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工作5年时间,长期接触处理各省市的土地房屋征收拆迁案件,充分了解各省市的征地拆迁模式,具有丰富的法律事务经验,并以此为委托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坚持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积极解决委托人面临的问题,以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娘家拆迁的房子且只登记在女方名下,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判断,主要考虑房屋的取得时间、拆迁政策、安置协议内容以及双方的贡献和约定等因素。
1)法律依据与基本原则《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基本原则:拆迁房的归属问题需结合具体拆迁政策、房屋取得时间、登记情况以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
2)具体情况分析1. 明确指定归属的情况:
如果娘家在拆迁安置时,通过书面协议、遗嘱或其他明确方式表明该拆迁房是专门给予女儿一方的,那么这套房子就属于受赠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拆迁安置协议中写明“此房安置给某某某(女儿)个人,与其配偶无关”。
2. 未明确指定归属的情况:
如果拆迁时没有明确表示房子只归女儿一方,且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拆迁房,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只是简单地将房子交付给女儿,没有任何关于房产归属的特别说明。
3. 以家庭为单位安置的情况:
如果拆迁安置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并且夫妻双方在娘家所在地拥有户口等相关权益,那么拆迁分房可能会有夫妻共同的份额。
4. 考虑贡献与约定的情况:
在拆迁过程中,若有证据能证明配偶一方对拆迁安置做出了贡献,例如在拆迁补偿款的领取、房屋的装修等方面有投入,或者双方有特别约定,那么可能会依据具体的贡献情况或约定,将部分房屋权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特殊情形处理婚前获得且明确归属:如果拆迁房是在婚前获得,且明确只给予娘家一方,或者拆迁款用于偿还娘家一方的债务等特定情况,那么该拆迁房通常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后获得但政策有特殊规定:如果拆迁房是在婚后获得的,但拆迁安置政策中有明确规定该房屋只属于娘家一方,那么也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仅女方户口在拆迁范围内且因户口获得补偿:若仅女方户口在被拆迁范围内,并因此获得补偿,该部分补偿通常倾向于认定为女方个人财产。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会综合考量婚姻存续时间、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对这部分财产进行合理分割。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位于宁波市江北区的145平米的拆迁权益归原告个人所有。原告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涉案房屋尚未建造,双方亦明确婚后无共同财产,涉案房屋系由原告离婚后建造,应归原告单独所有。被告祝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梁某某建房补偿款65640元,产权人为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祝某的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确权表所显示的拆迁权益即145平方米面积由原告梁某某与被告祝某各半享有。
辙某1、龙某某2等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范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确认广州市黄埔区xx84号土地上的房屋(现门牌为黄埔区xx村xx街十巷××)的拆迁权益是范某某、龙某某1夫妻共同财产,二楼归龙某某1所有,四楼归范某某所有。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龙某某1、龙某某2、龙某某3、龙某某4负担。
陈某某、吴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位于福州市仓山区XX小区XX单元、XX单元为陈某某、吴某某1共同共有(房产价值约为270万);
2.依法分割上述房产,即福州市仓山区XX小区XX单元归陈某某所有,吴某某1配合陈某某办理前述房屋不动产及水、电、物业变更登记至陈某某名下的手续;
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综上,原告与被告办理离婚手续仅是为了小孩的出国便利,并不是双方的真实意愿,双方仍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辛苦打拼,艰苦创业,建造了上述的共同财产,但现有财产均未登记在原告名下。甲方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乙方为吴某某1、丙方为福州市仓山区螺洲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编号为LZHDL-1022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地点为螺洲新城一区2#2603单元)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原告陈某某享有并承受,甲方为福州市城乡建设发展总公司、乙方为吴某某1、丙方为福州市仓山区螺洲房屋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编号为LZHDL-1022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安置地点为螺洲新城一区4#2703单元)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由被告吴某某1享有并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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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女方娘家拆迁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婚后娘家拆迁房算共同财产吗
内容审核:石有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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