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厂房失火烧了周边民房,厂房法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失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1. 责任判定:
如果厂房失火是由于个人原因,如员工违规操作、故意纵火等造成的,那么主要由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如果厂房失火是由于管理上存在疏漏,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能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此条款主要针对的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但厂房法人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如果疏于管理,也可能因此承担间接责任。
2. 民事赔偿:
无论失火原因如何,只要厂房失火导致了周边民房的损失,厂房法人或责任人都有义务进行民事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被烧毁房屋的价值、因房屋被毁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赔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裁决。
3. 法律建议:
厂房法人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厂房法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受损的周边民房,厂房法人应主动与受损方进行协商,尽快达成赔偿协议,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失。
厂房失火烧了周边民房,厂房法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失火的原因和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但无论如何,厂房法人都有义务进行民事赔偿,并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荣某某石材厂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赤湖镇政府立即向荣某某石材厂支付经营损失补偿款1050000元,或者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吴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
荣某某石材厂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的独立经营主体;
石板材厂的经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需要满足获得行政许可、环保部门的环境测评合格、依法纳税等条件,个人不能直接从事石板材的加工。本案中,吴某某之所以从厦门到漳浦县来租赁荣某某石材厂从事石板材经营,也是看中荣某某石材厂能提供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吴某某在租赁期间也是以荣某某石材厂的名义在经营、纳税、申请环评、缴纳水电费等。因此,一审判决没有将荣某某石材厂认定为独立经营主体,反而认定荣某某石材厂是吴某某在经营,进而认定有权获得案涉补偿款的主体为荣某某石材厂的实际经营人吴某某是错误的。荣某某石材厂与吴某某签订的《“荣某某石板材厂”租赁协议书》第六条第3款约定,“在本租赁期内,如地方政府要求对乙方所租房屋和场地进行改造或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漳浦县人民政府开展漳浦县石材加工行业的整治工作,荣某某石材厂属于整治范围,为此,荣某某石材厂与赤湖镇政府签订《集中区内石板材加工企业关停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之后,荣某某石材厂与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前、2019年12月30日前分别停止生产、清理现场,按照上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并经有关部门和赤湖镇政府有关负责人检查确认。由此可见,荣某某石材厂因政府开展行业整治工作而关停,属于案涉租赁协议第六条第3款约定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案涉租赁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案涉补偿协议书项下的补偿款自然与吴某某无关。从本案法律关系上看,吴某某与荣某某石材厂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而案涉补偿款涉及的是企业退出集中区石板材加工行业的补偿关系,吴某某并不能因为其是承租人就获得荣某某石材厂退出集中区石板材加工行业的经营损失补偿款的所有权。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归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以此类推,在本案中退出集中区石板材加工行业的是荣某某石材厂而非承租人吴某某,基于退出集中区石板材加工行业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属荣某某石材厂所有。因此,吴某某请求案涉补偿款归其所有的主张,缺乏请求权基础。案涉补偿款是政府对荣某某石材厂退出集中区石板材加工行业的经营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对将来可能产生的经营损失的补偿,并不能因为在租赁期间经营荣某某石材厂的实际经营人系承租人吴某某,就认定案涉补偿款应归吴某某所有。原审判决超出吴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吴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之一是“依法确认赤湖镇政府因石材加工行业整治拆除荣某某石材厂场所内七台大切机台的拆迁补偿款1050000元归吴某某所有,并由吴某某直接向赤湖镇政府领取”,而一审判决认定1050000元系经营损失补偿款,而非拆迁补偿款,并在吴某某没有变更其诉讼请求或起诉的事实与理由的情况下,径行判决赤湖镇政府将尚未支付荣某某石材厂的经营损失补偿款1050000元直接支付给吴某某,属于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错误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4350元,减半收取计7175元,由漳浦县赤湖荣某某石板材厂负担5022.5元,由吴某某负担2152.5元,漳浦县赤湖镇人民政府与漳浦县赤湖荣某某石板材厂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集中区石板材加工企业关停补偿协议书》项下补偿款中的735000元归吴某某所有,并由吴某某直接向漳浦县赤湖镇人民政府领取。
赵某某、赵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赵某某、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有产权房屋(140平)补偿款240万元;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无产权房屋(130平)补偿款24万元;
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540平)补偿款20万元;
4.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地上建筑物(猪舍40平)补偿款4万元;
5.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地上物(林木)补偿款30万元;
6.两个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损失补偿35万元;
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在原告房屋与院落下走高压燃气管道,未保留安全距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的房屋已经不具备安全居住、使用条件,被告虽然承诺给原告进行拆迁补偿,但至今不实际履行,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房屋不能居住,土地不能耕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的规定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赵某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20元,由赵某某、赵某某负担。
古某某、谭某某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古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一审判决;
依法判令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之规定,上诉人不予配合被上诉人就其消防违法行为主张关联性权利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应该依法得到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元,由古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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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厂房改民房去哪里告,厂房被烧有什么赔偿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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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