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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2. 发包人在施工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未在约定期限内提出修改意见,导致后续工程结算办理手续无法推进,无权以未结算为由拒付工程款。
3.合同约定施工人须先向发包人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发包人有权拒付任何款项。但若施工人未开具后续发票系因发包人行为所致,未开具发票不构成发包人拒绝付款合法事由。
【案件基本事实】
2017年1月22日,富某酒店(发包方、甲方)与亚某公司(承包方、乙方)签订《装修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富某酒店装修工程;2.工程地点市民广场旁;3施工范围富某酒店一、二期装修工程;4.施工内容详见附件3施工界面划分表;5.本装修工程为EPC交钥匙工程,需达到国家、地方规范标准,还应达到甲方五星级酒店使用标准;6.本工程分期开发,第一期工程总工期270日历天,2016年12月1日开工,2017年8月30日完工;第二期工程总工期暂定,具体开工时间以收到甲方书面通知为准;7.本工程按双方确认施工图纸(含甲方提供的艺术品施工图纸)内容及施工界面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等一次性总价大包干方式进行承包;8.合同含税总价159114637.50元(详见附件2)《建筑面积及造价汇总表》,第一期含税总价102555825元;二期含税总价56558812.50元;因乙方设计变更导致费用增加,合同总价将不做任何调整;合同价款不得因人工、材料、机械设备等因素及市场变化而调整;9.项目分期开发,分期支付预付款。合同签订及乙方全部管理人员进场后15个工作日,甲方支付当期进场工程总价5%作为预付款;酒店开业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当期合同工程总价的10%;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95%(含已付款);留当期工程结算总价5%作为本合同工程质量保证金;10.乙方供应材料设备,均须按合同所载明材料执行。未按照约定材料施工时,须无偿返工,工期不予顺延;11.本工程应达到国家或专业合格等级;建筑、装修材料须是甲方指定品牌且达到国家或行业合格标准,满足国家消防与节能环保规范;装修工程须达到甲方要求的展示效果;12.因设计变更、基础变更、通知及甲方要求增减工程内容等原因,涉及材料(含品牌变更)、工程量变化、工程价款的变化,乙方应在30日内报甲方审核,经甲方审核盖章确认后再经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后方有效。乙方超过时间上报或价格未经甲方确认施工的,甲方不做确认;13.甲方、监理方、乙方按审定的施工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通知书,及国家颁布的施工及验收规范操作规程、国家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进行竣工验收;1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方式进行工程竣工结算。结算时,甲方应扣除乙方借款、违约金、本合同规定及双方约定的其他款项;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品牌施工的,乙方同意结算时甲方扣除结算总价20%价款作为违约金,另应承担对甲方造成的其他损失;15.装修工程质保期二年,防水工程质保期五年,均自酒店正式开业之日起计算;16.非乙方和不可抗力原因,甲方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支付当期未付款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违约金,超过三个月仍未付款的,双方另行协商。
2016年6月30日,亚某公司向富某酒店支付案涉一标段投标保证金20万元和样板房投标保证金2万。
2016年12月1日,富某酒店签发《进场通知》;同年12月5日,亚某公司进场施工。2018年8月22日至11月14日,其陆续将已完工程移交给富某酒店,并经验收合格使用。
2018年11月23日,富某酒店开业(试营业);同年12月27日,亚某公司向富某酒店移交竣工图及资料。
2019年4月12日,亚某公司向富某酒店报送结算资料;于2019年3月11日、11月18日向富某酒店发出《联系函》和《律师函》,要求富某酒店支付工程款。
2020年5月8日,亚某公司变更为郑某公司。
一审中,双方确认郑某公司已完工程价款为112663115.42元,富某酒店实际付款77366475.77元,尚欠郑某公司工程款35296639.65元;装修工程质保期两年,质保金5069840.19元;防水工程质保期五年,质保金563315.58元;装修工程质保期于2020年11月22日到期。
【原告诉讼请求】
郑某公司诉讼请求:1.富某酒店支付工程款10255582.50元及违约金;2.富某酒店支付工程款26046483.84元及违约金;3.确认郑某公司就前述诉讼请求主张的款项对富某酒店装修工程折价、拍卖所得款项有优先受偿权;4.富某酒店向郑某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22万元及利息;5.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富某酒店承担。
【法院裁判】
一审判决:一、富某酒店向郑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10255582.5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由富某酒店向郑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588695.56元及利息损失;三、由富某酒店向郑某公司退还质保金5069840.19元;四、由富某酒店向郑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2万元并承担相应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五、郑某公司对判决第二、三、四项的本金就富某酒店享有房产装修部分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郑某公司向富某酒店承担延误工期的违约责任72.6万元;七、驳回郑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三、驳回郑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最高院再审判决:一、撤销二审、一审判决;二、富某酒店向郑某公司支付进度款10255582.50元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三、富某酒店向郑某公司支付下欠工程款29588695.56元及利息损失;四、富某酒店向郑某公司退还质保金5069840.19元;五、富某酒店向郑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20000元及利息损失;六、驳回郑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评析】
一、关于富某酒店能否以郑某公司未开具发票、提交结算资料不完整为由拒付工程款问题
1.案涉《装修合同》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郑某公司具有建筑装饰装修施工资质,具有承包案涉工程资格。
案涉《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有无效情形,合法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郑某公司已提交竣工结算资料
案涉《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约定:“富某酒店在收齐郑某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
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11月14日交付富某酒店,富某酒店验收合格后已投入使用。2018年12月27日,郑某公司向富某酒店移交竣工图及资料。2019年4月12日,郑某公司向富某酒店报送结算资料。按照前述约定,富某酒店应于2019年7月10日审核确认结算款并向郑某公司支付工程款。
富某酒店提交的《工作联系函》等虽载明郑某公司提交的部分材料无酒店工程部和监理单位签字、艺术品变更方案及清单缺失、部分材料无合格证,但以上问题不影响富某酒店办理整体工程结算。
3.案涉工程款付款条件已经成就
《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四款:“办理工程结算手续完毕后14个工作日内,富某酒店向郑某公司支付当期工程结算总价的95%”。
因富某酒店未依约在郑某公司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60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导致后续工程结算办理手续无法推进。
根据当时有效的《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关于“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之规定,原审法院认定2019年7月10日富某酒店审核确定工程款付款条件成就,再审法院予以确认,并无不当。
3.郑某公司未开具发票不构成付款阻却因素
《装修合同》专用条款第六条第六款约定,在富某酒店支付相应款项前,郑某公司须向富某酒店开具增值税发票,否则富某酒店有权拒付任何款项。
但从富某酒店提交的已付款增值税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来看,当事人收付款操作流程是:富某酒店和监理单位先审核确定工程款,然后再由郑某公司开具发票。郑某公司未开具后续发票的原因是富某酒店未审核确定郑某公司的请款金额所致,郑某公司辩解具有合理性;富某酒店不予审核确定工程款,导致郑某公司无法根据确认的工程款金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实质也属于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行为。依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九条(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之规定,富某酒店以“先票后款”约定为由拒不付款理由不能成立。
二、关于工期延误违约金、更换材料违约金、水电费应否从工程款中扣除问题
1.富某酒店主张郑某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违约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
原二审中,富某酒店就曾上诉提出郑某公司应承担延误工期违约金,并主张从应支付给郑某公司的工程款中予以扣除。但其主张未得到法院支持,理由在于:
先不论郑某公司是否存在延误工期违约情形,但就延误工期违约金请求来看,该诉求具有独立给付内容。富某酒店如主张郑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在原一审中以反诉方式提出,或另案提起诉讼,而非以抗辩的方式主张。其以抗辩方式在原二审中提出此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2.富某酒店主张郑某公司应承担更换材料违约责任的主张能否成立
案涉《装修合同》第七条约定,郑某公司提供的大理石须按A级板执行。如果工程需要变更材料须经富某酒店书面同意,未经同意,不得变更。
首先,原审已查明,郑某公司使用变更材料之前已按约报经富某酒店同意,富某酒店主张郑某公司承担更换材料违约责任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
其次,更换材料违约金具有独立给付内容。富某酒店如主张郑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应在原一审中以反诉提出,或另案提出诉讼,而非以抗辩的方式主张。其以抗辩方式在原二审中提出此项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依照不告不理原则,对其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3.富某酒店主张扣除为郑某公司垫付的水电费106065.49元能否成立
富某酒店提交了支付水电费的银行转账回单,并据此主张从工程款中扣除为郑某公司垫付的水电费106065.49元。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之基本证据规则,富某酒店应就其主张的该笔水电费系因郑某公司使用产生之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交的上述证据无法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不能证实该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之不利后果。
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
⑴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
但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⑵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⑶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⑷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⑸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风险提示: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1、以发包方的甲方尚未支付为理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
将发包方的甲方列为被告(有依据)或第三人,在一个案件中处理。
同时,法院通常对于只有发包方的甲方支付工程款后,发包方才支付给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约定也是不支持的。
当然需要有经验的律师整体把控,方能实现目的。
2、以质量或工期延误为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
关于质量和工期延误问题,法律均有明确规定。
例如:
擅自使用不得就质量问题主张权利,未支付进度款工期顺延等。
施工方应当通过专业的律师区分质量或工期延误产生的原因,依法确定责任方,进而依法主张权利。
不要聘请不专业的律师,让对方的拖欠工程款的借口弄假成真。
3、以存在变更或增项为由拒不支付。
应对办法:
关于上述问题,法律亦有明确规定:
增项款应与进度款同时支付。
施工方应当聘请专业的律师,认真研读合同、认真整理和收集证据、找到法律依据。
不要给发包人留下任何拖欠的借口。
4、以施工方中途撤场为由拒不支付。
施工方中途撤场通常是因为发包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施工人在主张工程款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保留撤场不是施工方原因造成的证据,保留已完工程量的证据。
如果证据不完整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收集证据。
5、其他原因拒不支付的。
应对办法:
拒不支付工程款的理由千奇百怪,有结算后拒不支付的,拒不验收擅自使用后仍不支付的等等。
包括之前1-4条列举的情况,施工人均需要通过专业律师梳理证据,研读合同,组织证据,找到法律依据。
在有理有据的情况下,一一否定各种拖欠理由。
在通过律师取证后,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先保证自己已经履行了全部应尽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通知义务、催款义务等),然后通过律师向发包人发送律师函,告知其不支付可能面临巨额的赔偿,实现不战以屈人之兵的效果。
如果未能实现目的,需结合之前的工作通过法院主张权利。
一、拖欠工程款可以报警吗
工程款违约、迟延支付的纠纷,属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是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范围。
所以即使报警了,公安机关也并不能进行立案处理。
工程完工后,对方应该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验收义务,既然合同已经规定延期验收视为工程质量合格,那对方就应该履行相应的付款义务,如对方不肯,可向法院诉讼解决。
代理费用在4500至5000之间。
二、拖欠工程款处理办法
1、通过电话和函件催收。
经常给施工方公司打电话,询问工程款进度。
要注意打电话的时候记得录音,防止对方钻法律空子,提前保留证据。
还可以通过挂号信的方法给施工方公司发催收函并留底,用来阻断诉讼时效。
2、亲自到对方公司上门催收。
可以经常去对方公司上门催收,老板可能会因为不堪打扰,然后就会把工程款还上。
3、委托律师代为催收。
如果考虑到自己不懂如何催收工程款或者精力有限,可以委托专业律师处理。
4、除了以上几种外,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同时还要提供担保冻结施工方的财产,以免对方公司转移财产。
5、通过媒体向欠债公司施加压力。
如果施工方在社会的知名度较高或者忌惮舆论压力,可以通过媒体曝光,催收工程款。
法律分析:
可以委托律师,让律师向发包人出具律师函,请求支付工程价款,若发包人此时仍拒不支付,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案由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必要时在申请法院保全发包人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对该问题的处理应区分拒付工程款的时间段和工程质量问题的性质。
⑴如工程质量瑕疵发生在竣工验收前,发包人不得以此作为拒付到期工程款的理由。
但是承包人确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发包人可以主张不安抗辩权。
⑵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合格,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如果发包人确有证据证明工程质量存在瑕疵,应按工程质量保修的法律关系进行处理。
⑶工程质量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应由承包人进行修复,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但修复费用应由承包人承担。
⑷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发包人可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承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⑸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质量问题不能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风险提示:
施工人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的民事责任: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
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
法律分析:
1、与欠款人进行协商;
2、找追债公司帮助;
3、法律途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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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宁望州社区拆迁规划,工程质量问题能否成为发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内容审核:杨素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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