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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公路不需报批用地的规定”这一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农村公路的建设并非不需要报批用地。
1. 农村公路建设用地的法律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九条,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这其中包括了农村公路作为乡(镇)村公共设施的一部分。
2. 农用地转用的审批程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意味着,如果农村公路的建设需要占用农用地,那么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
3. 农村公路建设的具体审批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公路的建设并非不需报批用地,而是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这包括了农用地转用的审批以及具体的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因此,在进行农村公路建设时,必须严格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确保用地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以三调成果为基础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地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众驰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坑某某经济社承担本案及一审诉讼费用。3.一审法院以坑某某经济社举证的《狮山镇农村集体组织民主议事表决情况表》认定20.39亩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出租合法是错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了“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4297.38元(吉林省众驰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14297.38元),由上诉人吉林省众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颜某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街道办事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颜某某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2007年“四路”建设时,市政府、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崇文办事处合伙于2007年10月18日深夜在崇文派出所欺诈胁迫原告颜某某就全家共同共有的位于崇文路××集体宅基地××胞弟××临街商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案涉协议存在违反多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表现在十一个方面:
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判手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市区政府和城建公司从2007年至今从未申请省政府办理四路沿线农用地转用审判手续,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法定职权,征收原告家集体土地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没有拆迁农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徐某某、龙山县安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方对原告侵占的土地限期恢复原状;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徐某某把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龙山县安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和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损失17000元(0.32亩×54705元/亩)”。事实与理由:
龙山县水田坝镇猛必村至西比坡村村线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以下简称安全生命防护工程)是龙山县2019年脱贫攻坚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第五批5条安全生命防护工程)之一,2018年10月15日,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和龙山县安达交通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龙山县水田坝镇猛必社区毛某某拐桥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湖南瑞安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承建龙山县水田坝镇猛必社区毛某某拐桥工程,该项目在施工过程中构筑了永久的护坡,侵占了原告徐某某位于毛某某拐大桥约4分的责任田。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徐某某承担300元,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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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公路用地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农村道路占用基本农田如何报批
内容审核:周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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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