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大加油站拆迁补偿方案,婚内获得的土地补偿款离婚后是否有权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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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行政诉讼领域,专注于征地拆迁方面,代理相关案件达100余件,涵盖了行政案件类型的大部分,主要有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等,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绍大加油站拆迁补偿方案,婚内获得的土地补偿款离婚后是否有权分割?

一、婚内获得的土地补偿款离婚后是否有权分割?

婚姻法系列十

婚内获得的土地补偿款离婚后

是否有权分割?

案件来源

来源: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0起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河南)之八

基本案情

2011年农历六月,张某和陈某经人介绍订婚,因张某所在生产组要分土地补偿款,张家为使家庭迅速“添丁进口”多得补偿,张某和陈某在交往不到一个月的情况下即登记结婚。婚后不到三天,张某继续到外地上学,陈某在张家仅住了几个月就回其娘家居住。其后,陈某因向张某索要生产组每人发放的土地补偿58700元而多次发生争执。2013年,张某以夫妻相处时间较短,双方无感情基础为由两次到法院起诉离婚。在和好无望的情况下,襄城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判决二人离婚。离婚后,陈某要求张某父母返还自己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张某父母以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钱已经花完的理由拒不交出。多次索要无果后,陈某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张某父母再次诉讼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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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襄城县人民法院和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土地补偿款是陈某基于合法婚姻关系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财产,陈某对其份额享有所有权。对于张某父母辩称的该款全部用于办理结婚、待客、买家具的理由不予认可,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父母偿还陈某的土地补偿款58700元。

律师后语

1、土地补偿款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发生的,因此问题的实质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如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权益,如何进行分割?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以家庭户为单位,依法处理时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2、针对第一个问题分析如下:

1)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

2)婚后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婚后因土地承包经营权获得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

3、针对第二个问题分析如下:

1)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以家庭户为单位,一方因结婚而成为家庭户的新成员,因此,如婚龄较长,一方有对土地改良,即使土地承包经营权被认定为一方婚前个人财产,但土地上的附着物和土地改良费用以及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征地安置费或补偿费,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按照以家庭户成员为单位发放土地补偿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4、本案中土地补偿费是按照前述第3条第3)项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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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承龙律师

作者简介:孙承龙,现执业于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以提供严谨、专业、高效的法律服务为执业要求,主办过众多疑难复杂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多次接受安徽电视台、安徽商报等媒体采访。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征地拆迁、刑事辩护、劳动争议等。

二、征地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如何分割

法律分析:

农村夫妻离婚后,土地使用权归土地承包方所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双方离婚后,女方仍在本村居住的,且没有拿到新的承包土地,那么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其依法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离婚土地使用权也分给女方吗

法律分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承包主体以家庭为单位,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家庭内部成员来说,是他们的一项共同共有的财产权利。

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但是,基于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性质和方式,在离婚时具体问题还需具体分析。

婚后以一方名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或领取经营权证的。

这种应分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有承包主体资格的。

解除婚姻关系时,应当按照民法关于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对承包土地经营权进行分割。

另一种情况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镇居民的,离婚时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应归非城镇居民的一方所有。

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迁入的。

离婚时要求分割的,亦应区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婚后另一方户口未迁入的,则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承包主体资格,离婚时未迁入一方主张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衍生问题: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离婚能分割吗?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但是夫妻共同财产也仅包括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申请获取的宅基地使用权,因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故宅基地使用权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离婚时,该宅基地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四、征地补偿离婚是否分割

法律分析: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又用于购买房屋的,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五、夫妻离婚可以分土地吗

法律分析:

农村夫妻离婚后,土地使用权归土地承包方所有,但是也有一些特殊情况。

比如双方离婚后,女方仍在本村居住的,且没有拿到新的承包土地,那么原来的土地使用权其依法享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六、国家占地补偿款离婚怎么分

法律分析:

征地补偿款如果是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它的分割,首先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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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绍大加油站拆迁补偿方案,夫妻离婚可以分土地吗

内容审核:金明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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