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花岛43万平米违建限期拆除,提行政复议了还能拆得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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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新年之初,由恒大集团开发的海花岛项目39栋高层住宅面临限期拆除一事持续发酵。著名媒体人司马南发声痛斥地方政府下令限期拆除这43万平方米建筑是“酒席上掀桌子”,是对资源极大的浪费。而据界面新闻等媒体报道,恒大已于1月4日申请了行政复议。那么,涉案限拆决定下的这一片雄壮巍峨的建筑物是否真的会在10日内被强制拆除呢?申请复议又会对限拆决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到底该不该拆?先从法律层面上解读】

  事件曝出后,媒体舆论最大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这已经基本建成的39栋建筑到底应不应该被限期拆除。本着拒绝浪费资源的视角将其保留下来挪做他用,是否可行。

  在明律师认为,站在行政合理性原则的立场上,这样的争论是有意义的。违法建筑“定性”不存争议,要不要一拆了之,绝对是个有探讨价值的话题。

  有的朋友讲了,以拒绝浪费资源为名反对拆除这一通过“化整为零”方式违规报批形成的建筑会使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和挑战,不利于整治违建领域的拨乱反正。

  然而在明律师必须指出的是,在惩治违建领域中,“法律的权威性”绝不仅仅表现为限期拆除这一招,而是应当严格依法依规作出妥善的处置才对。

  只要处置得妥善,符合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那就叫强化了法律的权威性,而不是非得搞形式上最激烈的拆除才叫有权威。

  就本案而言,儋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作出了涉案行政处罚(限期拆除)决定书。其所依据的自然是大家熟悉的《城乡规划法》第64条的规定: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请注意,即便涉案建筑确属“无法采取改正措施”的严重违法情形,其依法并不是一定要限期拆除,而是还有没收实物这条路可选。

  将涉案建筑群依法没收,再安排另做他用,这样的选择同样是有法律依据的,而不能被解读为对违建行为的妥协和放纵。

  而据媒体报道,事实上地方政府此前也为这39栋楼计划了予以保留的“归宿”——2021年11月20日,海南省政府对外公开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情况》显示,恒大海花岛公司已制定39栋建筑后续处置方案,确定转型为酒店经营、办公租赁、员工宿舍以及人才公寓等4种模式,所有房源坚决不得用于销售。

  但是这一整改方案却最终变成了限期10日内拆除的“顶格”行政处罚。当地政府部门对涉案建筑的实体处置措施是否得当,的确需要接受复议机关直至人民法院的审查、裁判。

  【申请复议了还能不能拆?起码10天内没戏了!】

  恒大方面已经申请了行政复议,涉案建筑群还会被很快限期拆除吗?这就涉及对《行政强制法》第44条的理解问题了。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从该条的第二句话上可以推论出,只要行政相对人及时申请了复议,行政机关就暂不能对涉案建筑推动强制拆除,而是必须等到复议、诉讼审查结果出炉后,限期拆除决定最终被维持,才可以采取下一步的强制执行动作。

  需要特别予以匡正的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关于行政审判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中,在分析这一问题时提及了“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的规定,并认为“即便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复议申请或起诉期限届满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依然有权自行强制执行。复议机关决定或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在明律师认为,这一理由阐述存在谬误。“复议、诉讼不停止执行”的规定出自《行政处罚法》第73条,而该条中恰恰强调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我们认为,《行政强制法》第44条是专门针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行为的特殊规定,基于“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适用规则,它正是前述《行政处罚法》中规定的除外情形。

  也就是说,在恒大方面申请了行政复议的情况下,地方政府对涉案建筑群的强制拆除行为必须先按下暂停键,待最终的司法审查结果确定后才能继续组织实施拆除。

  而一旦复议、诉讼撤销或者改变了原处罚决定,就意味着涉案建筑群仍有被依法保留下来另作他用的可能性。

  至少,复议这一个关键的权利救济举措让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在10日内拆除涉案建筑群的决定变得在客观上无法实施了。

  而站在司马南这样的媒体人所持的立场上,“行政行为合理与否”的司法审查的确给了地方政府一个重新考虑涉案限拆决定是否合法、适当的机会,违建真的“非拆不可”吗?

  在明律师最后要指出的一点是,很多网友觉得只有“拆”才算是对违法者的惩罚,才算是解了老百姓对不法资本的心头之恨,才算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公平正义,这种认知本身就是片面的、非法治的、情绪化的。将“整改”等同于“拆除”,本身就是对“整改”合法、适度性的冲击,出动大型机械设备“暴力”拆除的最终结果究竟是否真的有利于环境保护,是需要历史和事实加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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