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非宅拆迁补偿,非居住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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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不动产征收 行政诉讼业务领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案件

陈晨律师为不动产征收及行政诉讼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2014年3月入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代理案件遍及北京、上海、辽宁、山东、浙江、贵州、广西、陕西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与办理及代理企业、住宅征收拆迁及集体土地征收、行政处罚等案件多达500余件,其中部分案件备受社会关注,为促进法治建设、实现公平正义起到推动作用。执业以来,陈晨律师以专业的业务能力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受到委托人的好评和信任。

国有非宅拆迁补偿,国有土地上个人非居住用房拆迁补偿

一、国有土地上个人非居住用房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有居住权拆迁给补偿吗

1、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的区别

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

而以下情况下为非居住用房。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非居住用房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

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怎样的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但拆迁用于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4、拆迁非居住房屋时,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5、拆迁非居住房屋时,拆迁人还应当向被拆迁人、承租人补偿哪些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三、非居住房屋拆迁需要补偿嘛

法律分析:

非居住房屋拆迁需要补偿,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的计算是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加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

被拆除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评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四、非住宅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1.非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拆迁非居住房屋怎么补偿?

1、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的区别

因居住用房和非居住用房价格的差异,导致动迁时双方对房屋性质争论颇多。

而以下情况下为非居住用房。

(1)原始设计为非居住房屋,延续至拆迁时仍作为非居住房屋使用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公房承租人与所有人签订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建立了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关系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作职工或者职工家庭居住使用的除外;

(4)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但在2001年11月1日以前,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营业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在2001年11月1日以后,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未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变为非居住用途的,不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2、非居住用房包括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通常以房产证注明的房屋类型作为判断房屋用途的标准。

除房屋类型表明为住宅外的房屋通常为非居住用房,一般包括:

(1)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

(2)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

(3)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

(4)军事用房;

(5)其他用房。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中途存在房屋用途改变行为的房屋性质的认定,一般遵循以下原则:

(1)房地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单位,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但原始设计为居住房屋以及实际用于职工或者职工家属居住使用的除外;

(2)始设计为居住房屋,经市或区县房地局批准居住房屋改为非居住用途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已经以居住房屋作为经营场所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可以认定为非居住房屋。

3、拆迁非居住房屋实行怎样的补偿安置方式?

拆迁非居住房屋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实行与货币补偿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但拆迁用于非公益事业房屋附属物的,不作产权调换,只能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4、拆迁非居住房屋时,货币补偿金额如何确定?

非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确定,不适用最低补偿单价标准和价格补贴。

(1)拆除未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

(2)拆除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2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3)拆除房管部门代管的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80%。

(4)拆除房管部门代理经租的宗教团体所有非居住房屋,对所有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被拆除房屋的市场评估价×100%;对承租人的补偿款为:

货币补偿金额=市场评估价×80%。

5、拆迁非居住房屋时,拆迁人还应当向被拆迁人、承租人补偿哪些费用?

(1)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

(2)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

(3)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非居住房屋拆迁是否需要补偿

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居住权人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居住权规定于《民法典》的第366条至第371条,属于用益物权分编,与大家所熟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并列。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简言之,居住权的主要权能就是一点,即在别人的房子里长期稳定的居住生活。

其区别于所有权人的最大特点是其不能是房屋的所有权人,而区别于普通承租人的最大特点在于其需要通过依法登记设立,居住权人享有的是用益物权而非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债权。

那么,居住权人能否获得征收补偿呢?《民法典》并没有在牵涉征收的条款中直接规定。

不过我们可以参考第327条的内容:

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据此,有律师认为,居住权既然是法定的用益物权之一,其因征收拆迁而遭受影响时自然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一、居住权的法律特征

1、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2、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

如出租人的房屋。

3、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

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

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4、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5、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二、居住权人补偿权益的实现方式

1、居住权人无权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的;

2、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

这部分补偿明显是给予因受征收影响需要搬迁和临时过渡安置的人员的。

而在被征收房屋设立居住权的情形下,这部分损失显然会发生在居住权人而非所有权人头上。

3、居住权人无权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如前所述,居住权解决的是权利人的居住生活需求,不包括“收益”权能。

住宅房屋依法也不能用于生产经营,故原则上难以产生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居住权人有权获得政策性奖励金。

拆迁中的奖励金主要是奖励被征收人配合签约腾房或者自愿选择某一特定补偿方式的。

而在这些方面居住权人的态度将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故此,奖励金的一部分应当属于居住权人。

原则上,当被征收房屋设立有居住权时,被征收人应当与居住权人一起在签订补偿协议时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这一补偿方式,以确保其居住权能在拆迁后得到保障。

也就是说,居住权人有权继续在安置房内实现其居住生活的需要,所有权人的选择必须保障其未来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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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陈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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