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20]5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相关单位:
《东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东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24日
东兰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县城市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09〕1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补充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22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河政办发〔2015〕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单位和工作职责
(一)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房屋被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由县人民政府负责收回。
(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辖区范围内房屋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收集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结构、建筑面积情况,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设备设施、附属物情况,未经登记建筑情况,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情况,被征收人拟选择的补偿方式情况,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等信息。
(三)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与补偿,并对辖区范围内土地征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其主要工作职责:负责收集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土地的权属、用途、面积、抵押、查封等信息。
二、被征收房屋
2016年以来县城旧城区范围内被县人民政府列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单位住房和职工住房。
三、安置对象
2016年以来县城旧城区范围内住房被县人民政府列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的住户。
四、被征收房屋的性质和建筑面积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以住户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和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为准。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书)上记载的信息与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或房屋)登记簿确有错误并通过核实之外,以登记簿记载的信息为准。对房屋性质、用途或者建筑面积有异议的,由当事人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书面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会同原房屋登记机构调查核实后,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认定。
(二)在征收范围内存在未经登记的建筑物,由县城市管理执法局会同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制度改革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住房,由相关部门进行登记确认;对违法建筑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三)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1.新建、改建、扩建房屋;2.改变房屋用途;3.不动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其他类型登记;4.买卖、租赁、赠与、抵押房屋;5.析产、分户;6.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增加补偿,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四)房屋征收通告发布后,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制度改革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暂停办理房屋各种登记手续。
(五)房屋征收涉及在读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由县教育部门出具证明,选择在原学校或安置地学区的学校就读,学校应视同学区内学生。
五、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方式
(一)关于原危旧房占用土地的征收和处置。旧城区内的危旧房,通过易地搬迁至向阳新城后,各单位腾退出来的原危旧房驻地,属国有划拨土地的,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用于商品房开发,只能用于修建公园、广场、停车场、公共厕所、学校、医院、市场以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公共基础设施。
(二)房屋征收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4.房屋室内装修、房屋附属物的补偿。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的补偿方式采用货币化补偿和实物产权置换补偿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由选择其中一种补偿安置方式。
1.货币化补偿。由县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具备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即第三方评估机构)对危旧房屋进行评估(包括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等),以评估结果作为房屋征收补偿依据。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通告之日为基准。旧城区内的房屋征收评估工作,原则上由同一家评估机构承担。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逾期不申请复核评估的,按评估报告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逾期不申请鉴定的,按复核结果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
2.住房产权置换补偿。由县人民政府在向阳新城修建职工回迁安置住房,并按被征收人原产权房建筑面积(含双方认定的可计入置换的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1:1.2的比例进行产权置换。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换面积的,按低于物价部门认定的同类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进行购买;安置房屋建筑面积不足被征收房屋建筑置换面积的,不足部分按物价部门认定的同类地段类似商品房平均价格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新增安置对象按物价部门认定的同类地段房屋销售价格购买。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有合法有效不动产(或房屋)权属证书;2.有合法有效经营登记备案、税务登记等材料并依法经营的;3.停产停业损失确因房屋被征收造成的。
(五)相关说明:
1.有权属证书或有购房发票的杂物房,凭购房发票退回建房本金,或聘请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补偿。
2.房屋原有合法建设的地下室、阁楼、无产权房屋的附属物等补偿,采取现场估价方式进行货币补偿;违章建(构)筑不给予补偿。
六、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
(一)被征收人住房过渡安置补助。补助费用标准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以1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支付。实行货币化补偿方式的过渡安置补助费,补偿期限为自房屋腾空至安置房交付后加3个月,第一次按15个月支付,逾期的按实际月份支付。过渡安置补助费用列入建房成本。
(二)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补偿。实行按地段等级进行补偿,商铺以实际营业面积计算,按《河池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河政办发〔2015〕112号)补偿标准补偿。停产停业补偿期限为自房屋腾空至安置门面交付后加3个月,第一次按15个月支付,逾期的按实际月份支付。停产补偿费用列入建房成本。
(三)搬迁补助。住宅房屋以建筑面积按两次计,每次按10元/㎡给予补助。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搬迁货物的设备拆装调试,运输市场价等由双方协商确定。电话、宽带、热水器、有线电视等电器迁移费按相关部门的收费标准执行。空调迁移费按每台500元执行。搬迁补助费用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四)奖励政策。奖励以户为单位,房屋共有权证合并计为一户,在下列期限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期限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由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
在规定的房屋征收日期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且自行腾空房屋的,每户给予5000元奖励。逾期不得享受奖励待遇。奖励资金由县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七、选房程序与搬迁程序
(一)选房程序:按照职工缴交建房款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若同一时刻有多户缴交建房款,则以抽签形式进行选房。具体选房办法以房屋征收部门通告为准。
(二)被征收人应当在政府约定的时间内签订好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搬迁;凡未按规定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和缴交建房款的,取消选房资格。
(三)房屋被县人民政府征收后,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须一并移交给房屋征收部门,以便办理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
(四)职工领取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钥匙前,必须按规定缴清原住房的水、电、网络、电话等费用,自觉拆除室内相关设施;同时,购房职工要自觉缴清新房的相关费用,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八、其他相关要求
1.新增住房(非还建住房)供应对象。棚户区改造单位原住户购房后还有剩余住房的,可向县城区内尚未享受过政策性住房待遇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家庭进行供应,涉及到被征收的单位职工优先安排。
2.新房交付标准。新房交房为毛坯房,内墙和天棚水泥砂浆抹面,地面为水泥砂浆找平层,卫生间完成基层防水层,排水管道至化粪池。入户大门为钢质防盗门,窗口采用玻璃窗和铝合金带纱,给水、电、燃气按一户一表安装到户,闭路电视、宽带、电话管线入户。
九、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出现下列行为的,将相应承担法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本安置方案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
(三)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
(四)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与房地产估价师勾结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五)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
十、未尽事宜,按国务院、自治区、河池市有关房屋征收补偿政策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相关具体事项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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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农户口不能建房,农村户口已经落户城市的,不享有农村建房权利。2、宅基地超出面积要征税。3、宅基地有偿退出。4、不得超出两条“红线”。5、宅基地不能确权条件。6、不得违反“一户一宅”。7、非本村村民不能购买宅基地。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2.312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9.248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1.56万元/亩。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4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8.24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为10.3万元/亩。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Ⅰ类征地土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土地补偿费比例按20%算为9万元/亩;安置补助费比例按80%算为36万元/亩;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为45万元/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