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后拆迁补偿款未给,行政诉讼胜诉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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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胜诉后拆迁补偿款未给,行政诉讼胜诉后补偿款还不给怎么处理

一、行政诉讼胜诉后补偿款还不给怎么处理

行政诉讼胜诉后若补偿款仍未给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

一、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胜诉后如果对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受理强制执行后,会依法查询债务人名下的房产、车辆、证券和存款。

二、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如果异议成立,法院会裁定撤销或改正。

三、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可以要求对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四、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如果以上措施均未能解决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更多法律途径和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胜诉后若补偿款仍未给付,可以通过申请强制执行、提出书面异议、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以及寻求专业法律帮助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胜诉后是否有赔偿?

行政诉讼打赢了可以要求政府赔偿,相关规定如下:

1、行政部门的错误或者违反的执行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损害,行政诉讼赢了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2)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余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有五类,分别如下: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

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

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

3、时间要求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

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

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

行政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三、行政诉讼胜诉后是否可以获得赔偿?

法律分析: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当事人胜诉,法院可以判令行政机关撤销或改变其违法行为,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赔偿当事人的损失。

然而,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案件进行判断和裁定。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六条 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 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作出撤销或改变行政行为的裁定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必须对受损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

4.《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条 因违法行为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人应当根据损害的情况承担赔偿责任,包括财产损失、因此造成的收益减少等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和排除妨碍的必要费用等合理支出。

四、行政诉讼赢了能不能拿到赔偿

法律分析:

一般可以,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赔偿时,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五、行政诉讼打赢了政府会赔偿吗

行政诉讼打赢了可以要求政府赔偿,相关规定如下:

1、行政部门的错误或者违反的执行可能会给受害者带来一定程度上的损害,行政诉讼赢了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相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2)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余违法行为。

行政赔偿与国家补偿的区别有五类,分别如下:

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

行政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

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

2、两者性质不同。

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余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

3、时间要求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

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

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

行政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

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

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

行政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

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三条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

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应当充分听取赔偿请求人的意见,并可以与赔偿请求人就赔偿方式、赔偿项目和赔偿数额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协商。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赔偿的,应当制作赔偿决定书,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决定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书面通知赔偿请求人,并说明不予赔偿的理由。

第二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六、行政诉讼能否要求赔偿

法律分析:

一、行政诉讼胜诉后是否有赔偿?

一般可以,依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申请行政赔偿时,可以在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时,一并向法院提出,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中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要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予赔偿。

二、行政诉讼胜诉后超期还要履行什么手续

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

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

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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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胜诉后拆迁补偿款未给,行政诉讼打赢了政府会赔偿吗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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