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行政诉讼案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案由。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案由。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案由。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案由。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案由。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案由。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案由。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案由。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案由。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案由。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案由。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案由。
这些案由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调解能否低于法定最低处罚的问题,涉及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及其执行过程中的调解可能性。
1)行政处罚的法定性与调解的适用性1. 行政处罚的法定性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不得随意变更或降低处罚标准。
2. 调解的适用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这意味着,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行政处罚案件中的某些方面(如赔偿、补偿或自由裁量权)是可以进行调解的。
2)行政调解与法定最低处罚的关系1. 行政调解的范围
行政调解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与当事人之间因行政赔偿、补偿或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而产生的争议。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如果行政机关具有自由裁量权,且该裁量权范围内的处罚幅度可以进行调解,那么调解结果可能会低于或高于原定的处罚标准。
2. 法定最低处罚的不可逾越性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行政调解在行政处罚案件中适用,也必须遵循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意味着,如果法律规定了某项行政处罚的最低标准,那么调解结果不得低于这一标准。否则,将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3)结论行政调解在行政处罚案件中具有一定的适用性,但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且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处罚标准。如果法律规定了某项行政处罚的最低标准,那么行政机关和当事人在进行调解时,必须确保调解结果不低于这一标准,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同时,当事人在面对行政处罚时,也应当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法律责任,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的工作,共同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与政府协议政府对违约责任有疑问要求诉讼,这个情形属于行政诉讼。
1. 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中,包括“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情形。这表明,当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时,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 民事诉讼主要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而行政诉讼则是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协议)而产生的争议。
- 在本题中,与政府签订协议的双方并非完全平等的主体,因为政府作为行政机关,在协议中行使的是行政权力,承担的是行政职责。因此,当政府违约时,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来解决争议。
3. 行政诉讼的具体操作
-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或违法变更、解除协议的,可以先尝试与行政机关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当事人需要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如协议文本、履行协议的证据、行政机关违约的证据等,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与政府协议政府对违约责任有疑问要求诉讼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范畴。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通过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原文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条款解析1.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此部分明确规定了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一种情形,即当该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时,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但需注意,若该强制性规定并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则不在此列。
2. 违背公序良俗:公序良俗,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风尚的体现。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亦将被认定为无效。
2)适用情形1. 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例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如走私、贩毒等违法活动相关的合同,均属无效。
2. 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如双方签订的合同内容涉及不道德、不公正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如赌博合同、色情交易合同等,同样将被认定为无效。
3)法律后果当民事法律行为被认定为无效后,将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具体后果将根据无效行为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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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行政调解能否低于法定最低处罚,与政府协议政府对违约责任有疑问要求诉讼 这个属于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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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