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以来,致力于行政诉讼领域的研究,擅长房屋土地征收补偿领域的各种纠纷案件。经办的百逾件案件涉及全国各地,不仅熟练掌握少数委托人的案件,代理超百人的集体案件亦得心应手。
在农村批的地方没建房而立了一个简易房,是否可以确权需分情况讨论,不能一概而论,但通常情况下,未经合法审批建设的简易房难以进行确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确权的基本原则与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这意味着,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包括简易房,若要进行确权,必须满足依法登记的条件。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也明确了农村村民建住宅需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并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且应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二、简易房确权的可能性分析
1. 合法审批与规划符合性
若简易房的建设经过了合法审批:即已取得宅基地审批手续,并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那么该简易房在理论上是可以进行确权的。但需注意,简易房作为临时性建筑,其确权可能受到一定限制,具体需依据当地政策执行。
若简易房未经合法审批或不符合规划:则无法进行确权。因为未经审批的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且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也无法获得法律认可。
2. 简易房的性质与用途
简易房作为临时性居住或使用场所:若其建设目的仅为临时居住或使用,且未来有计划建设正式房屋,那么该简易房可能不被视为正式住宅,从而难以进行确权。
简易房作为长期居住场所:若其建设目的为长期居住,且已满足居住条件,那么在符合合法审批和规划要求的前提下,该简易房可能被视为住宅的一部分进行确权。但这种情况较为少见,且需具体政策支持。
三、确权流程与注意事项
1. 确权流程
申请与准备:房屋所有权人需准备身份证、户口本、宅基地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并填写《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
实地丈量与绘图:工作人员会实地丈量房屋,确定面积、位置、四至界限等信息,并绘制图纸。
审核与公示:对申请材料及实地勘查结果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登记与发证:对符合条件的房屋进行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
2. 注意事项
确保合法审批:在建设简易房前,务必确保已取得合法审批手续,避免违法建设。
符合规划要求:简易房的建设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及时申请确权:在简易房建设完成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确权,避免因时间拖延而导致确权困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健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坐落于永康市××村××号一间房屋归三原告共同所有(在本次城中村改造中拆毁),其改造房屋补偿款及安置费归三原告共同所有。2、依法确认三原告共同享有永康市××村××号一间(不动产登记权证号永城(504)集用1994第2679号)宅基地使用权。相关城中村改造的权益归原告享有。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坐落于永康市××村××号一间房屋归三原告共同所有。2、判令永康市××村××号一间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号永城(504)集用1994第2679号)的补偿安置权益(房屋安置)归三原告。综上,被告郭某某和郭某某未经权益人原告的同意,擅自把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申报确权,第三人永康市黄某某城中村改造有限公司在没有认真核实不动产权归属的情况下,公告原告所有的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确权至被告郭某某和郭某某名下,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允所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确认坐落浙江省永康市××街道××村××号房屋(不动产登记权证号永城(504)集用1994第2679号)因城中村改造拆迁而产生的相关民事权益归属原告吴某某、吴某某、吴健飞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郭某某、郭某某负担。
林某某与林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所有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
2、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
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林某某两兄弟系永中街道前街村村民。1997年期间,原告为解决住房困难,向永中街道前街村委会购买坐落于××街××街××地建造房屋,并与前街村委会签订了《关于前街村民房用地建房协议书》,缴交宅基地土地补偿费73250元。受国家“一户一宅”政策限制,原告将1间宅基地以被告林某某名义办理建房手续,另间房屋以自己名义办理建房手续,但办理两间宅基地建房手续相关费用由原告支付,且两间房屋均由原告出资委托其叔叔陈某某建造,建成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至今,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房屋的土地证和房产证一直由原告持有。现涉案房屋已纳入征收范围,原告要求被告确认房屋归原告所有,并要求协助办理房屋征收相关手续,但被告予以拒绝,从而侵犯原告合法权益。原告于是对涉案房屋申请财产保全,法院于2020年9月25日查封涉案房屋,并作出(2020)浙0303财保13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综上所述,涉案房屋宅基地由原告购买,并由原告出资建造,建成后由原告使用至今,虽涉案房产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但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现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诉请。2020年12月9日,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事实与理由为:
本案受理后,双方当事人在永中街道前街村调解委员会组织下达成《调解协议书》,且涉案房屋已拆迁没有权属确认必要。确认登记在被告林某某名下的座落于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街××道××号的一间五层房屋[权证号0××9,温集用(1999)第05-33号]的征收补偿权益归原告林某某享有,确认原告林某某与被告林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签订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李某某1与李某某2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李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X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
朝集建(93地)字第X号]院内北数第一排北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李某某1所有。事实和理由: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X号院内北数第一排北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是原、被告父亲李某某3的遗产。确认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平房村X号院[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编号为朝集建(93地)字第X号]院内北数第一排北房西数第一间、第二间归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1所有,本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2负担[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1已预交,被告(反诉原告)李某某2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李某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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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自建房没有确权怎么办,宅基地没有建房能不能确权
内容审核:赵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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