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关于国土三调非林地建房归哪里审批的问题,首先明确,非林地建房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
1. 审批主体与流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具体到非林地建房,若该地块原为非农用地(如原为未利用地或其他类型用地),则需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将非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转用审批完成后,再按照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审批流程,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2. 农用地转用审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审批层级根据具体情况而定: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国务院或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 规划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因此,非林地建房在办理完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宅基地审批后,还需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方可进行建设。
国土三调非林地建房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如适用),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宅基地用地,并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建设。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林木新上诉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从原审法院调取的《复函》可知,涉案Cx、Cx土地现状地类均为耕地,且均未办理国土用地、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第四十四条规定: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案土地属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需要办理农转用手续,由此可知涉案Cx、Cx土地并不符合交易的条件,且被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镇政府明确表明涉案土地属于历史征地,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案涉规划许可申请表不能代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248元,由上诉人林木新负担。
刘某某林、吴某某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刘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驳回刘某某、倪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刘某某、吴某某承担刘某某、倪某某房屋价值减损损失、鉴定费及诉讼费于法无据,依法不应支持。根据永善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细则[2018-2020年]的通知(永政通〔2018〕82号)的要求,暂时不能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而不是不能办理,刘某某早在2018年就将相关材料送交了相关部门。刘某某、倪某某的房屋是宅基地修建(自建房),并非商品房,云南精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告)评估结论依据不足。刘某某、倪某某的房屋设计不合理,评估报告中载明:
本次报告估算,刘某某的房屋“批准书批准面积146平方米”实地丈量结果为559平方米。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代理意见:
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刘某某、倪某某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刘某某、倪某某取得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修建的面积(146平方米)与鉴定机构估算地上建筑面积(以实地丈量结果计559平方米)不符。2018年3月12日,刘某某与吴某某达成调解协议:
吴某某自己建房或转让任何人搞建设,建房留窗户,砂石、砖块落到1.5尺内,刘某某家不得干涉,实际上刘某某、倪某某侵占了0.75尺。本案纠纷产生的实质原因是刘某某、倪某某在修建房屋时将窗户设计在相邻一侧位置不合理,相互之间都影响了采光通风,刘某某正常使用宅基地还预留了550mm间隔,刘某某、倪某某在建房时不留任何间距,还把采光通风的窗户留在刘某某宅基地一侧,其应当预见刘某某一旦建房肯定会影响采光通风。另外,刘某某、倪某某提交的房屋价值评估鉴定意见不客观,该鉴定意见采用城市商品房标准评估与事实不符。吴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判,驳回刘某某、倪某某的诉讼请求。主要一审法院因刘某某、倪某某申请延期开庭,于2021年12月28日才将传票通过微信发至吴某某儿子,开庭日期为12月31日9时0分,吴某某居住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受客观因素影响无法按时出庭,并向一审法院做了说明,但一审法院仍然进行了庭审。2、由刘某某、吴某某连带赔偿修建房屋影响刘某某、倪某某房屋通风采光,造成刘某某、倪某某房屋价值减损损失35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3、由刘某某、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刘某某、倪某某已支付鉴定费30100元。
张某某、张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21)豫058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确认第三人征收的位于林州市下申街村××自然村,两被上诉人名下两层楼房调换的安置房353.67㎡中有92㎡属于上诉人所有。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根据林州市政府部门发布的《林州市林虑河生态公园及周边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就案涉宅基地可调换的房屋面积进行计算并要求确权,一审法院开庭时对该计算依据是否符合规定,完全可以询问作为拆迁部门的第三人,包括宅基地的确认方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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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农村林地建房审批流程,林地上建房审批手续流程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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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拆除新建”类城中村改造才进入依法征收、适用征收补偿规则;整治提升不拆房只翻新管线,拆整结合各占一半,先判断本村属于哪一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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