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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未取得房产证可以被强制执行。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予以执行。因此,如果拆迁安置房不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强制执行。2)关于未取得房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法院在执行时会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来确定房屋权属。一旦确认房屋权属归于被执行人所有,法院便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并作出裁定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3)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拆迁安置房是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法院只能进行查封,而不能进行变卖或拍卖。这是为了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拆迁安置房即使未取得房产证,也有可能被法院强制执行,但具体执行方式会受到房屋是否属于被执行人生活必需品的影响。
一、安置房能强制执行吗1、安置房能强制执行。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如果不是被执行人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话,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只能查封不能变卖、拍卖。2、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二、怎样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流程如下:
1、申请。原告向下达判决书的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审查立案。法院部门通过审核确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会接受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处理;
3、通知。法院执行组织接到法院的移交执行书后,通知被告人并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义务;
4、执行。
老赖拆迁安置房可以执行。拆迁安置房是政府进行城市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时,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一定期限内不能上市交易;
2、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唯一房产可以强制执行。具体情况如下:
1、如果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超出了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必需的范围,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2、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的过程中,对于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在符合一定情形的,是可以进行拍卖、变卖予以执行的。金钱债权执行中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只要满足以下的任一情形,法院可强制拍卖涉案房屋:
1、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是老人,那么名下虽然有一套房子,但是其儿子的房子多,足以保障被执行人的生存,对被执行人的保障就没有必要;
2、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执行依据生效之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而转让他名下的其他房产的,本来有房产,甚至有多套房产,但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为了逃避债务,转让、转移自己的名下的房产,造成了只有一套房产,这不属于保护的对象,因为被执行人的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的履行;
3、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的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以及所抚养家属提供了可供居住的房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有以下3种情况,即使是唯一住房,同样能执行:
(一)如果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须的居住房屋的,比如被执行人为老人,儿子名下有房产,可以保障老人的居住;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逃避债务转让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林某某、姜某某、林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中止对林某某名下济宁市任城区南张街道办事处凤凰台村房屋拆迁补偿款40万元中临时安置费的执行。综上,被扣留查封的40万元不是房屋拆迁补偿费,而属于临时安置费,该临时安置费有上诉人应得的份额,且该临时安置费属于生活保障,上诉人不是被执行人,任城区人民法院不应查封上诉人应得的份额。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上诉人林某某、姜某某、林某某负担。
鲁某某与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原告鲁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停止对位于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的强制性,并解除查封扣押;
2、请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去办理房产证,在交完相关税费后,拿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荒唐的是无法领取房产证,才得知房屋在2020年1月21日就被查封,随后原告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2021年1月25日原告收到法院(2021)皖0523执异3号执行裁定书。不得执行原告鲁某某位于马鞍山市郑蒲港新区,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马鞍山市江北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张某某、吕某某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停止对原告购买的位于青岛市李沧区××小区××路××号××单元××房产的强制执行,并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2、请求判决确认原告张某某与第三人周某某某宝于2018年2月9日签订达成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有效,并确认青岛市李沧区的房产为原告所有。3、由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原告与第三人在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合同并合法占有案涉房屋,且按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应付价款,未办理过户的原因是周某某某宝的房产证还没有办理下来,该涉案房产依法不应查封。案件受理费10365元(原告已预交),由第三人周某某某宝、第三人王某某负担,不得执行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号楼××单元××户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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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拆迁安置房可以被强制执行吗,房子没有房产证能强制执行吗
内容审核:梁红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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