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重点解决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央在农村制度建设方面做出的重大决策。党中央、国务院对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高度重视,对深化农村改革、推进农业现代化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各级农业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决策和要求上来,把情感和工作凝聚到维护农民利益和愿望上来,坚定信心,扎实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准确把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目标任务,用5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着重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强化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保护。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是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加强对农民承包土地财产权的重要基础,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权、经营权归属,保持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等基本手段,是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的根本要求,是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现实问题的迫切需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必须坚持“确权到户、以图管地”的思想,坚持“保持稳定、依法依规、因地制宜、民主协商、注重实效、档案齐全、地方负责、农民认可”的原则,充分调动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让农民从影像图片中直观地看到和知道自己承包土地的方位、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实现“权属清晰明确、图标地块到户、空间位置明理、承包关系稳定、财产收益长久、信息网络健全、管理行为规范、流转公开顺畅”的目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五)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六)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九)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十)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十一)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一、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的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二、没有房屋的宅基地能确权吗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需根据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
当农村的宅基地空闲或者废弃达到两年时,村集体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或者不给于确权。
法律分析:
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确权登记颁证制度,解决农户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
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书“四相符”;
承包地分配、承包地四至边界测绘登记、承包合同签订、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四到户”。
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信息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一)土地确权的一般原则。
1、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2、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3、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3、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4、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5、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二)土地确权的依据。
1、土地详查形成的土地权属协议书、认定书、人民政府下达的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
2、城镇地籍调查资料;
人民政府关于建设用地的批准文件;
3、土地出让合同;
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
4、人民政府颁发的房产证明;
新中国成立之后双方签订的土地、山林等权属或界线的协议;
5、危改、安居计划的联建房合同和公证书;
法院判决:
使用土地的事实情况,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侵占,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等。
一、土地确权原则和方法
确权原则土地确权必须确定一些基本原则,这些原则应体现土地确权的精神实质,为正确界定土地权属指明方向,并在整个土地确权中始终起指导作用。
(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
(二)有利于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社会稳定的原则;
(三)政策和法律并用原则;
(四)分阶段、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原则;
(五)权利设定一般法定原则。
确权方法
(一)集体所有土地一般为内部使用。
(二)重复征用或划拨,以后者为准。
(三)界线与面积不吻合的,以界线为准。
在土地确权时,要处理好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与行政管辖权的关系、与特殊区域内部门管理权的关系、土地权属与规划区的关系。
土地权属确认的基本方法是调查、申报登记、核发证书,因此,确权主要是通过权属调查和申请土地登记、核发证书实现的。
二、土地确权的具体法规
土地确权的法规有《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重点是《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百一十五条“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的规定,其本质特征是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家庭为单位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
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
农户才是分得承包土地的主体。
既然农村土地的承包主体是“户”,而不是单个的“人”,那么将“农户”依照法律和承包合同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看成是“农户”内订立承包合同时在册人员的认识就是错误的。
无论是当时计入分地人数的成员,还是后来新增家庭成员,只要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都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增人不增地”绝不意味着新增人口没有地、不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毫不怀疑地肯定农户中的新增人口与土地承包时的原有人口一样,对承包到户的土地平等地享有承包经营权。
“减人不减地”是在承包期内农户人口减少,尚存人口对已经承包到户的土地仍然享有承包经营权,发包方不得以农户人口减少为由收回减少人口在土地承包中分得的承包到户的土地。
因此,只要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无论是新出生的还是嫁入的人口,都是有承包土地的。
(一)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三)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四)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五)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六)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七)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八)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九)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十)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十一)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
(十二)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一、农村宅基地登记确权的规定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土地权利的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要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按照《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条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五条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包括:
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解书;
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
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
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
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文件等。
二、没有房屋的宅基地能确权吗
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或有关批准文件,由村集体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自批准宅基地之日起满二年未动工兴建的(特殊情况除外);
(二)报批宅基地时向村集体承诺建新拆旧而又不自行拆除旧房的原宅基地的;
(三)经批准实施旧村改造或下山移民的村,已迁入新居(村)居住的原宅基地的;
(四)骗取批准或非法转让宅基地的;
(五)其他应收回宅基地使用权情形的。
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需根据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
当农村的宅基地空闲或者废弃达到两年时,村集体有权对宅基地进行收回处理或者不给于确权。
当前农村土地管理产权状况复杂、承包关系不清、权属争议较多等现象突出,它们盘根错节、相互交织,阻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
总结起来,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承包地确权基础不牢。
农村二轮土地承包中,少数乡村干部对承包政策操作不规范,落实不到位,村民之间,集体与个人之间土地遗留问题关系错综复杂,权属信息不明确;致使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没有及时分发到户,出现“有地无证、有证无地、一地多证、一证多地、无地无证”等现象,给当前确权工作增加了难度。
2、确权工作量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
二轮承包时基本都是靠竹竿和皮尺传统方法丈量,确权登记颁证则要求测绘精准、程序规范,主要是依据GPS现场测量定位,甚至要采用航拍彩图、鱼鳞图测绘等现代技术,投入大;调查摸底、影像解释、制作地图、信息录入等工作流程,需要村民到场见证签字,解决现实问题需要村民多轮开会协商,费时费力,村民和外出务工农民参与积极性不高。
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带来不少纠纷。
农村部分土地多轮流转、建设用地占用农田、农转非以及婚丧嫁娶分户等人口变动而土地未动、农户间互换田块、地力肥瘦折扣面积有的地方农民约定以村小组、自然村等为单位,三五年对承包地做一次调整,导致实际土地承包经营状况与1998年确权发证的情况不相吻合,有“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30年承包期甚至更长时间不变的政策,难解现实需求。
部分承包地面积“人为缩水”、农民自行开荒耕地,需要确定“新增”土地的承包权属对象等引发的土地纠纷问题相对突出,协调利益难度大。
4、农民的心理因素不能忽略。
一是部分村民希望通过确权颁证弥补减损的土地面积,原来一直没有解决的问题能够得到解决。
二是部分村民实际种植土地面积大于登记面积,希望借助新一轮确权登记增加惠农补贴。
三也有人担心自己因户籍迁走而在确权颁证中失去土地。
同时,也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借农村土地确权颁证工作大讲土地私有化,侵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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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久安村拆迁补偿,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什么情形不予确权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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