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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已经迁出农村的子女是否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和房产,这个问题需要从土地和房产两个方面来分别分析。
1)土地继承问题1. 土地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所有权并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农民集体。
2.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子女不能继承宅基地本身。宅基地使用权是与农民集体成员身份紧密相关的,一旦子女户口迁出,就不再具有该集体成员的身份,从而也就失去了宅基地的使用权。但是,如果宅基地上有房屋,子女可以继承房屋,并在房屋存续期间内继续使用宅基地。
2)房产继承问题1. 房产作为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农村父母的房产属于其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被继承。
2. 继承顺序与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而子女作为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无论户口是否迁出,都有权继承父母的房产。
户口已经迁出农村的子女不能继承父母的宅基地,因为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但是,他们可以继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并在房屋存续期间内继续使用宅基地。同时,他们也可以继承父母的房产,无论户口是否迁出。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归还原告父母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山场、林地)及其收益的征用费遗产继承共计14735.73元,及房屋征收的宅基地计5000元。庭审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原告父母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山场、林地)及其收益的征用费49119.11元的一半由原、被告各半继承,计12279.78元,及房屋征收的宅基地计5000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兄妹关系,在1986年之前原告是源口公社里垄村二队村民,在1980年前生产队分田承包到户时,一家共5个人口,分别为父亲、母亲(王某某某法、郑梅仙),兄王某某2、嫂徐某某及原告本人,按人口在本生产队以父亲的户名取得农村山场、林地、自留地及其他承包经营权至今,现因贺村姜家公路工程征用的山场、林地、自留地、宅基地征用收益有争议,现生产队的政策是1980年之前的承包合同的山场、林地、自留地计算征用费收益到户所有,就是说,增人不增地,死人不减地的原则,合同生效后,不得随意变更承包合同,按照2023年1月16日原告与被告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签订的和解协议内容,对父母亲过世后留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收益在内的遗产分割,双方同意协商解决,可至今未能达成协议。案件受理费294元,减半收取147元,由原告王某某1负担,驳回原告王某某1的诉讼请求。
孙某某1、孙某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孙某某1、孙某某2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2.判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共同继承父母遗留的位于济南市历下区某小区六区一号楼二单元301室房产,平均每人继承房产价款总额三分之一的份额(房产估计约116万元);
3.判令案涉房产由某某某1主管并将房产变卖,变卖价款由某某某1分别支付孙某某2、孙某某3价款总额的三分之一;
4.判令被上诉人以现金方式分别支付孙某某1、孙某某2丧葬费及一次性补助费各18957.89(元);
5.判令遗产补偿款由某某某2以现金方式分别支付孙某某1、孙某某4、孙某某3各12023.97(元);
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父母生前共有两套房产,其中位于天桥区工人新村的房产是在父亲极不情愿的情况下才过户到孙某某3名下的,但被上诉人户口却一直赖在某小区六区一号楼二单元301室并未迁走,关键是被上诉人也从未和父母居住在一起尽上照顾父母的义务,被上诉人不迁户口的目的就是为了独吞父亲这套房产,但一审法院在没经调查事实的真相也没听上诉人意见的情况下单听被上诉人一面之词就支持了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书上竟然写明被上诉人一直在案涉房屋居住,所以案涉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的结论,法官单听被上诉人满口谎言的一面之词就草率的下达判决书,因此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5519元,由上诉人孙某某1、孙某某2负担。
徐某某1与徐某某6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徐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l.依法判令被继承人范某某拆迁取得的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60平方米的定向安置房权益(具体房产位置、房号待拆迁资料调取后确定)由原、被告六人平均继承;
2.依法判令被继承人范某某名下存款由原、被告六人平均继承;
3.依法判令被继承人范某某名下所持有的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及股份分红由原、被告六人平均继承;
4.依法判令被继承人徐某某7名下所持有的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经济合作社的股份及股份分红由原、被告六人平均继承;
5.本案的各项诉讼费用由五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被继承人徐某某7与范某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婚后共生育子女六人(四女两子),即:
长女徐某某2、次女徐某某3、三女徐某某4、四女徐某某5及长子徐某某6、次子徐某某1。徐某某2、徐某某3、徐某某4、徐某某5各继承范某某所有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户籍股一股以及劳龄股三十股的四分之一,徐某某1、徐某某2、徐某某3、徐某某4、徐某某5、徐某某6各继承徐某某7所有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歇甲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户籍股一股以及劳龄股二十七股的六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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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户口子女可以继承父母的土地吗,户口已经迁出还能继承父母老家的房产吗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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