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硕士,2007年取得律师执业资格,2008年从事律师实务工作至今,现为北京在明律所资深律师。
在一个单位工作十年以上但都与第三方签合同,劳动者仍享有一定权益,具体如下:
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订1.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有权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劳动者主动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一规定旨在保护长期稳定工作的劳动者,提供更为稳定的就业保障。
2. 即便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若实际工作年限连续且满足十年条件,劳动者仍可依据此条款主张权益。
2)经济补偿与赔偿1. 若因单位原因解除劳动合同,且符合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对于工作满十年的员工,经济补偿即为十个月工资。
2. 若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标准通常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3)年假与休假权益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员工,享有十天年休假。这一权益不受劳动合同签订方式的影响,劳动者应依法享受。
4)其他权益长期工作的员工还可能享有更多的职业培训、晋升机会,以及在裁员时的优先留用权等。这些权益虽未直接由法律条文规定,但基于长期服务与贡献,劳动者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主张。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上诉人王某某上诉请求: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判令:
1、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6376元;
2、被上诉人未提前30日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3500元。上述两项合计19876元。一审和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
上诉人于2018年4月17日通过锦州世园运营有限公司招聘到锦州世园运营有限公司做厨师工作,2018年10月4日因风景区过10月份是旅游淡季,被被上诉人辞退(当时被辞退的有几十人,光食堂就4人,打扫卫生的……),辞退的都是没签过任何合同。2019年11月锦州世园运营有限公司综合部亲自打电话聘请上诉人还去做厨师工作,因为有上次教训上诉人本不想去,但被上诉人承诺这回肯定签劳动合同,上保险,于是2019年12月20日上诉人正式到被上诉人锦州世园运营有限公司入职,入职时填写工作人员信息表,信息表上填有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入职前、入职后谁也没提过第三人民兴物业,第三人民兴物业申请人也不认识、也不知道,仲载时申请人才听说有第三人。被上诉人拿出我与第三人签的合同,第三人到现在申请人都没见过,入职时也是被上诉人亲自招聘。一审时让我做笔迹签定,我没同意,因为疫情期间被辞退,几个月我都没找到工作,给我家庭生活带来极大困难,没有有钱做签订,辞退原因是入职后我多次找领导要求签订劳动合同,领导总是以各种原因往后拖延,后来公司更换领导,不给签劳动合同所以综合部才将我辞退,没签劳动合同我证据如下:我被辞退后把被申请人投诉到滨海新区劳动监察大队,监察大队到被申请人处调查,被申请人给监察大队出具的证明和我填写入职的时间是致的。《劳动合同法》五十八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那么2018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派遣单位应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按月给我支付报酬,之所以没有支付,是我们之间根本没签过合同。合同只有被上诉人有,为什么派遣的第三人和我都没有,上诉人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过合同。劳动仲裁让被上诉人提供上诉人离职前12个月工资发放明细,被上诉人提供不出,因为2018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9日之间上诉人根本没在被上诉人处工作过,所以2019年的工资明细被上诉人根本无法提供。第三人无派遣资质。一审判决载明“王某某”身份证号,电话号码的《劳务合同》,上诉人不认可它真实,至于第三人支付工资的事,上诉人并不知道,上诉人以为是被上诉人直接打到卡里,以上针对主要上诉事实与理由的阐述,上诉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上诉至贵院,垦请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部分16376元,被上诉人未提前30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锦州世园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王某某各承担5元。
邵某某令与内蒙古自治区国营甘河农场、第三人内蒙古自治区国营甘河农场居民委员会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要求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甘河农场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理由如下:
第三人下发的“签订劳务协议通知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原告是在2003年8月,被甘河农场招聘到第三人居委会处工作,至今工作时间已经超过十年,2017年11月,被告要求第三人给原告下达了“签订劳务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要求原告在2018年1月1日前与第三人签订劳务协议,拒签视为放弃与第三人的劳务关系。原告邵某某令与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营甘河农场存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关系,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内蒙古自治区国营甘河农场负担。
简某某与四川省有家物业管理策划有限公司、成都福上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简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1日,共计10个月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共计13700元;
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298元。事实与理由:
原告从2003年起就一直在成都市武侯区××路××路××号“青年公寓”担任保安工作,被告有家物业公司系“青年公寓”聘用的物业公司,原告一直接受被告有家物业公司管理,每月工资1370元也是被告有家物业公司按月支付,后由于市政改造,“青年公寓”于2017年被拆迁,原告在2017年10月27日突然收到被告福上劳务公司出具调令,才知道是被告福上劳务公司派其到被告有家物业公司处工作,但经过原告调查了解,被告有家物业公司与被告福上劳务公司实际是关联公司,幕后老板为同一人,虽然名义上原告是被告福上劳务公司的职工,但实际上,原告一直是在替被告有家物业公司打工,只是被告有家物业公司为了规避劳动年限和达到不签劳动合同、不买社保的目的与被告福上劳务公司串通而采取的手段,被告上述做法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相关规定,但仲裁委却罔顾事实,只是依据被告出具的单方证据就武断认定原告与被告福上劳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故原告诉至法院。驳回原告简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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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签了两次劳动合同10年
内容审核:李小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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