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国有工矿企业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依据并非直接来源于某一特定的法律条文,而是涉及多个法律法规的综合运用。具体来说:
1. 土地管理与使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在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中,若涉及土地征收或征用,需遵循此法律规定。
2. 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棚户区改造可能涉及土地使用权的重新配置,需按照此条例进行。
3.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该条例适用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国有工矿企业作为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其棚户区改造涉及国有资产的处置和管理,需遵循此条例的相关规定。
国有工矿企业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的依据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多个法律法规。在具体操作中,需根据改造项目的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这些法律法规,确保改造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一条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进一步搞好国有企业,推动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发展和壮大国有经济,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制定本条例。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金融机构中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件,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唐山市丰南区鑫丰铁粉精选福利厂于2010年9月15日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0年9月17日支付铁粉福利厂土地转让款1000万元(含铁粉福利厂拖欠原告的借款8500000元及原告汇给铁粉福利厂150万元),2013年3月22日,被告注销了铁粉福利厂,原告在2013年5月30日将剩余土地转让价款2680559.50元支付给开发区管委会,至此原告按约将土地转让价款全部支付完毕,达到了双方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办理变更登记的条件,但因铁粉福利厂已于2013年3月22日依法注销,致使转让土地的使用权一直未能变更到原告名下。被告唐山市丰南区胥各庄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依照土地管理部门法律、法规配合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办理【丰某某用(2010)第548号】和【丰某某用(2010)第54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登记项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变更登记至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名下,原告唐山市丰南区鑫丰热力有限公司与唐山市丰南区鑫丰铁粉精选福利厂2010年9月15日《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效。
马鞍山市向山污泥处置有限公司、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陶村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向山污泥公司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支持向山污泥公司的全部诉请。陶村村委会为案涉土地的所有权人,明知案涉土地的用途为农业用地,亦明知向山污泥公司为工业生产企业,租赁该土地用于非农目的,陶村村委会却在合同中允许向山污泥公司租赁土地用于建设塑料大棚做仓储,用于污泥发酵和堆放等生活配套用途,且有向山镇人民政府作为见证人,向山污泥公司有理由相信该土地可以用于非农建设,签署该合同时向山污泥公司已经尽到了审慎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1862元,由陶村村委会负担4210元,由向山污泥公司负担37652元。
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汤庄村村民委员会、秦某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汤庄村委会上诉请求:
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涉案房屋拆迁补偿款60663.5元由秦某某某返还给汤庄村委会或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均由秦某某某承担。第二,《原灯具厂转让协议》第一条中,所写明的是将五间瓦房转让给乙方使用,也就是说秦某某某即便是依据协议内容,对涉案五间瓦房所享有的权利也仅仅是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因此,秦某某某不论是对涉案五间瓦房,还是五间瓦房因拆迁而转化的补偿款均不享有任何权利,更无权私自占为己有,而涉案房屋于2012年就已拆迁,所获得的补偿款60663.5元属于村集体资产,而一审法院仅依据转让协议第一条中约定的使用权,就将60663.5元村集体资产认定属于秦某某某,其认定错误,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17元,由上诉人枣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张范街道汤庄村村民委员会、秦某某某各负担65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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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工矿仓储用地属于什么用地,国有控股企业裁员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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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的强制拆除只有一条路径:政府申请、法院审查裁定、依法执行,行政机关自己动手拆房违法;核三个有没有:补偿决定、期限届满、法院裁定。
按顺序做三件事:一周内固定现场与权属证据、一个月内通过信息公开查清实施主体、在60日复议期或6个月起诉期内启动程序。
报警的真正价值是留下带时间的官方记录,用以证明强拆时间与实施主体;接警后不出警、不处理的不作为,本身可以复议、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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