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是否可以继承
总结性回答: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继承的,但具体能否继承以及继承的方式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合作社章程以及实际情况来判断。
一、法律依据与一般原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农村集体经济合作社股份,作为社员个人合法财产的一部分,在无特殊限制情况下,原则上是可以继承的。
二、合作社章程的特殊规定
1. 章程优先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虽然未直接规定股份继承问题,但强调了合作社章程对合作社及社员的约束力。若合作社章程对股份继承有明确规定,如允许继承、有条件继承或限制/禁止继承,则应优先遵循章程规定。
2. 章程中的常见规定类型:
- 允许继承:章程明确股份可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继承人办理相关手续后成为合作社社员。
- 有条件继承:章程设定继承人需满足的条件,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年龄限制、农业生产经营能力等。
- 限制或禁止继承:出于合作社稳定性考虑,章程可能限制或禁止股份继承。此时,股份需按章程规定处理,如转为合作社公有或由其他社员购买。
三、继承的具体程序与注意事项
1. 继承程序:
- 确认继承人身份和股权份额: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确认合法继承人身份及被继承人在合作社的股权份额。
- 查阅合作社章程:了解章程中关于股份继承的具体规定,判断继承的可行性和条件。
- 申请与审核:继承人向合作社提交继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合作社审核通过后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 公示:合作社对股份继承情况进行公示,确保其他社员知情权和监督权,并处理可能的异议。
2. 注意事项:
- 提前了解章程:社员加入合作社时应仔细阅读章程,特别是关于股份继承的规定,以便日后做好准备。
- 及时办理手续:发生股份继承时,继承人应尽快向合作社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办理手续,避免纠纷和不必要的损失。
- 协商解决争议:继承过程中如遇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寻求法律途径解决,如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表决与选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中的区别及同时需要表决和选举的情形
一、表决与选举的定义及区别
1. 表决的定义:表决是指个人或组织在特定事项的决策过程中,对相关议案表示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权利。它侧重于对具体事务的处理意见表达,直接影响决策结果。在《民法典》中,表决广泛应用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营利法人及非营利法人的决策等多个领域。
2. 选举的定义:选举是指公民或组织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出代表自己利益的人员或组织的权利。它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主权,是民主制度的基础权利之一。选举侧重于挑选合适的人员来代表自己行使权力或管理事务,如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等。
3. 表决与选举的区别:
- 行使范围:表决权适用主体广泛,包括公民在政治生活中的表决以及公司股东对公司经营决策的表决等,适用事项具体多样;选举权主要适用于公民政治生活或组织内部选举管理人员,核心是选出代表或领导人员。
- 行使方式:表决方式多样,包括投票(纸质、电子)、举手、口头等方式,通常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选举权通常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障选举人的意愿得到真实表达。
- 作用与意义:表决权通过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影响组织或集体的行动方向和具体事务的处理;选举权通过选举出代表或领导人,间接参与公共事务或组织事务的管理。
二、同时需要表决和选举的情形
1. 业主大会中的表决与选举:
- 表决事项: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包括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等。其中,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属于选举行为,而制定和修改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则属于表决行为。
- 表决与选举程序:在业主大会中,对于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事项,需通过投票选举产生;对于其他表决事项,如制定和修改议事规则、管理规约等,则需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获得参与表决业主的半数以上同意(一般事项)或四分之三以上同意(特别重大事项)。
2. 营利法人及非营利法人中的表决与选举:
- 营利法人:根据《民法典》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五条,营利法人的权力机构、执行机构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需遵循法人章程规定。在营利法人中,选举执行机构成员(如董事会成员)属于选举行为,而对经营计划、投资方案等事项的决策则属于表决行为。
- 非营利法人:根据《民法典》第九十一条,非营利法人应设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在非营利法人中,选举理事会成员、负责人等属于选举行为,而对法人章程的修改、重大事项的决策等则属于表决行为。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中的表决与选举:
- 选举与罢免: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中,选举和罢免成员需遵循民主、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选举过程属于选举行为,而罢免过程则可能涉及表决行为(如通过投票决定是否罢免某成员)。
- 决策表决: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委员会的重大事项决策(如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村集体财产的使用等),需通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表决。这些表决行为与选举行为在程序上可能有所不同,但都是民主管理的重要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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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中 表决和选举区别是什么 什么时候同时需要表决和选举,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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