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房子卖了户口被挂集体户口且无房的孩子,依然可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具体入学方式如下:
1)确保孩子有户口首先,需要确保孩子已经落户。如果父母双方都是人才集体户口或学生集体户口,则无法为孩子办理落户,此时需有一方将户籍迁回原籍,并将孩子户口上在其名下。如果父母中有一方或双方为单位集体户口,则可以申请将孩子户籍挂在单位集体户口上,或者将户口迁出开立单独户口。
2)准备相关证件在为孩子办理入学时,需要准备以下证件:户口本(户主及孩子的双方父母都要原件和复印件)、出生证、预防接种证以及无房证明。如果是单位集体户,还需要开具单位证明。
3)选择报名方式1. 按照户口对应小学报名:可以直接向孩子户口所在地对应的小学进行报名。
2. 按照居住地小学报名:如果实际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也可以尝试向居住地附近的小学报名。不过需注意,这种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额外的证明材料,如居住证明等。
4)遵循就近原则入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因此,无论是集体户还是家庭户的孩子,都会按照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
即使房子已经卖掉且户口被挂在集体户口上,孩子依然可以通过合适的途径依法接受义务教育。如有更多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相关政策,请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专业律师。
集体户口小孩是可以落户的,但具体落户情况需要根据不同情形来确定。
1)父母双方户口情况的影响1. 若一方为家庭户,另一方为集体户,新生儿须落户在家庭户。这是因为家庭户相对于集体户更具有稳定性和独立性。
2. 若父母双方均为空挂集体户(即户主已消失,如单位搬迁、破产等),则无法为新生儿落户。此时,父母需将户口迁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新生儿方能办理出生申报。
3. 若父母双方均为集体户口,且同意接收孩子落户,新生儿可以自由选择随父或随母登记入户。但此情况下,必须取得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的同意。
2)集体户口落户的具体操作1. 集体户口所在单位需出具书面协议,证明同意接收孩子落户。这是集体户口落户的必备条件之一。
2. 申报户口的材料包括: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非婚生的除外)以及集体户口所属单位同意申报户口的证明。
3. 监护人需持所需材料到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
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因此,集体户口小孩落户的问题应遵循此条例进行办理。
深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到期不迁出是否会影响上学的问题,主要涉及到户口管理与孩子教育资源的关系。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集体户口到期不迁出的影响1. 户口管理角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公民应当在户口迁移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集体户口到期后,若不及时迁出,可能导致户口管理上的不规范,但条例中并未明确说明此种情况会对孩子上学造成直接影响。
2. 教育资源角度:孩子能否在某个地区享受义务教育,通常与该地区的户口政策、教育政策以及学校具体规定有关。一些地区或学校可能会要求孩子具有本地户口才能入学,而集体户口可能不被视为满足这一条件的户口类型。
2)深户人才中心集体户的特殊情况对于深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其管理可能更为特殊。一些人才中心可能会对集体户口的挂靠时间、管理要求等有具体规定。若到期不迁出,可能会违反这些规定,进而可能影响到与户口相关联的权益,包括孩子的上学问题。
3)建议与解决方案1. 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学校:最直接的方式是咨询孩子拟就读的学校或当地教育部门,了解他们对集体户口的具体要求。
2. 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为避免因户口问题影响孩子上学,建议在集体户口到期前及时办理迁移手续,确保户口状态符合当地政策和学校要求。
深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到期不迁出可能会间接影响孩子上学,具体影响程度需结合当地户口政策、教育政策以及学校规定来判断。
农村集体出租的房屋不属于资源性资产,而是属于非资源性资产中的固定资产。
1. 农村集体资产的定义与分类
- 根据相关法律及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一般理解,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镇街)、村集体全体成员(社员)集体所有的资源性资产、非资源性资产。这其中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也涵盖集体所有的流动资产、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它资产。
2. 资源性资产与非资源性资产的区分
- 资源性资产主要是指法律法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 非资源性资产则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建(构)筑物、机电设备、农田水利设施、旅游设施等固定资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兴办或购买、兼并的企业资产等。
3. 农村集体出租房屋的归属
- 农村集体出租的房屋,作为建(构)筑物,显然不属于自然资源范畴,因此不属于资源性资产。
- 此类房屋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投资、投劳形成的固定资产,因此应归类为非资源性资产中的固定资产。
农村集体出租的房屋不属于资源性资产,而是属于非资源性资产中的固定资产。这一结论符合农村集体资产的定义与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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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户口小孩可以落户吗,深户人才中心集体户到期不迁出影响上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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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