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法律分析: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合理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有利于土地集约和节约利用。本条例所称的拆迁人是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机构。本条例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市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市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和监督工作。市和县(市)、区建设、发展与改革、规划、农业、公安、工商、劳动保障、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法律依据: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
第六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计划,合理控制拆迁规模。
#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是什么?解读
一、宁波拆迁房屋补偿标准明细2022
新增加的拆迁补偿方式:
一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二是按照直接安置结算价进行评估,实行产权调换。
宁波市公布了老三区房屋拆迁补偿新规定已出台,新规定最大的变动,是增加了两种新的补偿安置方式。
宁波市原有两种补偿方式:
一是按2004年住宅用房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确定的评估金额实行货币补偿;
二是实行产权调换补偿。
新增加的拆迁补偿方式:
一是按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二是按照直接安置结算价进行评估,实行产权调换。
这意味着宁波市区居民将有四种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可以选择。
按市场价评估实行货币补偿
按市场价格评估实行货币补偿,意思是补偿金额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当天的房产市场价格,再结合被拆迁房的建筑面积、建筑结构、使用年限、层次、朝向、装修等因素进行评估而确定。
同时,考虑到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的日期与签订拆迁协议的日期有时间差距,而房价仍在上升,因此最后拆迁户所得的拆迁补偿金将会增加一定比例,目前已确定2004年的增加比例为25%。
按直接安置结算价实行产权调换
选择这种方式的则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安置结算价,结合被拆迁房和调产安置住宅房的各方面评估以结算差价,如果被拆迁的是私有成套住宅,住户还可以享受成套房补贴费,该补贴费以评估金额的20%计。
补偿基准价也有所调整
新的拆迁补偿规定对原有的补偿基准价也有所调整,一类地段为5050元/平米,二类地段为4850元/平米,三类地段为4500元/平米,四类地段为4200元/平米。五类地段为4100元/平米。
由于拆迁安置方式增加到了四种,补偿标准也都不一样,因此,专家建议,拆迁户拆迁前可以先从评估机构拿上各种补偿方式的评估报告,然后据此认真选择,看哪种方式更为合算。
二、宁波企业拆迁补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宁波企业拆迁补偿标准通常如下:
1、房屋补偿费。通过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按平方米的单价来算;
2、周转补偿费。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进行补偿;
3、房屋拆迁补偿费。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补偿通常由当地政府按本地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进行确定。
鄞政发〔2003〕98号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镇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宁波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行为及对被拆迁人、符合安置条件的承租人予以补偿、安置等事宜,除按照,《条例》和《细则》执行外,还应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区房地产管理处受宁波市房产管理局委托,具体实施本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第四条区房屋拆迁涉及的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于每年3月底前公布。第五条区房屋拆迁中的有关费用测定、地段等级划分等事宜,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房管、规划、国土、物价等部门制定,经宁波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第六条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第七条住宅用房被拆迁人或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自行选购安置用房时,其被拆迁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0平方米或低于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的,可以增加货币补偿资金。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建筑面积每户50平方米或被拆迁住房使用人人均17平方米减去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后乘以拆迁地段拆迁补偿评估基准价的50%计算。以增加的货币补偿资金购买住房的,该部分房屋产权归个人所有。第八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私有住宅用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在当地建制镇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的成套住房。38平方米部分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安置用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的,超过部分的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确定,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双方结算差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公有住房承租人,要求作直管公房安置的,由拆迁人在当地建制镇范围内提供建筑面积不少于38平方米安置住房。安置住房超过建筑面积38平方米部分的房屋价值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评估金额的90%确定,对被拆迁住房超过38平方米部分按照《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评估方式评估确定。拆迁属直管公有住房外的其他公有住房,拆迁人应当另外按被拆迁住房评估金额的15%支付给被拆迁人。第九条本规定自批准后印发之日起实行,区人民政府2000年6月14日发布的《鄞县房屋拆迁管理若干规定》(鄞政〔2000〕3号)同时废止,本规定实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并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已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实施拆迁的建设项目适用本规定。
一、宁波市拆迁政策房屋征迁房票安置主要包括这五类项目:
1.海曙区行政区域内列入年度征收拆迁实施计划的国有和集体土地上的住宅征迁项目。2.国有土地上老旧房,以单幢房屋为单位,在单幢房屋所有被收购人100%签约为生效条件,启动房票安置;
若未达到100%签约,则该幢房屋收购不生效,房票安置终止。3.已列入城中村改造5年规划但未列入年度计划的自然村或行政村,向房屋所有权人初步意愿征询达92%的,由村、镇(乡)街道两级申请后研究确定。协议签订达100%的安置协议生效。4.列入全域国土空间综合整治的项目。5.其他根据实际需要列入的项目。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三、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宁波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宁波市最新拆迁政策如下:
1、拆除原划拨土地上的成套住宅房屋,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补偿款中不含土地出让金;
2、具体标准参照已购公有住房上市有关规定执行;
3、拆迁人以回迁房及其在以前取得的划拨土地上自行开发建设或者作为出地方与有关单位联建、合建项目中分成的房屋补偿被拆迁人的,补偿房屋参照经济适用住房政策管理;
4、拆迁人提供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在依法补办建设立项、规划、用地等手续后,方可用于拆迁补偿。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主观:
集体土地 拆迁补偿 是在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过程中对居住房屋或者非居住房屋的价值评估后对该房屋合法拆除并给予房屋产权所有人一定补偿被拆房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 宅基地使用证 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 拆迁 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建房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予以适当补偿。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均不予补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一、宁波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最后有几点需要温馨提醒: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二、宁波市鱼塘征收补偿标准
鱼塘:
(一)上等:
土地补偿费为上等年产值10倍;
安置补助费为上等年产值12倍。3500元/亩×22=77000元/亩。
(二)中等:
土地补偿费为中等年产值10倍;
安置补助费为中等年产值12倍。2800元/亩×22=61600元/亩。
(三)下等:
土地补偿费为下等年产值10倍;
安置补助费为下等年产值12倍。2100元/亩×22=46200元/亩。
三、宁波市征地补偿标准是多少的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补偿安置方案,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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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宁波修订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条例,宁波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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