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淮上区未来5年规划,蚌埠拆迁范围,蚌埠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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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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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国有土地拆迁 集体土地拆迁 企业拆迁

要从事行政诉讼业务。办理过国有和集体土地上房屋、集体土地、养殖厂、企业、违建认定强拆补偿、集体诉讼等方面的征拆案件。注重办案质量,办案经验丰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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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蚌埠淮上区未来5年规划

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四个面向”,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安徽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科教兴皖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激谨战略,以国家实验室为内核、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为基石、以合肥滨湖科学城为载体、以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外延、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省建设为网络,加快打造“五个一”创新主平台和“一室一中心”分平台升级版,系统化构建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建设科技强省、创新安徽。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工程

争创国家级集群。高水平规划建设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打造全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围绕合肥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创意文化、网络与信息安全,淮北陶铝新材料和铝基高端金属材料、先进高分子结构材料,亳州现代中药,宿州云计算,蚌埠硅基新材料,阜阳现代医药,淮南大数据,滁州智能家电,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马鞍山高端数控机床、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芜湖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通用航空,宣城核心基础零部件,铜陵铜基新材料,池州半导体,安庆化工新材料,黄山文化旅游等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集聚发展为路径,进一步增强高质量发展支撑力,加快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提升产业键铅纤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融会观通”服务业重点工程

现代金融。鼓励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推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实施合肥滨湖金融小镇、蚌埠长安保险总部基地等项目。

会展经济。推动展览、交易、会议、节庆等融合发展,探索“会展+优势产业”“会展+文化旅游”等新发展模式。支持合肥、芜湖、蚌埠、安庆、黄山等市打造国际会展之都。

文旅观光。推动旅游服务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稿仿转变,打造一批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实施合柴1972文创园、新安江百里大画廊、滁州江淮分水岭国家风景道、芜湖荆山文旅城、马鞍山长江东岸文旅开发、大运河文化带通济渠(濉溪段)、蚌埠“湖上升明月”古民居博览园、大别山主峰度假区等项目。

商贸互通。引导流通企业加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促进物流业与制造、商贸协同联动和跨界融合。实施芜湖(京东)航空货运枢纽港、黄淮海(宿州)智慧物流产业园、合肥派河国际综合物流园、阜阳北铁路物流基地、蚌埠智慧物流小镇等项目。

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完善流通设施网络。加强高铁货运和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提升高速公路和港口航道通达能力,形成“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提升合肥、芜湖、蚌埠、阜阳、安庆等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功能,做大做强芜湖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再创建若干国家物流枢纽。打造芜湖马鞍山、安庆江海联运枢纽,构建合肥江淮联运中心和蚌埠、淮南淮河航运枢纽。

加快打造交通强省

建设“翅膀上的安徽”。以优化提升合肥区域航空枢纽功能为重点,完善运输机场布局,提升航空运输保障能力,加强航空货运设施建设,加密国际国内航线,培育航空运输市场,推动机场集群化发展。实施合肥新桥、阜阳等机场改扩建,开工建设亳州、蚌埠等机场,加速构建“一枢十支”运输机场体系。

提升综合枢纽功能。优化枢纽空间节点布局,强化枢纽一体化服务功能,提高交通运输组合效率。加强以合肥为中心,芜湖、蚌埠、阜阳、安庆、黄山为支撑,其他各市为节点的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建设,实现枢纽城市与干线网络一体化衔接。

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

推进都市圈和城市群建设。加快完善合肥都市圈常态化协同机制,引导圈内城市调整优化功能定位,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一体化发展格局。鼓励省内空间距离较近的城市加快组群发展,促进合六、合淮、芜马、芜宣、铜池、淮(南)蚌、淮(北)宿一体化。依法稳妥推动行政区划调整,有序推进“县改区”“县改市”。

加快构建多中心城市发展格局。支持合肥朝着国家中心城市发展,加快“五高地一示范”建设,高标准推进滨湖新区建设,全面提升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功能,加快建成国际化新兴特大城市。支持蚌埠打造淮河生态经济带和皖北地区中心城市、世界级硅基生物基制造业基地;

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充分发挥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龙头带动作用,强化苏浙皖创新优势,以合肥、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两心”同创推动原始创新,以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四城共创”推动技术创新,以沪通、宁苏锡、杭甬、合芜蚌“多组团联创”推动产业创新,共建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一批高水平创新基地,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共同构建开放融合的创新生态环境。到2025年,形成现代化、国际化的科技创新共同体。

积极推进G60科创走廊建设。聚焦“科创+产业”,支持合肥、芜湖、宣城深化与沪苏浙相关城市跨区域协调发展,支持蚌埠、淮南、马鞍山、铜陵等有条件的市参与G60科创走廊建设,加快推动产业联盟和合作园区建设,建成产业发展的先进走廊、改革创新的先试走廊、产城融合的先行走廊。

高质量建设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创新引领,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创新活跃强劲、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支持合肥片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区,支持芜湖片区打造开放型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导区、江海联运国际物流枢纽区,支持蚌埠片区打造世界级硅基和生物基制造业中心、皖北地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发展引领区。

法律依据:

《安徽省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条 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以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长远、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 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前提下,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各业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尤其是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三条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功能,积极推动建设用地的空间整合,制定节约集约利用指标控制体系,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建设用地增量供给和存量挖潜相结合,加强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和城市建设用地内部挖潜,盘活土地资产,提高蚌埠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

第四条 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的生态功能,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的保护,建立基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土地生态环境质量,植树造林,建设生态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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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蚌埠拆迁范围

法律分析:

蚌山区:

棚改征收8100户,1851户货币安置,6239户实物安置。

龙子湖区:

棚改征收12102户,4658户货币安置,7444户实物安置。

禹会区:

棚改征收14877户,7315户货币安置,7562户实物安置。

淮上区:

棚改征收6911户,6411户货币安置,500户实物安置。

高新区:

棚改征收4010户,1920户货币安置,22210户实物安置。

经开区:

棚改征收4010户,104户货币安置,8854户实物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蚌埠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参看蚌政[2007]144号《蚌埠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暂行规定》

第九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和安置房的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也可以选择按下列标准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

(一)拆迁符合独立计户条件的住宅差价结算标准

1.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就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200元/

m2;

就近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50元/m2;

异地安置的差价基数为100元/

m2。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被拆迁房屋结构、楼层及安置房屋楼层等因素按下列公式计算:

等建面差价款=(等面积差价基数+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安置房楼层系数×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

2.拆迁人为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因异地安置增加的建筑面积除外)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其中在10平方米以内的,其差价基数为850元/

m2;

超出10平方米以上的,其差价基数为1200元/

m2。被拆迁人具体支付的差价款应根据安置房屋楼层因素按下列公式确定:

①超10

m2以内的差价款=

850元/

m2×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

m2以内的建筑面积

②超10

1200元/

m2×安置房楼层系数×超10

m2以上的建筑面积

3.因异地安置而应增加的安置房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不支付差价款。

4.被拆迁人要求扩大的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销售价格结算。

5.低保户被拆迁人要求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其中,安置房建筑面积中与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在按本项第1目标准计算出差价款后,以该款的50%结算;

因满足应安置建筑面积以及异地安置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积超出被拆迁房屋有效建筑面积的部分,仍按本项第

2、3目标准结算。

双低户被拆迁人在拆迁人指定地点按本市人均居住建筑面积安置的,安置房价格高于被拆迁房屋价格的,不支付产权调换的差价。

7.被拆迁房屋结构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三;

被拆迁房屋楼层差单价标准详见附件四。

8.安置房楼层系数根据安置房的具体楼层确定,各楼层系数的加权平均值为1。

四、蚌埠市2023年拆迁区域

根据蚌埠市政府的公告,2023年蚌埠市将启动一批拆迁项目,共涉及10个拆迁区域,拆迁范围包括老旧小区、工业用地、危房等。拆迁作为一项非常规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到土地使用、征收补偿、安置安居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例如,在土地使用方面,拆迁需要获取相关土地使用证、出具征地决定书,同时对于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需要进行补偿。在安置安居方面,需要提供符合当地住房需求、基本生活条件和服务等方面要求的保障设施和经济补贴。因此,在拆迁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拆迁后原有产权如何处理?在拆迁前,需要先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土地、设施设备等进行评估,按照当地政策规定进行补偿,并与征收对象签订补偿协议。一般来说,征收对象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额置换房屋,征收后原有产权被归属于征地单位或政府。拆迁作为城市更新的一个重要手段,旨在优化城市空间格局、增强城市发展活力。在拆迁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及时公布相关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表达权。【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进行城市更新时,有关部门应当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城市更新规划,制定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城市更新实施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布。拆迁应当依法进行,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五、蚌埠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土地所有制,就是某块土地是自己所有,任何组织单位不得强占包括政府,因此一般如果征地就是要给与一定的补偿,保证土地所有人不会损失利益。而具体的补偿标准是按照不同地方的规定来依法补偿的,那蚌埠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相关内容。蚌埠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管理,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市辖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土地(含整建制“农转非”后剩余的土地)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拆迁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补偿安置的行为。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本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代表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辖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市辖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具体实施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和改革、农业、财政、民政、监察、公安、司法、林业、工商、税务、住建、规划、物价、行政执法以及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第五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户口迁入;

(二)分户;

(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和税务登记;

(四)土地及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五)新建、扩建、改建等项目的审批;

(六)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的转(承)包、租赁和经营合同续签及登记备案等。

第六条自市人民政府征地通告发布之日起,在征地拆迁范围内抢栽、抢种的附着物,抢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七条征收土地涉及拆迁房屋的,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依照本规定与被拆迁户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

第八条征地拆迁补偿费应及时足额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集体土地征收调查摸底情况、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结果等应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按市政府相关规定执行。第二章征地拆迁补偿第十条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照省政府统一发布标准执行。青苗补偿费按900元亩执行。

(二)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土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参照征收农用地标准执行,不支付青苗补偿费。征收农民宅基地时,享受产权调换房屋所占的土地不予补偿。

(三)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的70%部分直接补偿给被征地农民。

(四)征收企业或单位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其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成本价给予补偿。

(五)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拆迁农民房屋,按照房屋类型、持有证照状况和成新状况等综合因素予以补偿。但产权调换部分的房屋,不支付补偿费,建新差价按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从中不难发现标准非常详细具体,按照不同的情况以及实际条件有着不同的处理方法,其目的就是为了能很好的协调好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纠纷,能最大限度的保障土地所有者的利益不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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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蚌埠拆迁范围 ?

法律分析:

蚌山区:

棚改征收8100户,1851户货币安置,6239户实物安置。

龙子湖区:

棚改征收12102户,4658户货币安置,7444户实物安置。

禹会区:

棚改征收14877户,7315户货币安置,7562户实物安置。

淮上区:

棚改征收6911户,6411户货币安置,500户实物安置。

高新区:

棚改征收4010户,1920户货币安置,22210户实物安置。

经开区:

棚改征收4010户,104户货币安置,8854户实物安置。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七、蚌埠淮上区未来5年规划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重要影响力的科技创新策源地

坚持创新在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核心地位,坚持“四个面向”,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安徽跨越式发展的战略支撑,深入实施科教兴皖战略、人才强省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国家实验室为内核、以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为基石、以合肥滨湖科学城为载体、以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为外延、以全面创新改革试验省建设为网络,加快打造“五个一”创新主平台和“一室一中心”分平台升级版,系统化构建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建设科技强省、创新安徽。

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建设工程

争创国家级集群。高水平规划建设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打造全国重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围绕合肥新能源汽车、生物医药和高端医疗器械、创意文化、网络与信息安全,淮北陶铝新材料和铝基高端金属材料、先进高分子结构材料,亳州现代中药,宿州云计算,蚌埠硅基新材料,阜阳现代医药,淮南大数据,滁州智能家电,六安高端装备基础零部件,马鞍山高端数控机床、先进轨道交通装备,芜湖机器人、新能源汽车、现代农业机械、通用航空,宣城核心基础零部件,铜陵铜基新材料,池州半导体,安庆化工新材料,黄山文化旅游等省重大新兴产业基地,以龙头企业为引领,以集聚发展为路径,进一步增强高质量发展支撑力,加快形成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提升产业基础能力和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融会观通”服务业重点工程

现代金融。鼓励发展科技金融、绿色金融,推动金融机构数字化转型,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实施合肥滨湖金融小镇、蚌埠长安保险总部基地等项目。

会展经济。推动展览、交易、会议、节庆等融合发展,探索“会展+优势产业”“会展+文化旅游”等新发展模式。支持合肥、芜湖、蚌埠、安庆、黄山等市打造国际会展之都。

文旅观光。推动旅游服务向观光、休闲、度假并重转变,打造一批文化旅游重点项目。实施合柴1972文创园、新安江百里大画廊、滁州江淮分水岭国家风景道、芜湖荆山文旅城、马鞍山长江东岸文旅开发、大运河文化带通济渠(濉溪段)、蚌埠“湖上升明月”古民居博览园、大别山主峰度假区等项目。

商贸互通。引导流通企业加强供应链创新与应用,推动物流业降本增效提质,促进物流业与制造、商贸协同联动和跨界融合。实施芜湖(京东)航空货运枢纽港、黄淮海(宿州)智慧物流产业园、合肥派河国际综合物流园、阜阳北铁路物流基地、蚌埠智慧物流小镇等项目。

统筹推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

完善流通设施网络。加强高铁货运和国际航空货运能力建设,提升高速公路和港口航道通达能力,形成“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运行体系。提升合肥、芜湖、蚌埠、阜阳、安庆等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功能,做大做强芜湖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再创建若干国家物流枢纽。打造芜湖马鞍山、安庆江海联运枢纽,构建合肥江淮联运中心和蚌埠、淮南淮河航运枢纽。

加快打造交通强省

建设“翅膀上的安徽”。以优化提升合肥区域航空枢纽功能为重点,完善运输机场布局,提升航空运输保障能力,加强航空货运设施建设,加密国际国内航线,培育航空运输市场,推动机场集群化发展。实施合肥新桥、阜阳等机场改扩建,开工建设亳州、蚌埠等机场,加速构建“一枢十支”运输机场体系。

提升综合枢纽功能。优化枢纽空间节点布局,强化枢纽一体化服务功能,提高交通运输组合效率。加强以合肥为中心,芜湖、蚌埠、阜阳、安庆、黄山为支撑,其他各市为节点的综合交通枢纽体系建设,实现枢纽城市与干线网络一体化衔接。

完善城镇化空间布局

推进都市圈和城市群建设。加快完善合肥都市圈常态化协同机制,引导圈内城市调整优化功能定位,形成优势互补、分工协作的一体化发展格局。鼓励省内空间距离较近的城市加快组群发展,促进合六、合淮、芜马、芜宣、铜池、淮(南)蚌、淮(北)宿一体化。依法稳妥推动行政区划调整,有序推进“县改区”“县改市”。

加快构建多中心城市发展格局。支持合肥朝着国家中心城市发展,加快“五高地一示范”建设,高标准推进滨湖新区建设,全面提升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功能,加快建成国际化新兴特大城市。支持蚌埠打造淮河生态经济带和皖北地区中心城市、世界级硅基生物基制造业基地;

建设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充分发挥上海科技创新中心龙头带动作用,强化苏浙皖创新优势,以合肥、上海张江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两心”同创推动原始创新,以上海、南京、杭州、合肥“四城共创”推动技术创新,以沪通、宁苏锡、杭甬、合芜蚌“多组团联创”推动产业创新,共建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一批高水平创新基地,联合开展重大科技攻关,共同构建开放融合的创新生态环境。到2025年,形成现代化、国际化的科技创新共同体。

积极推进G60科创走廊建设。聚焦“科创+产业”,支持合肥、芜湖、宣城深化与沪苏浙相关城市跨区域协调发展,支持蚌埠、淮南、马鞍山、铜陵等有条件的市参与G60科创走廊建设,加快推动产业联盟和合作园区建设,建成产业发展的先进走廊、改革创新的先试走廊、产城融合的先行走廊。

高质量建设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

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创新发展。进一步强化创新引领,大力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推进行动,推动科技创新、产业创新、企业创新、产品创新、市场创新,促进科技创新和实体经济发展深度融合,努力建成贸易投资便利、创新活跃强劲、高端产业集聚、金融服务完善、监管安全高效、辐射带动作用突出的高标准高质量自由贸易园区。支持合肥片区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和产业创新中心引领区,支持芜湖片区打造开放型产业集聚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导区、江海联运国际物流枢纽区,支持蚌埠片区打造世界级硅基和生物基制造业中心、皖北地区科技创新和开放发展引领区。

法律依据:

《安徽省蚌埠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一条 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以保障全市经济社会长远、可持续发展为基本原则,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在充分挖掘存量建设用地潜力的基础上,严格控制建设占用农用地特别是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积极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保证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

第二条 保障科学发展用地

在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前提下,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科学合理安排各业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尤其是城乡建设用地总规模,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布局,为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提供用地保障。

第三条 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充分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功能,积极推动建设用地的空间整合,制定节约集约利用指标控制体系,切实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坚持建设用地增量供给和存量挖潜相结合,加强农村居民点、独立工矿和城市建设用地内部挖潜,盘活土地资产,提高蚌埠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和效益。

第四条 加强土地生态环境建设

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环境建设,坚持建设与保护并重,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充分发挥各类农用地的生态功能,加强基础性生态用地的保护,建立基于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的土地利用调控指标体系。积极推进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土地生态环境质量,植树造林,建设生态宜居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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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蚌埠拆迁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

关于蚌埠企业拆迁赔偿的标准,可以咨询当地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赔偿标准通常由当地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制定,一般来说,补偿包括四个方面:

搬迁资产的补偿费用、实际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搬迁补偿费用、一些有助于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的奖励费用,例如速迁费、搬迁奖励费等,但该费用不是强制性,是否给付仍看当地政策。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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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蚌埠淮上区未来5年规划,蚌埠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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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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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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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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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12月05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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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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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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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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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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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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