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多方面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所有权主体、土地用途、取得方式、流转限制及法律适用等方面。
1)所有权主体不同1. 国有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九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2.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条:“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成员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土地用途存在差异1. 国有建设用地:用途较为广泛,包括商业、住宅、工业、公共设施等各类建设用地。国家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国有建设用地的用途。
2. 集体建设用地:用途相对受限,主要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非农建设,如兴办乡镇企业、村民住宅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这一规定并不意味着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随意用于商业开发,仍需符合规划并履行相关手续。
3)取得方式及流转限制不同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 1.1 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出让方式包括协议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等。
- 1.2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和继承,流转相对自由。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取得:
- 2.1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通常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相关联,如通过分配、继承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 2.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受到严格限制。根据现行法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符合规划并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
4)法律适用及监管主体不同1. 国有建设用地: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监管。
2. 集体建设用地:同样适用上述法律法规,但具体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如涉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特殊规定。同时,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还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政府等多个主体。
老人去世之后,其土地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老人去世土地归属1. 家庭承包的土地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如果老人是家庭承包户的成员,去世后其土地确权不受影响,原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若该户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确权给村集体。
- 老人家庭拥有的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由家庭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若承包户内无其他家庭成员,则由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所得收益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2. 非家庭承包的土地处理
- 老人除家庭承包的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如五荒地等,其承包收益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2)未确权土地的处理1. 土地所有权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确权的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未确权土地的管理与限制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权的土地,可能会被收回,且之后无法再申请。
- 宅基地不可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只能作为公共资产入市取得部分分红。
- 农村户口使用权人如果转为非农户口,土地将被收回,且不允许翻建房屋。
- 土地性质转换需遵循相关规定,如复耕需提供资质,否则将按规章制度惩罚。
- 宅基地面积有规定,超出部分需缴纳租金。
3)土地确权争议解决1. 争议解决途径
- 如土地确权存在争议,首先组织两家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依法向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2. 确权申请条件
- 集体土地住宅确权需满足:申请人为集体成员且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正规合法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有规划批准文件、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相关合同书、批准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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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老人去世了土地没有确权儿女怎么办,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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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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