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制作短视频本身并不犯法。然而,如果在制作过程中涉及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视频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就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一、著作权问题
在制作短视频时,如果使用了他人的作品(如音乐、图片、视频片段等),需要确保已获得原作者的许可,并遵守相关的著作权法律法规。否则,可能会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和第五十二条,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复制、传播其作品等行为都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在制作短视频时,务必确保所使用的素材已获得合法授权。
二、视频内容问题
此外,制作短视频时还需要注意视频内容是否合法。如果视频内容包含违法、暴力、色情等元素,或者涉及侮辱、诽谤他人等行为,都可能触犯法律。特别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将受到刑事处罚。
因此,在制作短视频时,应确保内容健康、合法,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
综上所述,制作短视频本身并不犯法,但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不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并保证视频内容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
网上剪辑视频是否合法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没有经过视频作者本人的同意把剪辑的视频传播就算侵权,如果是未获得视频上传者的同意,然后擅自下载之后进行编辑再次传播,就构成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但是如果你在使用作品是经过了作者本人的同意,并且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那么就没有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法律分析:
剪辑视频涉及到这三项算违法,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他人在使用著作权作品时必须遵守著作权法及其他法律有关规定,如果行为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其行为即具有违法性。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短视频平台用别人的视频违反规定。
搬运网络视频属于侵权行为。
除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以外,任何未经作品权利人同意的传播行为都属于侵权。
盗用别人视频属于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我国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知识产权。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公民是具有隐私权的,而短视频平台未经当事人同意,发布他人私人的视频,是属于侵权的行为,要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是改编、引用他人作品,要得到授权,注意标明作品来源或出处,不能侵犯他人的版权。
总之,在未经作者许可将短视频搬到其他平台的,属于侵权行为,平台对发布的作品,要承担审查的责任,没有审查就会构成侵犯著作权,要承担债权责任。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法律分析:
网上剪辑视频是否合法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是没有经过视频作者本人的同意把剪辑的视频传播就算侵权,如果是未获得视频上传者的同意,然后擅自下载之后进行编辑再次传播,就构成侵权。
著作权侵权是指一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人身权、著作财产权的行为。
但是如果你在使用作品是经过了作者本人的同意,并且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那么就没有侵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法律分析:
准确来说是违法的,不过如果是同一个创作者两边都投稿就是可以的,或者得到授权也可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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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新视频素材图片,网上剪辑视频合法吗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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