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房屋确实属于资产。
1. 资产的定义与范围
资产是指企业、单位或个人拥有或控制的,预期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这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存货、固定资产等。
房屋作为一种固定资产,具有长期使用价值,且通常能够带来租金收入或增值收益,因此符合资产的定义。
2. 法律依据
虽然提供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和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中并未直接提及房屋是否属于资产,但这些条款涉及了资产的不同形式和处理方式,从侧面印证了房屋作为资产的一种类型。
特别是在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语境下,房屋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会被纳入资产范畴进行管理和分配。
3. 房屋作为资产的具体表现
在财务报表中,房屋通常被列为固定资产项下,按照其成本或评估价值进行入账。
房屋可以通过出租、出售或抵押等方式为企业或个人带来经济利益。
在企业破产或清算时,房屋作为资产的一部分,会被用于偿还债务或分配给债权人。
房屋作为一种具有长期使用价值和能够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明确属于资产的范畴。
保理合同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将现有的或者将有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人,保理人提供资金融通、应收账款管理或者催收、应收账款债务人付款担保等服务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为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赖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审理中,赖某某将上诉请求变更为:
1、确认赖某某与海腾公司签订的三份《海腾云鼎商品房认购书》有效,并判令海腾公司继续履行8号楼3层1-10轴线房屋和4层1-10轴线房屋《海腾云鼎商品房认购书》,向赖某某交付该两份认购书项下的房屋,协助赖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证书;
2、依法确认海腾云鼎8号楼3层1-10轴线整层房屋(拆迁还房除外)和4层1-10轴线整层房屋(拆迁还房除外)不属于破产财产,不纳入海腾公司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或财产分配方案;
3、确认赖某某享有违约金债权为767934.25元;
4、诉讼费由海腾公司负担。上诉人所购买房屋系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依据《审理破产案件规定》第71条第5项规定及《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2条第4项规定,结合最高院(2017)最高法民申1429号民事裁定书裁判理由,案涉房屋根本不属于破产财产,且案涉房屋也并没有登记在被上诉人名下,故不应纳入被上诉人的财产管理方案、财产变价方案或财产分配方案,依据《企业破产法》第38条,应交付给享有物权期待权的上诉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47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00元,均由上诉人赖某某负担。
沈某某、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原告购买的天湖国际城第B6(幢、栋、#楼)1(单元)20(层)01202(室、号)房屋办理权属登记所需所有材料报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并为原告办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属证书;
2.判令被告自2017年9月26日起,以171216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的违约金至办证为止;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沈某某撤回了第2项诉请。事实与理由:
2015年12月12日,原告(买受人)为购买被告(出卖人)开发建设的天湖国际城第B6(幢、栋、#楼)1(单元)20(层)01202(室、号)房屋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该房屋总价款为1729459元,付款方式为按揭付款即合同签订同时支付首付款269459元、2015年2月11日前支付购房款250000元,余款1210000元向贷款银行申请贷款支付。被告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天湖国际城第B6(幢、栋、#楼)1(单元)20(层)01202(室、号)房产办理权属登记所需材料报蚌埠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并协助原告沈某某办理该房产的房地产权属证书,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蚌埠天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林某某、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等物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确认所诉商铺产权归原告所有,并配合办理所有权证;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10年元旦,原告林某某受浙江润银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指派,以个人名义和王某某、荣某某达成合作协议,共同出资开发信阳市羊山新区和源壹号、贰号公馆,并以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公司,首期开发和源壹号公馆,该开发项目结束后经决算,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确定该项目商铺22间(其中5号楼S5-3至S5-9共7间、9号楼S9-1至S9-5共5间、10号楼S10-5至S10-12共8间、11号楼S11-6、S11-7共2间,共计22间),面积2887.19平方米,实际总价19616718.78元,归原告林某某所有(原编号S5为5号楼,5-3为5号楼103,其余同),并与2016年8月31日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出具了关于和源壹号公馆22间商铺归林某某所有的备忘录,对上述产权归属作了特此说明。被告(反诉原告)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按照《关于壹号公馆22间商铺备忘录》、《壹号公馆项目结算情况说明》在本判决生效后六十个工作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林某某办理该备忘录及情况说明中除S5-3、S9-1、S9-2、S9-3(即5号楼103号、9号楼101、102、103号)之外的其余18套房产的产权手续,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和源发展(河南)置业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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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应收帐款属于资产吗,资本公积属于资产吗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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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一位律师,看三样能在第三方渠道核对的事实:执业年限与专业方向、代理案件的案号与裁判文书、媒体与机构的公开报道;个案结果仍取决于所在地、阶段与证据。
判断律所靠不靠谱,看三类可核验信息:律师姓名与执业证号可在司法部平台查询、承办案件可在裁判文书网检索、处罚与惩戒记录由司法行政机关公开。
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价,法定下限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