房子拆了

10、拆迁却拿不到补偿款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胜诉后拆迁补偿款未给,行政诉讼胜诉后补偿款还不给怎么处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胜诉后拆迁补偿款未给,行政诉讼打赢了政府会赔偿吗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胜诉后拆迁补偿款未给,行政诉讼胜诉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村里征地补偿款怎么分,村里的地被征用了,征地补偿款能分多少钱从哪来呢

25年11月14日
宅基地被征用补偿款归谁,农村宅基地被征用赔偿住房

25年11月14日
要拆迁补偿款的法律规定,村征地补偿款的法律法规

25年11月14日
腾退房屋补偿说明,房屋腾退补偿款怎么计算

25年11月14日
支付拆迁及补偿费怎么入账,政府的拆迁补偿款怎么入账

25年11月14日
征地补偿款发放到社保卡怎么办,征地补偿中社保费用怎么发放

25年11月14日
房屋征收补偿款怎么判,房屋征收补偿计算表

25年11月14日
拆迁补偿款能开具发票么,搬迁后收到的装修补偿款怎么开发票呢

25年11月14日
土地被征收如何补偿,土地被征收六个补偿款

25年11月14日
公租房拆迁补偿款如何分配,公租房拆迁政策

25年11月14日
拆迁违法行政赔偿申请书,拆迁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25年11月14日
村集体强拆如何行政诉讼,最高法 集体土地征收中 村委会强拆 街道办事前知情 如何认定责任主体,村委会强拆后果

25年11月14日
强迫交易房屋拆迁补偿协议2026,宁波城市房屋拆迁官司律师费收多少

25年11月14日
行政诉讼政府赔偿拆迁款,政府程序违法强拆违章建筑是否可以请求国家赔偿

25年11月14日
拆迁行政诉讼,拆迁补偿可不可以行政诉讼

25年11月14日
拆迁的最长诉讼,征地拆迁行政诉讼的最长起诉期限如何确定,从何计算?

25年11月14日
行政诉讼能够延缓强拆吗,行政诉讼可以申请延期举证吗

25年11月14日
诉讼主体征收集体土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谁负责征收,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案行政诉讼

25年11月14日
拆迁安置诉讼属于行政诉讼吗,拆迁安置官司

25年11月14日
农村拆迁补偿分配诉讼,最高法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行政诉讼案件若干意见问题

25年11月14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11月14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11月14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11月14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11月14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1月14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11月14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11月14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11月14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11月14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11月14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