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超过3年的征地拆迁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于拆迁和征收性案件有全面的实操经验。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
详细分析如下:
1)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
2)房屋征收主体虽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但房屋征收的主体并非农民集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而言,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因此,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征收工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
3)征收实施单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还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需注意,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且房屋征收部门需对其在委托范围内的行为负责监督,并承担法律责任。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征收,并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具体工作。
对于危房找村里不管该找谁的问题,首先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或处理通常属于政府行为,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来说:
1)责任部门1. 当地政府规划部门:根据农村危房改造的实际情况,通常这类工作由当地政府规划部门负责。政府会针对危房改造设立临时性的组织机构,如政府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来具体组织实施。这类机构的办公地点往往设在住建委或新农村建设办公室。
2. 乡土地所或县土地管理局:在特定情况下,如房屋因自然灾害(如洪水)导致倒塌,且房屋本身是危房,那么可能涉及到补偿问题。此时,可以联系乡土地所或县土地管理局进行咨询或申请补偿。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房屋倒塌是由于开发商建造的房屋不符合要求导致的,那么国家通常不会给予赔偿。
2)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该条规定了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虽然此条未直接提及危房处理,但危房处理与土地利用和管理密切相关,因此当地政府有责任对危房进行管理和改造。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条:该条规定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危房可能威胁到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因此政府有责任采取措施进行改造或处理。
3)处理流程1. 发现危房:居民或相关部门发现危房后,应及时向当地政府规划部门或相关机构报告。
2. 评估与鉴定:政府会组织专业机构对危房进行评估与鉴定,确定其危险程度和处理方式。
3. 制定改造方案:根据评估结果,政府会制定具体的改造方案,包括资金筹集、施工计划等。
4. 实施改造:按照改造方案,政府会组织施工队伍进行危房改造。
5. 验收与交付:改造完成后,政府会组织验收,并将改造后的房屋交付给居民使用。
对于危房找村里不管的情况,居民可以联系当地政府规划部门或相关机构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政府制定的改造方案进行配合。
单位组织集体活动出意外,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来说,单位作为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以下是详细分析:
1)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1. 安全保障义务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单位在组织集体活动时,同样需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如提供安全的场地、设施,制定并执行安全预案等。若单位未履行这些义务,导致意外发生,则需承担侵权责任。
2. 过错责任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单位组织集体活动中,若单位因过错(如疏忽大意、管理不善等)导致意外发生,造成他人损害,单位应承担侵权责任。
2)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承担1. 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在单位组织集体活动中,若意外是由第三人(如其他参与者、外部人员等)的过错导致,则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2. 单位的补充责任:若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第三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过错有关,单位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即,在第三人无法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时,单位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单位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3)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对于学校等教育机构组织的活动,若学生在活动中受伤,责任的承担还需考虑教育机构的管理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学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单位组织集体活动出意外时,责任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单位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若意外由第三人导致,第三人需承担侵权责任;单位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还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行政处罚案件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出现问题时的责任归属
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当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出现问题时,责任的归属是一个核心问题。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责任主体
1. 行政机关负责: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意味着,行政处罚的决定权在于行政机关,因此,当案审会的集体研究决定出现问题时,首先应由该行政机关承担责任。
2. 集体决策机制:
- 在行政机关内部,案审会作为一种集体决策机制,其决定通常被视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因此,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出现问题,实质上是行政机关决策失误的一种表现,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二、责任形式
1. 行政责任:
- 行政机关因决策失误导致行政处罚错误或不当的,可能面临行政责任,包括被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
2. 法律责任:
- 如果行政机关的决策违反了法律法规,导致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行政机关还可能面临法律责任,如被提起行政诉讼、承担赔偿责任等。
三、特殊情况下的责任划分
1. 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
- 在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中,虽然决策是集体作出的,但并不意味着个人可以逃避责任。如果某个成员在决策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或违法行为,该成员也可能需要承担个人责任。
2. 委托或授权情况下的责任:
- 如果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行政处罚决策,当这些决策出现问题时,行政机关作为委托方或授权方,仍需承担相应责任,但具体责任分配可能根据委托或授权协议而有所不同。
行政处罚案件案审会集体研究决定出现问题时,责任主要由行政机关承担。这既体现了行政机关作为决策主体的法律地位,也强调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应遵循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原则。同时,在特殊情况下,个人责任与集体责任、委托或授权情况下的责任划分也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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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危房找村里不管该找谁,单位组织集体活动出意外谁负责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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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