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审批试点,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集体土地批准使用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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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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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审批试点,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集体土地批准使用是什么意思

一、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规定主要集中在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三条。以下是关于集体建设用地审批的详细解释:

1)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审批

1. 审批条件与流程: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此过程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使用权的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也需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2. 审批权限:

-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需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同意,并签订书面合同。

-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审批

1. 乡镇企业用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需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 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用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

-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也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批需根据土地用途、规划及占用土地类型等因素,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不同类型的集体建设用地,其审批流程和权限也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集体建设用地时,应首先明确土地用途和规划,然后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申请和审批。

二、农村土地回收试点政策规定有哪些

农村土地回收试点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土地回收条件

农村土地回收试点政策明确了在特定条件下,农村土地可以被收回。这些条件主要包括:

1. 农民自愿退出的土地。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国家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居民选择自愿有偿退出农村土地。这部分农村居民在选择有偿退出之后,其原承包的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2. 承包主体消亡的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的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当该农村家庭成员全部去世后,土地的承包关系也将会自动解除,这部分土地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3. 闲置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非农业建设用地如果闲置超过两年以上,将会被农村集体组织收回。

还有包括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且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因单位撤销或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公路或铁路或机场或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以及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等情形,国家也可以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

2)土地回收程序

农村土地使用权被收回的程序主要包括:

1. 用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对上述回收条件的核准情况,拟定收地方案。

2. 收地方案经同级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原用地批准机关审批。在报批时,需附加包括收回土地申请书、用地原批准文件、补偿方案或协议(如涉及补偿)、土地现状调查资料等必要材料。

3. 土地经依法批准收回后,由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具体办理手续,并注销原土地使用证。

3)补偿标准

对于被收回的土地,国家会给予相应的补偿。补偿标准的制订会参考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物价标准等因素。具体的补偿金额会根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供求关系等多个因素进行综合计算。

农村土地回收试点政策旨在提高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减少土地闲置和浪费,同时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试点城市有哪些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试点城市主要包括以下地区:

1)试点城市名单

根据相关政策,新一轮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地区名单包括104个县(市、区),具体为:北京市昌平区、大兴区;天津市静海区、蓟州区;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邢台市信都区、定州市、平泉市;山西省平遥县、泽州县、清徐县;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五原县、开鲁县;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沈阳市于洪区、大连市旅顺口区;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梅河口市、通榆县;黑龙江省桦南县、兰西县、安达市;上海市松江区、奉贤区;江苏省沛县、常州市武进区、溧阳市、昆山市、泗阳县、盱眙县;浙江省德清县、龙岗市、象山县、义乌市、江山市;安徽省泗县、东至县、金寨县;福建省沙县、建瓯市、晋江市;江西省湖口县、大余县、永丰县、余江区;山东省平度市、兰陵县、禹城市、寒亭区、汶上县;河南省巩义市、孟津县、宝丰县、长垣市、新县;湖北省大治市、宣城市、汐洋县、恩施市;湖南省浏阳市、汨罗市、宁远县、凤凰县;广东省南雄市、珠海市斗门区、佛山市南海区、德庆县、龙门县、陆河县;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贵港市覃塘区、北流市;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文昌市;重庆市大足区、永川区、梁平区;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泸县、彭山区、宜宾市翠屏区、西昌市;贵州省息烽县、湄潭县、金汐县;云南省宜良县、江川区、大理市;西藏自治区曲水县、山南市乃东区;陕西省西安市高陵区、富县、神木市、柞水县;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陇西县、康县;青海省祁连县、湟源县;宁夏回族自治区贺兰县、平罗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奇台县。

2)宅基地买卖政策要点

1.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流转需要严格审批,申请宅基地流转时,必须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并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可批准。

2. 保护农民利益:在宅基地流转过程中,必须保证农民的合法权益,禁止违规侵占、占用他人宅基地等行为。

3. 宅基地资格审查:宅基地的使用权只属于农民,外来人员和集体非法侵占等行为将受到惩罚。对于宅基地的买卖,需要核实卖方是否具备宅基地的合法资格。

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明确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并对其面积进行了限制。同时,该法也规定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这为国家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农村宅基地买卖最新政策试点城市涉及多个省份的多个县(市、区),在具体执行时,需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宅基地买卖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四、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住宅类房屋专项整治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主要涉及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整治政策与措施,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整治工作背景与目标

1. 背景: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旨在保护我国宝贵的耕地资源,确保国家粮食安全。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乱占耕地建房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威胁到耕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国家的粮食安全。

2. 目标:整治行动的主要目标包括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全面摸排2013年以来的乱占耕地建房问题,以及分步分类整治历史存量问题。通过这一系列措施,旨在恢复和保护耕地资源,维护农村土地管理秩序。

2)整治工作重点与措施

1. 遏制新增行为:

- 为有效遏制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制度,明确了“八不准”的具体内容,包括不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等。

- 除“八不准”外,其他乱占耕地行为也将依法受到打击,确保耕地资源的有效保护。

2. 全面摸排问题:

- 摸排范围覆盖全国2013年1月1日以来占用耕地建设的无合法手续的房屋,主要分为住宅类、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类、产业类三大类型。

- 乱占耕地建房指无合法手续或手续不全的占用耕地建设行为。部分特定情况下的房屋不纳入摸排范围,但已取得用地审批手续却占用基本农田的房屋仍需纳入摸排。

- 摸排期间,农民可按规定申请宅基地,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审批需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进行。

3. 分类处置与保障需求:

- 整治工作将采取分类处置的方式,针对不同类型的乱占耕地建房问题,制定相应的整治措施和方案。

- 在整治过程中,将充分保障农民合理的建房需求,确保农民的居住权益不受损害。

3)法律依据与政策支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规定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整治提供了法律基础。

-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需由国务院批准,体现了国家对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的严格态度。

2. 政策支持与引导:

-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及相关部门通过发布政策文件、通知等,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的整治提供了政策支持和引导。

- 这些政策文件和通知明确了整治工作的目标、重点、措施等,为地方各级政府开展整治工作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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