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体现其复合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对于十几年前建的厂房无手续是否算违建的问题,以下进行详细分析:
1)违建的定义与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必须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该法第六十四条,将被视为违法建筑。
2)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1. 对于历史遗留的无证建筑,特别是08年之前建设的,实践中通常很难被直接认定为违章建筑,尤其是在拆迁补偿时,这类建筑往往能获得与有证房屋相似的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建筑在法律上完全合规,只是在实际操作中,考虑到历史背景和实际情况,会给予一定的宽容度。
2. 这种宽容度并不适用于所有情况。如果无证建筑是在08年以后建设的,且没有申请合法审批手续,那么在处理时,虽然可能不属于抢建行为,但仍可能面临最低建筑成本价的补偿或者更严格的处罚。
3)具体情形的分析1. 如果十几年前建的厂房是在工业用地上,且没有办理相关的报建和审批手续,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该厂房很可能被视为违法建筑。
2. 如果该厂房的建设涉及到了农用地的转用,且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那么违法性质将更加明确。
3.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厂房建设时并未被认定为违建,但如果后续城市规划或土地利用规划发生了变化,导致该厂房所在区域被划入了新的规划范围,且该厂房不符合新的规划要求,那么也可能被要求拆除或整改。
十几年前建的厂房无手续是否算违建,需要根据具体的建设时间、地点、用途以及是否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等因素来综合判断。如果确实存在违法建设的情况,那么将面临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探机公司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原审法院(2019)冀070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2.依法改判支持探机公司第二项诉讼请求,即,二被上诉人拆除在原建筑物改建部分,使其恢复原状;
3.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原判决关于“大德公司改扩建及新建房屋,虽然在建设时未办理合法的建筑审批手续,但是相关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及如果认定为违法建筑将如何处理应当由有权力的行政机关认定处理”的认定错误。违法建设是指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大德公司新建房屋的开工时间约为2008年4月,此时《城乡规划法》已正式实施,此后包括改建、扩建、翻建等都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办理房产证,否则就应当被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大德公司新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也未取得权属证书,根据法律规定明显属于违法建筑。原判决关于“考虑到大德公司新建的楼房,造价成本较高,一旦拆除将涉及社会资源的巨额浪费,且该房屋是否为违法建筑并未经相关部门作出认定,故在行政机关未就该房屋性质是否系违法建筑及如果系违法建筑应当如何处理作出认定前,法院亦不宜就新建及改扩建的房屋是否拆除作出处理”的认定不符合公平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对于违法建筑的处罚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大德公司新建的违法建筑随时会被强行拆除。且2009年6月8日,张家口市桥东区城市建设重点工程指挥部向探机公司发函,因道路拓宽改造需要,要求对涉案土地上的三层楼房进行搬迁工作,并强调该房屋依照相关规定应无偿拆除。因此,被拆除时也不会获得任何补偿。一审法院对涉案的新建及改扩建房屋不予处理,那么就是把巨大的风险转移给了探机公司,而大德公司却不再承担任何风险。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同时,《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明确约定,“在租用区内再新建房屋要经市规划局和探机公司同意后方可动工。”本案中,大德公司改扩建房屋既未通知探机公司也未将相关材料报送探机公司,更是在未征得探机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就擅自动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未经探机公司同意,探机公司请求被上诉人恢复原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得煤站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探机公司对保得煤站的诉讼请求,或者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探机公司承担。1、保得煤站是经探机公司同意后进行的转租,之后一直是由大德公司占有、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探机公司收取租金直至租期届满合同履行完毕,期满后,根据法律规定,大德公司负有腾退租赁物及支付房屋占用使用费的合同义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10元,由中地装张家口探矿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23元、新兴保得(天津)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张家口保得发煤站负担31887元。
青岛华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华欧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驳回庚辰公司的补偿诉求;
2.二审费用由庚辰公司承担。根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庚辰公司在租赁土地投资建设的4-5号厂房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属于违法建筑,依法应予拆除,不应当给予任何补偿。变更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20)鲁0211民初1216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青岛华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补偿款54776563.2元”,一审案件受理费11698元,反诉费197499元,计209197元,由青岛华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53175元,青岛庚辰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022元。
刘某某与魏东超、薛某某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的《莲花湖菇场十号棚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库房转让款105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计算方式:以105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利息41160元(105000×4.9%×8=84933元),自2020年7月18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完毕为止};3、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2015年5月2日,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莲花湖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将原告位于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莲花湖菇场十号棚全部强拆,事后原告起诉莲花湖街道办事处非法强拆过程中发现2011年5月25日遂平县国土自然资源局曾因为此处给遂平县农业农村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遂国土监字(2011)22号处罚决定:1、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被告魏东超、薛某某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刘某某返还棚房转让款10万元并赔偿该款资金占用费用[资金占用费计算方式:以库房转让款1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确认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魏东超、薛某某启于2012年7月17日签订的《连环湖菇场十号棚转让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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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建房20年无手续属于违建吗,国有工业用地建厂房算违建吗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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