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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提高社区精细化管理和精准化服务,根据《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京发[2019]4号)“优化调整街道社区规模”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2020年12月25日,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印发了《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一、文件的背景依据
(一)设立标准沿革。1990年,《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居民委员会一般在100至700户的范围内设立”;2000年,我市第二次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为1000户左右;2011年,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为1000-3000户。
(二)社区规模现状。目前全市共有3236个社区,其中500户以下的133个,占比4.1%;500—1000户的318个,占比9.8%;1000至3000户的2168个,占比67%;超过3000户的617个,占比19.1%(其中5000户以上70个)。
(三)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乡居民聚居区域和生活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出现了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是现行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标准参考要素单一,不能全面反映社区管理服务的科学幅度;二是实际社区设立规模普遍偏大,难以适应社区精细化管理的需要;三是搬迁居住区没有居民居住,但户籍人口未迁出,社区居民委员会难以撤销;四是社区工作者配备不足,普遍存在交叉任职、兼职、借调现象。
(四)制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京发[2019]4号)提出“优化调整街道社区规模”的要求,提高社区服务管理的水平,结合北京实际,制定《标准》。
二、制定经过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街道工作的意见》(京发[2019]4号)提出“优化调整街道社区规模”的要求,2019年,北京市对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和规模调整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形成了《北京市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等有关情况的报告》,起草了《标准》,并进行了多次修改,数易其稿,两次征求市有关委办局和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并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查和公平竞争审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由市社会建设领导小组印发《标准》。
三、主要内容
《标准》从总体要求、设立标准、标准实施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明确了总体要求。
一是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坚持社区民主自治。注重体现群众性组织的政治属性,便于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促进党和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二是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坚持社区服务精准。注重配置优质公共服务资源,便于及时了解社区居民需求,组织义工队伍、志愿服务和社区专业社会组织,就近为社区居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公益服务和便利服务,促进服务居民精细化、社区服务精准化。
三是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坚持社区治理优化。注重发挥社区治理多方主体的功能,便于及时掌握社区人、地、事、物、组织,组织开展物业管理等多方协商治理,有利化解潜在社会矛盾,增强社区居民幸福感、促进社区管理精简高效。
四是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坚持社区文化认同。注重建设社区美好家园,便利统筹社区居民个性化要求,组织开展邻里相助等社区活动,传承发展社区地域文化,促进形成社区治理共同体。
(二)明确了四个方面的设立标准。
1.四界清晰。一般以道路为边界,图形简单完整,管辖区域相对规整,原则上不得由不接壤的跨区域组成,确有需要的,可以暂为代管。
2.规模适宜。社区原则上在相对独立或相对集中的居住区设立,综合考虑地域面积适中、社区成员单位分布等要素。以社区内房屋套数作为基本标准,一般在2000户6000人,不超过3000户9000人。
3.配套齐全。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驻地地址要明确。落实市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要求,配备一处不少于350平方米地上、采光和通风良好的社区管理服务用房,并合理配置养老、文化、体育、便利服务等场所。
4.人员配备。社区工作者按照每110户至150户居民配置1人的标准配备,且一个社区不得少于9人,社区党员人数较多的,可以适当增加人数。岗位设置按照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三)明确了标准实施的关键点
1.设立程序。街道(乡镇)根据拟设社区所在地域地名、人文历史和居民认同等因素综合研提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并制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方案,报区民政局审查;区民政局协调区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等部门实地踏勘并提出审查意见。街道(乡镇)向区政府报请设立请示和方案,区政府做出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决定,并报市民政局备案。新设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的,街道(乡镇)应依法及时组织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举。区民政局及时发放《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撤销和规模调整。社区居民委员会管辖区域内,居住区全部拆迁,已没有居民居住的,应撤销社区居民委员会建制,其户籍人口纳入相邻或相应社区提供相关服务。
部队、院校、大型企业家属区独立设立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保持相对稳定。对条件成熟的社区,超过3000户以上居住分散且管理负荷过重,原则上应进行规模调整;少于500户且有条件可并入邻近社区的,原则上应进行合并。社区存在四界不清、区块分割不接壤、区域交叉重叠、有管理空白点等情形的,应进行规模调整或设立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撤销和规模调整的,按照设立程序进行,并及时办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特别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的注销和变更手续。
3.保障运行。各区民政局要建立社区居民委员会名称评审设定制度,由各方面代表组成评审小组,提出社区名称的评审意见。
社区管理服务用房面积、采光通风、集中设置、设置在地上等没有达到相应标准的,街道(乡镇)可以通过置换、租赁、购买等方式解决,使其具备办公、服务、议事、活动场地等功能。
街道(乡镇)应按规定配齐社区工作者。落实财政预算资金,保障社区运转各项费用。
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立、撤销、规模调整中涉及服务居民事项,应向居民公开服务流程,为社区居民办事提供便利。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如下: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2、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3、科室设置,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及其他科室;
4、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法律依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区服务站需要什么条件1、有适度人口规模,规划入住人口规模应在2000至5000户之间;
2、居民开始入住;
3、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拥有综合服务设施;
4、审批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社区居民讨论同意,由区政府审批成立。
法律分析: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辖区内的常住居民、暂住居民及其他有关人员,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
法律依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二、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
不设病床。
三、科室至少设有以下科室:全科诊室、治疗室、处置室、预防保健室、健康信息管理室。
四、人员(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的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二)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
(三)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四)其他人员按需配备。
五、房屋建筑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布局合理,充分体现保护患者隐私、无障碍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卫生学标准。
六、设备(一)基本设备诊断床、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心电图机、观片灯、体重身高计、血糖仪、出诊箱、治疗推车、急救箱、供氧设备、电冰箱、脉枕、针灸器具、火罐、必要的消毒灭菌设施、药品柜、档案柜、电脑及打印设备、电话等通讯设备、健康教育影像设备。
(二)有与开展的工作相应的其他设备。
七、规章制度制定人员岗位责任制、在职教育培训制度,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各项卫生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此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部分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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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如下: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2、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3、科室设置,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及其他科室;
4、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法律依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区服务站需要什么条件1、有适度人口规模,规划入住人口规模应在2000至5000户之间;
2、居民开始入住;
3、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拥有综合服务设施;
4、审批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社区居民讨论同意,由区政府审批成立。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如下: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2、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3、科室设置,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及其他科室;
4、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法律依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社区服务站需要什么条件1、有适度人口规模,规划入住人口规模应在2000至5000户之间;
2、居民开始入住;
3、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拥有综合服务设施;
4、审批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社区居民讨论同意,由区政府审批成立。
社区卫生服务的标准是在政府领导、社区参与、上级卫生机构指导下制定,以基层卫生机构为主体,全科医师为骨干,合理使用社区资源和适宜技术,以人的健康为中心、家庭为单位、社区为范围、需求为导向,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解决社区主要卫生问题、满足基本卫生服务需求,同时融合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等为一体,为基层百姓提供有效、经济、方便、综合、连续的基层卫生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如下:
1、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
2、床位,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合理配置;
3、科室设置,临床科室,预防保健科室,医技及其他科室;
4、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
社区服务站需要满足的条件:1、有适度人口规模,规划入住人口规模应在2000至5000户之间;
2、居民开始入住;
3、按照每百户30平方米标准拥有综合服务设施;
4、审批成立社区居民委员会,由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经社区居民讨论同意,由区政府审批成立。
法律依据: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指在城市范围内设置的、经区(市、县)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三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服务,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属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1、拆迁社区邻里议事会会议记录
2、拆迁社区邻里议事会会议纪要
3、拆迁社区邻里议事会发言
4、社区参与拆迁
5、社区拆迁工作表态发言
6、拆迁社区活动
7、社区拆迁工作汇报
8、做拆迁户社区干部的拆迁工作
9、拆迁会议记录
10、居委会通知开会拆迁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社区邻里议事会,社区设置标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社区邻里议事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内容审核:张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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