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测量面积注意,征收土地丈量注意事项有哪些?

咨询
高华君律师

高华君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民商事

秉持专业、严谨、负责的执业理念。从事法律工作已逾15年。自2011年执业以来,致力于房地产相关的行政诉讼类及民商事类法律业务,并结合办案实务潜心钻研行政法学、民商法学理论,征地、拆迁类法律业务办案经验丰富,竭力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补偿测量面积注意,征收土地丈量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征收土地丈量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分析:1、建立科学的测量组织

2、运用先进的测量技术

3、解决好地籍边界的权属问题

4、制定确切的检查验收标准

5、加强地籍测量工作人员的培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二、征收土地应该注意什么

1、知情权签字确认必备材料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就如何健全征地程序问题中规定: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

2、听证材料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中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

国土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规定: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3、社保资金说明和审核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

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三、征收土地丈量注意事项有哪些?

一、建立科学的测量组织

测绘技术在不断地提高,并且各地也都专门地组建了在技术方面更加熟练和专业的队伍。

但是,对于这些队伍,各地相关的管理部门要进行统一地组织,统筹安排,充分地调动各个队伍的积极性,加强各个队伍之间的工作配合,从而实现分工合作。

各个地区可以成立一个联合测量领导小组,从而可以在有大量的测量工作的时候,可以更好地进行任务的分配和联合作战的工作方式。

并且在进行测量结果检查的时候,由于有明确的分组和分工工作,可以使得检查的时候有更加明确的目的和更为准确的执行人员判断,这样在出问题的时候也更方便地入手解决。

二、运用先进的测量技术

在目前的地籍测量工作中,存在着传统方法与地籍测量新技术并存的情况,因此对于测量手段的选择也会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性,传统的测量方法可能更加有经验、有先例,而新的地籍测量技术则是会引用更加高科技的先进技术。

但是大同小异,到最后经过这些不同方法测量出来的结果都是要完全地符合规范的要求。

只是以目前的情况来看,更多的人依旧会选用传统的地籍测量方法,而对新的测量技术手段置之不理,这是一种很不好的现象。

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推广和应用,有些传统的测量方法已经无法满足现在地籍测量的要求了,只有引进更加先进的测量技术才会使得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所以对于先进的测量技术的应用与推广工作一定要做好,这也是在现代的信息背景下的一种新的方法趋势。

三、解决好地籍边界的权属问题

在大规模的地籍测量工作开展之前,一定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制定好相关的规定,对于权属界线在相关的例文中都予以明确地解说,从而从根本上去避免产生纠纷的可能性。

尽管地籍测量工作在工作的过程当中会涉及到很多的内容,但是地籍边界的法定问题仍然是很关键的,只有有了有说服力的明文规定,才会使得地籍测量工作的顺利进行更有保障,也会减少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因此,有关部门一定要予以相应程度的重视。

四、制定确切的检查验收标准

地籍调查结果是由权属调查和地籍测量两部分组成的,其成果中不但存在政策性的问题,同时也存在着技术性的问题,这两者相辅相成,相互紧密的联系着,而成果又相互制约。

在地籍测量的检查验收工作中,一定要制定一个确切的检查验收标准。

只有有了明确的检查验收标准,让一切标准都存在一个合格的区间,这是对于地籍测量准确性的最基本的保障。

对于地籍测量中的测绘值的检查验收标准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到不同的标准要求,视情况而定,要有针对性的根据不同的条件差异可以做出相应的规定调整。

五、加强地籍测量工作人员的培训

对于地籍测量的工作人员要严格地执行合格的上岗机制,每一位工作人员都要经过相关的专门技术的培训,让他们持证上岗,保障他们都可以单独地正确使用各种仪器,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小误差的发生,让他们都可以在一个可控的安全的条件下进行工作。

除此之外,为了保证工作人员可以对知识一直保持一个渴求的状态,那就需要进行定期考察,召开专门的培训会议和心得经验分享交流会,确保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新颖的地籍测量理论和方法能够及时地被用到工作中。

四、注意征地面积的计算

通常对线路穿越鱼塘的征地面积,一般按水面有形物体的表面积掌握,包括道线、辅路、防浸护堤等,面积直观可确定,但直观所反映的并不是占地的实际。

由于鱼塘是立体结构,线路征地所依托的并不是水面和水体,而是塘底,并且在以塘底为支撑实现水面通行中,必须砌筑坝体式基础,一般为安全稳固,多采用底角30°~45°的等腰梯形结构,从而改变了鱼塘的水体体积结构和水下通行结构,这种征地通过截面图直观、真实地反映出来。

如果以坝体浮出水面的表面积作为征地补偿面积,显然是不能被养殖户接受。

这种方式本身忽视了鱼塘立体结构、水体介质、坝体带来的容积和水位变化、水下养殖生产空间的变化,而解决水下空间的实体变化与水面表象关系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水下、水中、水面的转化关系,充分利用水体的可塑性的介质特点。

主要方法有两个:

第一种方法是借助地上建筑按各自用途的建筑面积分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土地面积的比例系数的方法,将线路沉入式坝体占新形成的现状鱼塘容积的比例,作为分摊水面表面积的比例系数,将所得的面积作为征地补偿面积,即容积比例分摊法。

这种方法尊重了水上、水下的工程环境、养殖环境的变化,充分利用了水体介质、浮力原理,从数量上解决了如何认识线路沉入式坝体及占地面积问题,能够被养殖户和征地单位所接受。

这种方式的数学计算意义必须是梯形结构,而不是矩形结构。

第二种方法是直接以水下坝体的底面积向上投影至水面的投影面积作为占地面积。

这种方法符合透视原理,利用鱼塘水深相对较浅,基底可视特点,将水下地表表面积隔水透射,空间换位,重新真实反映水下坝体实际占地情况。

这种方法在清塘空底时更好解释,相当于以塘底作为占地的起点,符合鱼塘水体动态变化,具有附着物属性的特点,充分利用水体的透视反射特点,缺点是它没有充分利用水体整体性和介质性、变化性特点。

一、注意鱼塘整体环境的次生破坏问题

铁路线路穿越鱼塘,一般多选择在浅水区,多把鱼塘切割成大、小池新的水面形状。

首先是对水面布局结构比例、通行流动性、塘底坡度结构方面产生影响;由于铁路运输的特点,剧烈噪音、振动,对鱼塘生产环境、生态环境、坝体的安全稳固性造成直接和长期潜在的影响和威胁;运煤车体的扬尘、火力发电气体排放对渔业生产也产生不可逆转影响。

线路坝体沉方施工、水泥石料对水体环境产生阶段性或永久性影响;线路切割鱼塘及场地后,形成一定屏障作用,对于养殖户管理、通行及安全性造成不便。

总体而言,铁路专用线穿越鱼塘,直接与鱼塘形成无隔离距离的相邻关系,对鱼塘的养殖生产能力、生态环境、安全性等造成破坏。

一般情况下,被分割后形成的小池,面积、体量变小,不具备扩展条件,将永久失去养殖功能,在征地时应一并征收;大池如保持一定的体量,经过重新布局、水生环境涵养、调整生产方式等具备恢复利用价值的,所造成的损失及恢复治理费用由渔业资源评估鉴定单位确定。

五、土地征收注意事项

1、知情权签字确认必备材料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就如何健全征地程序问题中规定:

“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

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

2、听证材料

国土资源部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中规定:

“各类建设项目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认真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程序,申请听证的要按规定组织听证。

上述告知、确认、论证、听证等有关材料,要作为用地报批的”。

国土部《关于严明法纪坚决制止土地违法的紧急通知》规定: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各类建设项目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报批前未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的,不得批准征地”。

3、社保资金说明和审核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

要严格执行国发31号文件关于“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的审查。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项目、标准以及费用筹集办法等情况,要纳入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等程序,维护被征地农民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市县人民政府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时,应就上述情况作出说明。

劳动保障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协作,共同把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查关。

需报省级政府批准征地的,上述说明材料由市(地、州)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有关说明材料和审核意见作为必备要件随建设用地报批资料同时上报。

对没有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没有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

六、土地征收的程序及注意事项是什么

1.土地征收或征用,不是在于合不合理的问题,而是在于合不合法;

这种合法性主要表现在:

一是征地的程序要合法;

二是依法补偿被征地农民的被征土地的相关费用。

2.国家征收土地是强制性的,不在于“村干部说的只要大部分人认可”就行的问题。

3.征地程序要合法,是指按照2001年10月22日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发布的《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程序进行。

如果违反了该公告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征地的,属于征地程序上的违法,被征地农民有权拒绝办理征地登记手续并有权要求依法进行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1)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2)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3)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4)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以上公告内容缺一不可。

有了“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说明这个项目用地已经得到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了。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5条)

(5)依法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

未经公告该方案的,被征地农民有权要求对其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该方案公告的内容应符合《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第8条的内容。

以上方案就是解决依法补偿被征地农民被征土地的相关土地补偿费用的问题。

(6)“补偿每亩2万多”的问题,就要看“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中所确定的年产值是多少。

年产值确定得越高,其补偿得越高;

反之则越低。

(7)"村上还要提一部分”是不合的。

虽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但这“集体经济组织”并不是“村委会”,而是被征地的村民小组”。

2004年10月21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文件明确指出“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

因此,村干部不能提起此费用。

《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和国土资源部2001年10月22日第10号令《征用土地公告办法》的相关规定。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测量面积注意什么

2、房屋拆迁测量面积

3、拆迁测量完面积多久出赔偿方案

4、拆迁补偿面积由谁来测量

5、拆迁量面积注意事项

6、拆迁测量面积不合理怎么办

7、拆迁怎么量面积

8、拆迁测量面积量少了怎么办

9、拆迁测量面积方法

10、拆迁实测面积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测量面积注意,征收土地丈量注意事项有哪些”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测量面积注意,土地征收注意事项

内容审核:高华君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拆迁补偿测量面积注意,征收土地丈量注意事项有哪些?/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拆迁房测量图怎么看,拆迁房自己的房子怎么可以查看出来

25年12月05日
拆迁房测量后,拆迁前房屋测量一般几次

25年12月05日
拆迁房屋测量标准,农村拆迁测量房屋标准

25年12月05日
房屋拆迁面积怎么测量,房屋拆迁面积测量法规最新

25年12月05日
征收前测量房屋是做什么,征收的房屋如何测量

25年12月05日
农村拆迁高度测量,农村测量房屋是怎么回事

25年12月05日
土地征收面积测量吗,土地征用是按实际测量面积吗

25年12月05日
房子拆迁测量后多久拆,房子拆迁测量几次

25年12月05日
农村测量完多久拆迁,怎么能先知道自己村拆不拆农村拆迁前的10种征兆

25年12月05日
拆迁补偿怎样测量面积,拆迁补偿协议已经签完了 又要用航拍重新核对面积,拆迁房屋面积测量

25年12月05日
企业拆迁六大注意事项,拆迁安置房交房注意事项,企业拆迁怎么赔

25年12月05日
买拆迁房注意合同写什么,拆迁房还要签买卖合同吗

25年12月05日
征地拆迁合同注意事项,征迁合同协议

25年12月05日
拆迁房收房签字,回迁安置房收房拿钥匙注意事项

25年12月05日
拆迁签约后政策变化,拆迁预签约后还有正式签约吗

25年12月05日
房屋征收与补偿什么是临时周转和临时过渡,有哪些注意事项,什么叫临时房屋

25年12月05日
拆迁房选楼直播,拆迁安置房屋的选房流程是什么

25年12月05日
拆迁房空调安装视频,住建部房屋新规范关于空调安装的规定

25年12月05日
拆迁房排队选房,拆迁安置房屋的选房流程是什么

25年12月05日
曹艳飞律师:拆迁户选房办法,拆迁户选房怎么选

25年12月05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12月05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12月05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12月05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12月05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12月05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12月05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12月05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12月0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0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12月05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