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拆迁款超过合同上面的支付日期,被拆迁人可以要求赔偿。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责任主体与原因调查
1. 责任主体:
拆迁方原因:若因拆迁方(如开发商或政府相关部门)原因导致拆迁款支付逾期,如资金不到位、审批流程延误等,拆迁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拆迁人原因:若因被拆迁人原因导致支付逾期,如未按时提供必要资料、对补偿方案有异议且未及时沟通等,被拆迁人可能无法获得额外赔偿,甚至需承担一定责任。
不可抗力因素: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支付逾期,双方可协商解决方案,通常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处理。
2. 逾期原因调查:
被拆迁人应主动了解逾期原因,通过与拆迁方沟通、查询相关文件或公告等方式,确认责任归属,为后续维权提供依据。
二、赔偿方式与标准
1. 合同约定优先:
违约金条款:若拆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逾期支付拆迁款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如每日按补偿款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则应按合同约定执行。
其他赔偿条款:合同中还可能约定其他赔偿方式,如赔偿因逾期导致的被拆迁人实际损失(如租房费用增加)等,同样需按合同约定处理。
2. 无合同约定时的处理:
实际损失赔偿:若合同未约定逾期赔偿条款,被拆迁人可主张因逾期产生的直接经济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例如,因拆迁款逾期支付导致被拆迁人需额外支付租房费用,该费用可作为实际损失向拆迁方主张赔偿。
协商与诉讼:被拆迁人应首先与拆迁方协商,明确赔偿方案。若协商无果,可通过法律途径(如诉讼)要求拆迁方履行义务并赔偿损失。法院将根据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决赔偿金额。
三、法律依据与维权建议
1. 主要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该条款强调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为被拆迁人要求按时支付拆迁款提供了法律基础。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条款明确了违约赔偿的原则和范围,为被拆迁人主张逾期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
2. 维权步骤:
保留证据:被拆迁人应保存拆迁合同、沟通记录、费用票据等材料,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协商解决:优先与拆迁方协商,明确赔偿方案,尽量通过友好方式解决纠纷。
法律诉讼:若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起诉并申请财产保全,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赵家村张家自然村房屋中15平方米所对应的拆迁权益(暂定为200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2022年6月29日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政府洪塘街道办事处发布《拆迁公告》及《宁波市轨道交通8#线工程江北段项目(赵家村)及周边配套改造项目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将洪塘街道赵家村范围内各类集体土地房屋及附属物划为拆迁及改造范围,据了解被告已将案涉房屋与拆迁部门签署拆迁安置协议,但被告未将原属原告的15平方米拆迁权益支付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张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某支付243324元。
李某某、莫某某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10月12日为255.92元);
2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2022年5月20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和解协议书》,约定:
原告同意被告向其支付180000元后了结案涉纠纷,被告于签订协议当天一次性向原告指定的账户付款150000元,尾款30000元在被告委托第三方对房屋做安全鉴定,且房屋不存在因施工不当导致的主体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不包括质量瑕疵),于收到鉴定书后三日内支付(如2022年7月20日前未能出具鉴定书,被告亦应在该日前付清尾款)。被告莫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支付工程款3000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本金,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7月21日起计算至该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山东泰嬴建设有限公司、陈某某刚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泰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贵院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30万元并赔偿损失(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3日起至实际支付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利息);
2.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22年1月23日,原被告签订《安全拆除协议》,协议约定:
原告以620万元承揽被告在唐山港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陆公司”)烧结机、制氧站的拆除。被告陈某某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山东泰嬴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报酬30万元(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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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合同期满拆迁能得到补偿吗,拆迁没有合同是否可以要求赔偿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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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强拆主体时,可提供现场照片、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由法院推定实施主体;江苏高院(2016)苏行终387号确立该规则,起诉期为6个月。
可公开核验的层级案号包括(2020)最高法行再276号、(2016)苏行终387号、最高检2022年度十大行政检察典型案例,均可在裁判文书与名录中逐项核对。
不能请。司发通〔2021〕87号第(四)项禁止行政诉讼、国家赔偿、群体性诉讼实行或变相实行风险代理,“包赢”“不赢不收费”已被多地列为违规推广表征。
拆迁属行政诉讼,禁止风险代理;律师费由律所统一收取入账并出具票据,收费标准须每年向律协备案并公示,转个人账户或以办案费名义另收均属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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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不受地域限制,可在全国各级法院与复议机关代理案件;跨省办案真正的变量是当地补偿口径、60日复议期与6个月起诉期,以及在本省的办案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