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证据保留,房屋拆迁要注意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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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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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集体土地/国有土地征收拆迁维权 企业及经营性房产征收补偿 违法强拆与违建拆除维权

陈丽芳律师执业十余年来,深耕征地拆迁一线,足迹遍布全国各省市,办理案件超过800件,经历了征收拆迁模式的变换调整、相关法律法规的迭代更新,精准掌握了全国各地区的征收拆迁政策,尤其在行政赔偿案件中经验丰富,多起案件入选过典型案例、更有二审改判案件、并促成最高法院提审案件等,专业突出、成绩斐然。 陈律师更是擅长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科学制定最为经济、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始终致力于构建客户信任关系、服务客户,能多维度解决当事人法律纠纷,获得当事人高度好评。同时,陈律师也注重普法宣讲,开展对杭州市等当地被拆迁户的普法宣讲,针对征地拆迁的核心政策并与当地征拆实际相结合,给当地被拆迁户进行深入浅出的宣讲,取得不凡的普法效果。

拆迁补偿证据保留,必备的房屋拆迁证据保留技巧

一、必备的房屋拆迁证据保留技巧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保留必要的证据至关重要,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自身权益的保障。以下是一些关键的房屋拆迁证据保留技巧:

一、保留相关证件和文件

房屋所有权证或使用权证:这是证明你对被拆迁房屋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重要文件,务必妥善保管。

拆迁公告和通知:这些文件通常由政府部门或拆迁方发布,包含拆迁的范围、时间、补偿方式等关键信息,是了解拆迁详情和维权的重要依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你与拆迁方达成了补偿安置协议,务必保留一份协议原件,并确保协议内容明确、完整。

二、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

在拆迁前、拆迁过程中以及拆迁后,对房屋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拍照和录像,以记录房屋的原貌、拆迁进度和拆迁后的状况。这些影像资料在后续维权过程中可能作为有力证据。

三、收集证人证言

如果可能的话,收集邻居、亲友或相关人员的证言,以证明拆迁过程中的某些事实或情况。证人证言在法庭上可能具有一定的证明力。

四、保留相关费用凭证

如果你在拆迁过程中支付了任何费用,如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等,务必保留相关费用凭证,如收据、银行转账记录等。这些凭证在后续结算或维权过程中可能起到关键作用。

五、注意法律时效

在保留证据的同时,也要注意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例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某些权利的行使可能受到时效的限制。因此,在维权过程中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法律行动。

综上所述,保留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相关证据对于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通过妥善保管相关证件和文件、拍摄现场照片和视频、收集证人证言以及保留相关费用凭证等方式,你可以为自己构建一个坚实的证据基础,以应对可能出现的争议和纠纷。

二、房屋拆迁纠纷证据怎么收集

法律分析:

首先、要收集主体资格证据,如:

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的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交租金的收据等等,在土地征收的案件中还涉及一些承包合同等;

其次、拆迁程序证据,主要有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一些地方通知;

再次、搜集实体证据,比如得知拆迁信息的时候,要把自己的房屋拍照,房屋的原貌,房屋内的东西,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房屋拆迁要注意证据保全

1、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2、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停止拆迁。

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

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3、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4、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5、对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在审查租赁关系时应审查房产部门发放租赁许可证,对无证的不应予以保护。

并应对原租赁合同,产权变更书,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

一、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因素有哪些

依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影响房屋拆迁补偿的因素是非常多的,包括周边房屋的价值、房屋楼龄、面积、房屋的使用性质等。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

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四、房屋拆迁应当注意证据保全

由于城市房屋拆迁涉及到拆迁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牵扯范围广,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处理不好易造成矛盾激化。

因此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做好证据保全工作,妥善处理纠纷至关重要。

纵观近年来我国城市房屋拆迁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应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以下几种情况应注意采取证据保全。

一、对代管房屋的证据保全。

代管人亦属于被拆迁人,但由于代管人对被拆迁房屋没有所有权、处分权,在所有权人不在的情况下,拆迁人应就被拆迁的房屋面积、建筑材料的构成、房屋的新旧程度等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如果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如果未就上述证据采取保全措施而拆迁的,则为纠纷发生制造了温床。

二、对被拆迁人已向法院起诉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当事人对补偿、安置等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内如果拆迁人未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周转用房的,应当立即停止拆迁。

如果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可以不停止拆迁。

对此种情况是否施行证据保全,没有法律规定,但应对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证据保全,以防止进行诉讼时缺少必要的证据。

三、对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产权有纠纷的房屋,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

拆迁前,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四、对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证据保全。

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应当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

如果双方在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由拆迁人按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实施拆迁,并进行相应的证据保全工作。

五、对租赁房屋的证据保全。

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当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条款的,应当作相应修改。

在审查租赁关系时应审查房产部门发放的租赁许可证,对无租赁许可证的不应予以保护。

并应对原租赁合同,产权变更书,变更后的租赁合同等作必要的证据保全。

五、被拆迁人如何收集相关证据

法律分析:

首先、要收集主体资格证据,如:

身份证、房产证、土地证,租赁房屋的要有租赁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交租金的收据等等,在土地征收的案件中还涉及一些承包合同等;

其次、拆迁程序证据,主要有征收公告、补偿方案等,一些地方通知;

再次、搜集实体证据,比如得知拆迁信息的时候,要把自己的房屋拍照,房屋的原貌,房屋内的东西,必要的时候可以录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房屋拆迁纠纷证据要满足的条件

1、拆迁人应提供依法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规划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时间等证明材料。

2、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出具委托拆迁合同书。

3、被拆迁人应提供被拆迁的合法建筑的面积、结构及质量等级、附属物的名称、数量等证明材料,被拆迁人的家庭人口、年龄等户籍证明材料。

4、拆迁补偿安置书面协议,包括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自投资金或单位投资金额、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

5、不能签订书面拆迁协议的原因、理由及强制拆迁的证据保全材料。

6、违约一方的违约事实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的证明材料。

一、商铺遇到拆迁,具体的拆迁流程是怎么样的

(一)商铺征收拆迁的具体流程如下: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二、房屋拆迁的流程

1、规划部门(规划局)提供待拆迁开发土地位置、范围、使用性质和规划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

开发企业了解相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及相关公建配套设施要求。

2、土地管理部门(国土局)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土地;

开发企业通过竞争方式获得土地开发权。

3、开发企业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4、开发企业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规划部门申请建设工程选址,取得《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5、开发企业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暂停办理有关手续的申请》冻结申请。

6、开发企业向市、县房屋拆迁管部门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即发改委的立项批复);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即用地批准书);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7、拆迁管理部门应从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公布《房屋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

8、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公布《房屋拆迁公告》的同时,冻结拆迁范围内的下列行为: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租赁房屋。

冻结方式为:

主管部门7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冻结;

若同意,则在7日内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这些部门包括计划部门(发改委)、规划部门、土地部门、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工商部门等。

冻结时限:

最长不超过1年;

经申请,可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年。

9、在拆迁期限内,被拆迁房屋未租赁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协商拆迁事宜(协商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面积、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等);

协商一致的,双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迁房屋已被租赁且租赁协议未解除的,由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三方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拆迁当事人不能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11、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只要拆迁人已按条例规定给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安置房屋和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12、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拆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拆。

13、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未搬迁的,拆迁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诉讼期间可以申请先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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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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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证据保留,被拆迁人如何收集相关证据

内容审核:陈丽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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