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兵团拆迁新规定,团体意外伤害险纠纷可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案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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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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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征收拆迁补偿 安置维权 民商争议纠纷

接受过多年法学专业系统的培训和学习,对行政诉讼法有独到且深入的见解,征收拆迁案件处理经验丰富。自执业以来,处理了大量的行政诉讼案件,尤其擅长处理房屋征收、企业征收纠纷等。

2019兵团拆迁新规定,团体意外伤害险纠纷可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案审理

一、团体意外伤害险纠纷可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并案审理

入库编号2024-16-2-368-001陈某与某酒店、某保险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

关键词

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雇主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险

多诉合一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用途:郜云gào律师个人学习研究)

基本案情陈某诉称,其于2021年3月2日到某酒店从事服务员工作。2021年5月18日,陈某在打扫卫生时因地面有水,导致滑倒后右肩膀骨折,经鉴定为伤残十级。某酒店在某保险公司为员工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因此某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判令:1.某酒店、某保险公司赔偿陈某93882元;2.诉讼费由某酒店、某保险公司承担。被告某酒店辩称,1.陈某系成年人,在拖地的时候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而导致滑倒,自身存在过错;2.酒店为陈某购买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10万元,意外医疗1万元,保额共计11万元,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1.医疗费在意外医疗保额范围内已赔付;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约定的鉴定标准鉴定后再予赔付;如陈某伤残等级为十级,保险公司承担10%即1万元;其余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及交通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畴,不予赔付;2.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法院经审理查明:某酒店于2020年3月30日依法登记,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为住宿服务、餐饮服务等。2021年3月,陈某(时年57岁)经介绍到某酒店处从事服务员工作,主要工作内容为清扫酒店餐厅卫生、打饭等,工资3500元月。2021年5月18日午饭后,陈某在清扫餐厅时,因地面水污导致滑倒受伤,被某酒店送医治疗,经诊断为右肱骨近端骨折,住院11天。某酒店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13476.58元,后某保险公司向某酒店支付医疗保险金9647.52元。经司法鉴定,陈某伤残程度系十级。2021年4月27日,某酒店为陈某等5名员工在某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9版)》1份,保险责任:意外伤害,每人保额:10万元;险种名称: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条款,保险责任:意外医疗,每人保额:1万元,保险保额合计:550000元。特别约定:2.本保单适用条款为《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3.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免赔额100元,赔付比例80%,在符合条款规定的范围内,按上述比例赔付,并以每人保险金额为限。合同第五条(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1)与人身保险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伤残程度第一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0%,伤残程度第十级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每级相差10%。2022年3月15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陈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中被保险人被评定为十级伤残的,保险金为全额支付10万元还是仅为10%的1万元;2.本案中保险金是否抵扣酒店应付的赔偿款。关于焦点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根据该条规定,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兼顾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利益,合理分担各方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某酒店与某保险公司协商一致,为陈某等5名员工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A型(2019版)》,其中在保险责任中第五条(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约定,将保险金给付比例分为十档,每级相差10%。该约定是对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给付伤残保险金的计算方式的约定,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不同程度的伤残,保险人按照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进行不同额度赔付,并未限制或损害被保险人利益,也未在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内减轻或排除其应当承担的风险与损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的“比例赔付或者给付”,不应当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某酒店提出未向其告知保险条款内容,对责任免除条款没有明确提示和说明,按照10%进行赔偿的约定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意见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陈某受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评为十级伤残,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案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范围内赔付陈某保险金1万元(10万元×10%)。关于焦点2,对民事行为性质及后果的认定应当依据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作出相应裁决。本案中,案涉保险系某酒店为排除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为陈某等人购买,其目的也在于分担赔偿责任;其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最根本的意思表示是为了让保险公司来代替其履行保险事故发生时对受到伤害的员工进行赔偿,以减少将来发生事故后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某酒店为陈某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不仅有以保险金抵扣部分赔偿款的意思表示,客观上也缴纳了保险费。陈某在受到伤害前并不知道某酒店投保的事实,其本身也无投保的意思表示,那么其期待发生一定法律后果即取得保险金的民事法律行为也就无此前提。同时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是以填补损害为宗旨,故根据补偿原则,无论陈某从哪种方式何种渠道获取救济,只要其损失能够得到弥补即可。某酒店虽不是案涉保险利益的直接享有者即被保险人,无权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请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但其作为投保人从保险利益相应免除自己本该对受到伤害员工承担的赔偿责任,故保险金应抵扣某酒店对陈某的损害赔偿款。裁判要旨将员工诉雇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与员工诉请保险公司对其损害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纠纷并案审理,不仅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且有利于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准确确定赔偿责任,同时避免当事人诉累,节约司法资源。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117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2条、第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20年修正)》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6条、第7条、第9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

一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2022)兵0103民初868号民事判决(2022年12月29日)

二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23)兵01民终46号民事判决(2023年5月12日)(审监庭)

二、团体意外伤害险的保险责任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企业以团体方式为员工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包括意外身故、伤残、医疗等责任范围。

受伤员工应是保险利益人,享受工伤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3、36条规定。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简捷方便。

法律分析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统一以团体的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包含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

工伤待遇团体意外险可以同时享受。

单位组织旅游过程中,员工受伤,受伤员工应是保险利益人而不是用人单位,因意外险获得的赔偿应全部归属保险利益人即受伤员工,受伤员工仍然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拓展延伸

团体意外保险金的合理赔偿范围与工伤赔偿问题的解析

团体意外保险金的合理赔偿范围与工伤赔偿问题的解析是一个涉及保险法和劳动法的重要议题。

团体意外保险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然而,保险金的具体赔偿范围一直备受争议。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

另外,工伤赔偿问题也是关键,涉及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保障。

在解析这个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深入探讨团体意外保险金的合理赔偿范围与工伤赔偿问题,有助于明确权益保障的边界,为保险受益人和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保障机制。

结语

团体意外保险金的合理赔偿范围与工伤赔偿问题是一个重要议题。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和保险公司理赔政策都需考虑。

工伤赔偿问题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需综合考虑劳动合同、法规和司法解释。

深入探讨此问题有助于明确权益保障边界,为保险受益人和劳动者提供更公正合理的保障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索赔的内容是什么

1、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是什么?张经理最近遇到了一个麻烦。

由于最近事故频发,许多公司为员工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

但是,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障内容是什么?团体意外保险将为整个团队提供保障。

一般来说,当团队中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过程中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甚至死亡时,保险公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一定的费用。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可以为被保险人提供很大的保障。

如果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需要支付死亡保险金,一般全额支付。

意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终身残疾的,根据被保险人的残疾程度,保险公司将按不同标准给予赔偿。

与死亡抚恤金不同,伤残赔偿金是部分支付。

第二,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的特点团体保险应分别考虑老板和员工的利益。

团体保险是公司为保护个人而支付的一种保险,与我国的人身保险不同。

不幸的是,我看到的团体保险是基于个人保险的理念。

最典型的是老板出钱是为了保护员工的利益,而对老板的利益保护较少。

实际上,在保险福利中,有很多具体的福利,如职工死亡、伤残、门诊、住院、手术等。

其中,员工死亡和伤残是老板的福利,而员工门诊、住院和手术是员工的福利,这并不是每个人都注意到的,包括很多资深保险代理人。

因为当员工死亡或致残时,公司老板不能推卸赔偿责任。

团体保险必须选择能够处理劳动争议的代理人。

团体保险不仅仅是一种简单的员工福利,更是一种平衡公司和员工利益的手段。

当员工受到意外伤害,尤其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时,保险理赔几乎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劳动争议。

因此,当公司的保险代理人具备劳动法知识和人力资源背景时,能够更好地帮助公司和员工提前解决问题。

第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理赔所需信息:

(1)意外死亡保险金申请。

受益人作为投保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和《索赔收据》(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

2。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

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的人事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

4、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投保人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和被保险人注销户籍证明,公安部门、保险人指定或者批准的保险人;

验尸报告。

火葬证明;

被保险人死亡的,受益人应当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死亡证明;

7。

受益人能够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原因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

1意外伤残保险,被保险人投保申请表,赔偿收据(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3,被保险人出具的被保险人人员证明或劳动合同证明;

4,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和身份证明;

5。

保险人指定或者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

6。

被保险人能够提供的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三)、意外医疗费用索赔申请

1、被保险人或监护人作为投保人填写索赔申请书、赔偿收据(被保险人签字或盖章)、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体证明;

4。

治疗医院的医疗证明(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出院小结)和医疗费用的原始收据和清单(门诊不能提供费用清单的,提供处方单);

5。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能够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四、意外伤害保险纠纷中认定意外伤害五则判例

1.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突发狂犬病导致死亡,在死亡原因属于被保险人自身疾病或意外伤害难以界定的情况下,应适用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结合举证责任的合理分配,对该类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范围作出认定

一审:

(2015)沭商初字第224号;二审:

(2015)宿中商终字第264号。

  简要案情:

  原告:

周亚、罗书

  被告:

沭阳人寿保险公司

  周亚、罗书系夫妻关系,其女儿周乙。

2014年8月31日,周亚作为投保人为周乙在沭阳人寿保险公司处投保学生儿童保险,保险合同的约定,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保险人按约定给付保险金5万元。

案涉保险条款第十三条将意外伤害定义为“被保险人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014年9月7日19时许,周乙入淮安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救治,被诊断为狂犬病,经救治无效死亡。

  原告周亚、罗书起诉请求判令沭阳人寿保险公司赔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万元及医疗费786.1元。

  裁判理由: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根据保险条款的约定,如果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导致死亡,保险金为1万元;如果系意外事故导致死亡,保险金为5万元。

导致原告女儿周乙死亡的直接原因系狂犬病,该病主要是由狂犬病毒通过动物传播给人的一种严重的急性传染病,传染源主要为病狗、病猫等。

  原告女儿周乙生活的环境系平原地区的农村,因其年龄幼小,生活区域也相对固定在沭阳县周集乡范围内,而狗、猫系本地区农村常见的饲养动物,故造成周乙死亡的狂犬病极有可能是周乙被携带狂犬病毒的犬、猫抓咬导致。

狂犬病在医学上系一种疾病,但周乙因狂犬病毒侵入体内引发狂犬病医治无效死亡,符合意外伤害引发狂犬病的特征。

  周乙的死亡虽然经过疾病的中间阶段,但其不是本身的疾病导致死亡,而是受到病狗、病猫抓咬致病毒入侵伤害身体所致,死亡的起始原因和根本原因是意外伤害,该事件为客观事件,完全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意外伤害解释。

因此,周乙的死亡属于意外伤害死亡,沭阳人寿保险公司应按被保险人周乙因意外伤害身故赔付保险金额5万元。

对于医疗费786.1元,沭阳人寿保险公司亦应赔偿。

  沭阳县人民法院据此判决:

沭阳人寿保险公司赔偿周亚、罗书50786.1元。

  沭阳人寿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本案争点在于周乙因狂犬病死亡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范畴。

对于被保险人周乙感染狂犬病的原因,现已无从查证,尽管周亚、罗书不能证明周乙感染狂犬病的原因系被猫、狗抓咬,但从盖然性角度分析,被猫、狗等动物抓咬导致周乙感染狂犬病从而死亡的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他可能性。

  在感染原因确已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因被猫、狗等动物抓咬感染狂犬病的概率显著高于其他感染途径,根据高度盖然性原则,可以初步认定周乙系被猫、狗等动物抓咬导致感染狂犬病。

被猫、狗等动物抓咬相对于被保险人自身原因而言,符合关于“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意外伤害的要件。

  尽管感染狂犬病毒发作后临床上称为“狂犬病”,但该相关症状实际上是意外伤害导致,导致死亡的最根本、直接的原因是意外伤害。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死亡的,应认定为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条件。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索引:

案例选自朱庚:

“突发狂犬病致死属于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载《人民司法(案例)》2016年第11期。

  2.对猝死事故是否属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范围,应结合个案事实判断猝死是

五、团体意外保险金赔偿范围及工伤赔偿问题的探讨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企业以团体方式为员工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包括意外身故、伤残、医疗等责任范围。

受伤员工应是保险利益人,享受工伤待遇,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3、36条规定。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简捷方便。

法律分析

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般是指企业作为投保人,员工作为被保险人,统一以团体的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保险责任范围通常包含意外身故、意外伤残、意外医疗、意外住院津贴等。

工伤待遇团体意外险可以同时享受。

单位组织旅游过程中,员工受伤,受伤员工应是保险利益人而不是用人单位,因意外险获得的赔偿应全部归属保险利益人即受伤员工,受伤员工仍然有权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向用人单位主张享受工伤待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拓展延伸

团体意外保险金的合理赔偿范围与工伤赔偿问题的解析

团体意外保险金的合理赔偿范围与工伤赔偿问题的解析是一个涉及保险法和劳动法的重要议题。

团体意外保险旨在为团体成员提供意外伤害保障,然而,保险金的具体赔偿范围一直备受争议。

在这个问题上,需要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法律规定以及保险公司的理赔政策。

另外,工伤赔偿问题也是关键,涉及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意外伤害时的权益保障。

在解析这个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

综上所述,深入探讨团体意外保险金的合理赔偿范围与工伤赔偿问题,有助于明确权益保障的边界,为保险受益人和劳动者提供更加公正和合理的保障机制。

结语

团体意外保险金的合理赔偿范围与工伤赔偿问题是一个重要议题。

保险合同、法律规定和保险公司理赔政策都需考虑。

工伤赔偿问题涉及劳动者权益保障,需综合考虑劳动合同、法规和司法解释。

深入探讨此问题有助于明确权益保障边界,为保险受益人和劳动者提供更公正合理的保障机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修正):

第二章 前 期 预 防 第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作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

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五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六、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造成本合同所附“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表中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两项以上者,保险人给付各该项伤残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仅给付一项伤残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属残疾等级不同时,给付较严重项目的伤残保险金。

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残疾合并前次残疾可领较严重项目伤残保险金者,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的残疾视为已给付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同一被保险人的身故及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在该项保险下的保险金额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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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2019兵团拆迁新规定,团体意外保险金赔偿范围及工伤赔偿问题的探讨

内容审核:王佳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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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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