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搬迁房屋被废弃,国家关于空心村治理的政策,村庄集体搬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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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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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任律师 党支部书记 征地拆迁

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集体搬迁房屋被废弃,国家关于空心村治理的政策,村庄集体搬迁赔偿

一、国家关于空心村治理的政策

国家关于空心村治理的政策主要包括土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方面。

1)土地管理方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款,国家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包括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空心村治理过程中,这通常涉及对闲置、废弃或低效利用的土地进行整治和优化配置。

2)房屋征收与补偿方面

在空心村治理中,对于需要征收的房屋,国家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进行补偿。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于农村空心房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如果已经确定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但宅基地上面的房屋只要不坍塌灭失,农户依然有房屋的使用权。

3)危房改造与拆除方面

对于农村危房的改造与拆除,国家也有相应的政策支持。通常包括针对贫困户的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技术支持等。在拆除过程中,也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和安置。

国家关于空心村治理的政策涉及土地管理、房屋征收与补偿以及危房改造与拆除等多个方面。这些政策旨在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并非一部独立存在的法律,而是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实施办法中。以下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规定及解读:

1)农村宅基地的基本管理原则

1. 宅基地所有权与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有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一原则旨在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和不合理利用。

3. 宅基地的审批与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使用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农村宅基地的具体管理规定

1. 宅基地申请条件:各省根据土地管理法制定的相关实施办法或条例中,通常会明确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具体条件,如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等。

2. 宅基地审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经过村、乡(镇)逐级审核,最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结果需及时张榜公布,确保公开透明。

3. 宅基地的收回与退出:对于农村村民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多余的宅基地依法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对收回和退出的宅基地,应当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4. 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工作,做到宅基地土地登记发证到户,内容规范清楚,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3)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特殊规定

1. 禁止城镇居民购置宅基地: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和国土资源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2. 宅基地的集约利用:鼓励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时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对“一户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农民腾退多余宅基地。

3. 宅基地管理的日常监管: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土地违法行为。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收回与退出机制以及特殊规定等。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体系,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集约利用。

三、我国基本农田可以征收吗

我国基本农田可以被征收,但需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

1)征收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收基本农田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军事和外交需要、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并且,这些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

2)审批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基本农田必须由国务院批准。这意味着,地方政府无权自行决定征收基本农田,必须上报至国务院进行审批。

3)征收程序

在征收基本农田时,必须遵循法定的征收程序。这包括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虽然我国基本农田可以被征收,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任何违反法律规定进行征收的行为都是违法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何审查征地拆迁的合法性?

审查征地拆迁的合法性,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审查征收主体是否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征地拆迁的主体应该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如果征收主体不是这些部门,那么征地拆迁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

2)审查征收程序是否合法

合法的征地拆迁应该遵循一系列的程序,包括征收决定、征收公告、补偿方案制定与公布、征收评估、签订补偿协议等。这些程序是否得到严格执行,也是判断征地拆迁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例如,征收决定应该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并及时公告;补偿方案应该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经过科学论证。

3)审查补偿是否公平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因此,审查征地拆迁的合法性时,需要关注补偿标准是否合理,是否遵循了“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是否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4)审查是否存在强制拆除等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如果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存在未经公告、未限期自行拆除就强制拆除的行为,那么这种征地拆迁就是违法的。

审查征地拆迁的合法性需要从征收主体、征收程序、补偿标准和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等多个方面进行。如果发现征地拆迁存在违法行为,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我国的基本农田可以征收吗?

我国的基本农田可以被征收。但必须要经过国务院批准并且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征收永久基本农田需由国务院批准。这意味着基本农田的征收必须经过最高级别的行政审批。2)在征收过程中,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包括进行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这确保了征收过程的透明性和公众的参与权。3)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基本农田可以被征收,但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如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等。这显示了国家对基本农田保护的重视。

我国的基本农田在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的情况下是可以被征收的。

四、增减挂钩和拆旧复垦的异同

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是我国土地政策中的两个重要概念,它们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以下是对两者异同的详细分析:

一、相同点

1. 政策目标:两者均旨在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同时促进城乡用地布局的合理化和节约集约利用建设用地。

2. 法律依据:两者的实施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土地资源的合法、合规利用。

二、不同点

1. 复垦对象范围:

- 增减挂钩:复垦的对象是农村低效、闲置和废弃的建设用地,也包括工矿用地。这些地块通过复垦整理为耕地,用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 拆旧复垦:复垦的对象则仅限于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建设用地。这些地块通过拆除旧房、复垦土地,腾退出的建设用地指标用于城镇建设。

2. 操作方式:

- 增减挂钩:要求建新区和拆旧区必须一一对应,整体审批,封闭运行。复垦土地类型与占用土地类型需一致,一次性实现耕地占补平衡。这种操作方式确保了项目区内的土地面积平衡。

- 拆旧复垦:不需要挂钩建新区,主要解决拆旧复垦问题。复垦指标可用于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另行落实。这种操作方式更加灵活,解决了增减挂钩中占用与复垦土地类型难以一致的问题。

3. 节余指标流转范围:

- 增减挂钩:原则上拆旧和建新项目不得跨县(市、区)行政区域,即节余指标不得跨县区流转。这限制了节余指标的流转范围,有利于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和调控。

- 拆旧复垦:形成的复垦指标是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用于城镇建设。这种流转方式更加广泛,有利于优化全省范围内的土地资源配置。

4. 收益分配:

- 增减挂钩:收益主要由政府掌握,统筹用于改善农民生活条件和支持农村集体发展生产。拆旧区的农民集体和农户仅获得一些拆迁补偿,所获收益不高,这可能导致农民参与拆旧复垦的积极性较低。

- 拆旧复垦:复垦指标交易的净收益可按比例直接返现于农民,增加了农民财产性收入。这种收益分配方式对提高农民参与拆旧复垦积极性、加快农村农民脱贫致富有积极作用。

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直接涉及的是国有荒山、荒地、荒滩的开发利用,但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作为土地整理复垦的重要形式,其实施均应遵循土地管理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同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虽然针对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但在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过程中,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也应参照相关补偿标准,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增减挂钩与拆旧复垦在政策目标、法律依据等方面存在相同点,但在复垦对象范围、操作方式、节余指标流转范围及收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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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我国基本农田可以征收吗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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