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改善棚户区居民住房条件,我省今年继续将棚户改造工作纳入省委、省政府重点实施的20项民生工程之列,强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全省计划新开工棚改安置住房11万套,基本建成13.2万套,为“十四五”计划开好局、起好步。“十四五”期间,我省计划新开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31万套,在做好实物保障的基础上,每年发放租赁补贴不少于1.5万户。
据悉,“十三五”期间,我省累计新开工棚改安置住房80.7万套,超额完成75万套的目标任务,帮助200多万棚户区居民实现“出棚进楼”。
今年,我省将坚持因城施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严格评估财政承受能力,科学确定年度目标。严格把好棚户区改造范围和标准,严禁将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拆迁改造房屋的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纳入棚改;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严禁将小区美化亮化、居民房屋外立面整治等项目纳入棚改。
各地将合理布局棚改安置房,优化户型设计,安置房品质不低于同小区开发的商品房品质。棚改安置住房小区内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要与棚改安置住房相衔接。将配套建设幼儿园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严格质量监管,以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为核心,全面落实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建设精品工程。按照征收补偿协议按期交付棚改安置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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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被征收住宅房屋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下的,搬迁费每户按500元补偿;4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20平方米增加补偿100元(不足100元按100元计算);但补偿最高不超过1000元/户。
为贯彻中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有关精神,切实解决我市城镇老旧小区在安全设施、市政配套设施、环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补齐城市配套设施和人居环境短板,有效改善居民居住条件,提升居住品质,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此次回迁的顺利进行,标志着槐荫区又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圆满完成。整个回迁过程准备充分、措施到位、工作细致、秩序井然,实现平稳高效有序,让回迁的居民们真正感到放心、称心。
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百色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