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承租房拆迁安置是否确认为夫妻共有需结合房屋权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贡献及拆迁政策综合判断,无法一概而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界定需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及财产来源为核心,结合拆迁安置的特殊性,具体分析如下:
一、被拆迁房屋权属对安置房归属的决定性影响
1. 婚前个人承租房屋的拆迁安置
若被拆迁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或私有住房,且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用共同财产进行扩建、装修或补缴差价,则拆迁安置房原则上归承租方个人所有。例如,男方婚前承租的单位公房拆迁后,若安置协议明确仅对原承租人进行补偿,且无人口因素介入,安置房属于男方个人财产。
但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用共同财产对房屋进行扩建、装修或补缴拆迁差价,则安置房中对应增值部分或共同投入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后共同承租房屋的拆迁安置
若被拆迁房屋为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承租的公房或共同购买的私有住房,无论登记在谁名下,拆迁安置房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婚后双方共同承租的单位公房拆迁,安置房产权自然归双方共有。
二、拆迁政策中人口因素对安置房归属的干预
1. 按人口标准补偿的安置房
若拆迁政策明确按家庭人口数量分配安置面积或套数(如“每户按3人标准安置”),即使被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财产,因另一方作为家庭成员增加了安置面积,与人口因素对应的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男方婚前承租房屋拆迁,但政策规定“按家庭人口每人40平方米安置”,女方作为配偶分得的40平方米可能属于共同财产。
2. 仅按房屋产权补偿的安置房
若拆迁政策仅依据房屋产权进行补偿(如“拆一还一”),不涉及人口因素,则被拆迁房屋的性质直接决定安置房的归属。例如,女方婚前承租房屋按面积1:1置换新房,新房仍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贡献对安置房性质的修正
1. 共同还贷或补缴差价的情形
若被拆迁房屋为一方婚前承租,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偿还了原房屋贷款或补缴了拆迁差价,则安置房中对应共同投入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男方婚前承租房屋拆迁需补缴10万元差价,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支付,则安置房中10万元对应的产权份额可能属于共同财产。
2. 装修、扩建等添附行为的情形
若一方婚前承租房屋的拆迁安置房在婚后经另一方出资装修或扩建,导致房屋价值增加,则增值部分可能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女方婚前承租房屋拆迁后,男方出资20万元进行豪华装修,装修投入对应的增值部分可能被认定为共同财产。
四、特殊约定对安置房归属的优先效力
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通过书面协议(如婚内财产约定)明确约定拆迁安置房的归属,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应按照双方约定处理。例如,双方约定“男方婚前承租房屋拆迁后的安置房归男方所有,与女方无关”,则该约定具有法律效力。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确认原告享有被告户内的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的50%份额(即161.25㎡);
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016年12月28日,被告与金华市婺城区苏孟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苏孟乡政府)签订《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以下简称《安置补偿协议》),该协议第二条确认了任某某(当时与原告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享有公寓安置房建筑面积322.5㎡。本案案件受理费21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方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高某某1与赵某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原告高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第三人基于协议编号××号《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下发的2020年4月至2022年4月的租房补助款79200元由原告享有39600元;
2.请求判令第三人基于协议编号××号《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下发的租房补助款原告享有的二分之一,由原告自行自第三人处领取,第三人予以配合。诉讼中,原告高某某1明确其诉讼请求为:
请求依法确认第三人基于协议编号××号《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下发的2021年4月18日至2023年4月17日的租房补助款79200元由原告享有39600元,由第三人直接支付原告;
2.请求判令2023年4月17日后第三人基于协议编号××号《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下发的租房补助款原告享有的二分之一,由原告自行自第三人处领取,第三人予以配合。原告认为,原告作为被拆迁安置对象理应享有租房补助款的权益,但因安置房认购协议中合同主体为被告,根据拆迁政策被告不配合领取钱款,原告无法获得相关款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确认第三人北京首创中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基于协议编号××号《北京市顺义区集体土地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发放的二○二一年四月十八日至二○二三年四月十七日期间的租房补助费七万九千二百元由原告高某某1享有三万九千六百元,第三人北京首创中北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上述租房补助款三万九千六百元直接给付原告高某某1,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权某某、周某某共有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位于宿州市埇桥区.68㎡)、17栋807室(面积约80.63㎡)的安置房屋属原、被告的共有财产。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认为,自建房系由原告出资,被告提供宅基地共同建造,属原、被告的共有财产,因自建房被拆迁安置位于宿州市埇桥区的房屋仍属原、被告的共有财产,为确认上述安置房屋的权属,原告依法起诉,愿判如所请。驳回原告权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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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安置房夫妻共有吗,拆迁房是否为夫妻共有财产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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