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国有工矿企业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依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条文,而是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综合运用。具体来说:
1. 土地管理与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若涉及土地征收或征用,需遵循此法律规定。
2.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棚户区改造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重新配置,需按照此条例进行。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该条例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工矿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需遵循此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工矿企业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中,需根据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确保改造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唐山市丰南区鑫丰铁粉精选福利厂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支付铁粉福利厂土地转让款1000万元(含铁粉福利厂拖欠原告的借款8500000元及原告汇给铁粉福利厂150万元),2013年3月22日,被告注销了铁粉福利厂,原告在2013年5月30日将剩余土地转让价款2680559.50元支付给开发区管委会,至此原告按约将土地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达到了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但因铁粉福利厂已于2013年3月22日依法注销,致使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一直未能变更到原告名下。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依照土地管理部门法律、法规配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办理【丰某某用(2010)第548号】和【丰某某用(2010)第5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至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名下,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鑫丰铁粉精选福利厂2010年9月15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马鞍山市向山污泥处置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向山污泥公司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向山污泥公司的全部诉请。陶村村委会为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明知案涉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用地,亦明知向山污泥公司为工业生产企业,租赁该土地用于非农目的,陶村村委会却在合同中允许向山污泥公司租赁土地用于建设塑料大棚做仓储,用于污泥发酵和堆放等生活配套用途,且有向山镇人民政府作为见证人,向山污泥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土地可以用于非农建设,签署该合同时向山污泥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862元,由陶村村委会负担4210元,由向山污泥公司负担37652元。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汤庄村村民委员会、秦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汤庄村委会上诉请求: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60663.5元由秦某某某返还给汤庄村委会或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秦某某某承担。第二,《原灯具厂转让协议》第一条中,所写明的是将五间瓦房转让给乙方使用,也就是说秦某某某即便是依据协议内容,对涉案五间瓦房所享有的权利也仅仅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秦某某某不论是对涉案五间瓦房,还是五间瓦房因拆迁而转化的补偿款均不享有任何权利,更无权私自占为己有,而涉案房屋于2012年就已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60663.5元属于村集体资产,而一审法院仅依据转让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的使用权,就将60663.5元村集体资产认定属于秦某某某,其认定错误,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上诉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汤庄村村民委员会、秦某某某各负担6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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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工矿仓储用地属于什么用地,国有控股企业裁员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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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