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划分到户程序,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集体土地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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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集体土地划分到户程序,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集体土地分配

一、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 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的全面解读

结论前置:自然资源部印发的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方案,是推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举措。该方案明确了入市范围、条件、程序及收益分配等关键环节,旨在通过市场化手段激活农村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以下是对该方案的详细解读。

一、方案背景与意义

1. 背景:长期以来,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以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为基础,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和乡村振兴战略的推进,传统土地制度已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求。因此,深化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成为破解乡村振兴土地瓶颈的关键抓手。

2. 意义:

- 激活土地资源价值: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优化资源配置:通过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产业向乡村集聚。

- 推动城乡融合发展:打破城乡二元土地市场壁垒,缩小城乡发展差距,实现要素自由流动。

- 保障农民权益:赋予农民更充分的土地权利,增强其在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中的话语权。

二、入市范围与条件

1. 范围界定:

- 方案明确限定入市范围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主要包括原乡镇企业用地等,不包括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等。

2. 前提条件:

- 符合规划: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确保土地使用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 权属清晰: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权属无争议,保障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

- 民主决策: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体现农民的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

三、入市方式与程序

1. 方式选择:

- 方案鼓励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入市,以适应不同项目的需求。其中,长期租赁方式有助于保障投资者的权益,促进土地的长期稳定利用。

2. 操作流程:

- 民主决策:如前所述,入市方案需经村民会议或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

- 方案编制:拟定入市方案,明确地块位置、面积、用途、价格等关键信息,为后续交易提供基础。

- 政府审核:报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确保方案符合规划和环保要求,保障公共利益。

- 公开交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拍挂,确保交易过程透明公正,防止暗箱操作。

- 登记发证:交易完成后,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保障土地使用者的合法权益。

四、收益分配机制

1. 比例划分:

- 方案参考试点经验,提出土地增值收益可按“集体占大头”(如60%-70%)、政府收取调节金(如20%-30%)、农民个人分红(如10%)的比例分配。这一比例既保障了集体的利益,又兼顾了政府和农民的权益。

2. 资金监管:

- 设立专户管理入市收益,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五、配套制度保障

1. 规划衔接:

- 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统筹布局产业用地,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产业的协调发展。

2. 金融支持:

- 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发行专项债券等融资工具,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提供资金支持,降低融资成本。

3. 税收政策:

- 减免相关税费,降低入市成本,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促进土地市场的活跃和发展。

二、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制度 试点工作的意见

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及宅基地制度试点工作的意见解析

一、农村土地征收制度要点

1. 征收目的与原则:

- 目的:农村土地征收主要用于公共利益需要,如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发展等。

- 原则:征收应遵循依法、公平、补偿的原则,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 征收程序:

- 前期工作:包括发布征收预告、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

- 编制征收方案:明确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 公告与实施:征收方案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

3. 补偿与安置:

- 补偿标准:应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区位、供求关系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确保补偿公平合理。

- 安置方式:包括货币安置、社保安置、产业安置等多种方式,确保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1. 入市背景与意义:

- 背景:长期以来,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受到严格限制,难以满足农村经济多元化发展的需求。

- 意义:入市制度允许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显化土地资产价值,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优化土地资源配置,推动城乡融合发展。

2. 入市范围与条件:

- 范围界定:限定为存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如原乡镇企业用地,不包括宅基地、公益设施用地等。

- 前提条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完成土地确权登记,权属清晰无争议。

3. 入市方式与程序:

- 方式选择:可采取出让、租赁、入股等多种形式,鼓励长期租赁以保障投资者权益。

- 操作流程:包括民主决策、方案编制、政府审核、公开交易等环节,确保过程透明公正。

4. 收益分配机制:

- 比例划分:土地增值收益可按“集体占大头”、政府收取调节金、农民个人分红的比例分配。

- 资金监管:设立专户管理,优先用于农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和社会保障。

三、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

1. 改革目标与原则:

- 目标:完善宅基地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

- 原则: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保障农民权益、节约集约用地等原则。

2. 改革内容:

- 宅基地有偿使用:对超出规定面积的宅基地,探索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 宅基地自愿有偿退出:鼓励农民自愿有偿退出闲置宅基地,盘活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

- 宅基地流转与抵押: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探索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和抵押贷款等融资方式。

3. 实施路径与保障措施:

- 实施路径:包括制定改革方案、开展试点示范、总结推广经验等步骤。

- 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策法规、强化监管服务等,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三、村民可以要求村小组重新划分确权后的土地吗

村民不可以随意要求村小组重新划分确权后的土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一条款明确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性,即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包括村小组)不得随意收回或重新划分已确权的土地。

2. 土地重新划分的条件:

- 虽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可能需要适当调整或收回土地,但这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表明,土地重新划分并非村民个人可以随意要求的行为,而是需要严格的程序和条件。

3. 土地管理法规的严肃性: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还可能面临刑事责任。这进一步强调了土地管理法规的严肃性和不可违反性。

村民不能随意要求村小组重新划分确权后的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承包期内具有稳定性,任何重新划分的行为都需要严格的程序和条件,并且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果村民对土地划分有异议或需求,应通过合法途径向相关部门反映并寻求解决。

四、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谁所有

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属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明确如下:

1)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作为农村土地的一部分,其所有权归属于农民集体。

2)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形式

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农民集体的所属不同,可以划分为三种形式:

1.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土地所有权中的基本形式,属于全村农民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机关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法定代表。

2.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

乡(镇)农民集体土地所有的土地属于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一般由乡(镇)办企、事业单位使用,也可以由乡农民集体或个人使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代管,即乡(镇)人民政府代行乡(镇)农民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3. 行政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

这种情形一般是指由过去的生产队沿袭下来的村民小组。这些村内的农村经济组织是否具有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特征,需从两个方面考察:一是各个农村经济组织之间是否仍然明确保持着过去生产队时期的土地权属界线;二是这些农村经济组织对自己认定的界线内的土地有无法律规定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3)农民集体土地的经营与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中国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通过社员入社形成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对于属于村内的农民分别所有的土地(实际上是以生产队为基础延续存在的),由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属于乡(镇)的,则由这一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村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其所有权形式及经营、管理方式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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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征收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宅基地制度 试点工作的意见,村民可以要求村小组重新划分确权后的土地吗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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