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厂房失火烧了周边民房,厂房法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主要取决于失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管理上的疏漏。
1. 责任判定:
如果厂房失火是由于个人原因,如员工违规操作、故意纵火等造成的,那么主要由该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包括民事赔偿甚至刑事责任。
如果厂房失火是由于管理上存在疏漏,如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等,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能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虽然此条款主要针对的是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但厂房法人作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如果疏于管理,也可能因此承担间接责任。
2. 民事赔偿:
无论失火原因如何,只要厂房失火导致了周边民房的损失,厂房法人或责任人都有义务进行民事赔偿。赔偿范围通常包括被烧毁房屋的价值、因房屋被毁而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费用以及可能的停产停业损失等。
赔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由法院裁决。
3. 法律建议:
厂房法人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落实,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一旦发生火灾等安全事故,厂房法人应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受损的周边民房,厂房法人应主动与受损方进行协商,尽快达成赔偿协议,以减轻自身的法律责任和声誉损失。
厂房失火烧了周边民房,厂房法人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失火的原因和管理上是否存在疏漏。但无论如何,厂房法人都有义务进行民事赔偿,并应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以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荣某某石材厂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2021)闽0623民初14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赤湖镇政府立即向荣某某石材厂支付经营损失补偿款1050000元,或者依法将本案发回重审;
2.本案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均由吴某某承担。事实和理由:
荣某某石材厂是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设立的独立经营主体;
石板材厂的经营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需要满足获得行政许可、环保部门的环境测评合格、依法纳税等条件,个人不能直接从事石板材的加工。本案中,吴某某之所以从厦门到漳浦县来租赁荣某某石材厂从事石板材经营,也是看中荣某某石材厂能提供营业执照、环评手续,吴某某在租赁期间也是以荣某某石材厂的名义在经营、纳税、申请环评、缴纳水电费等。因此,一审判决没有将荣某某石材厂认定为独立经营主体,反而认定荣某某石材厂是吴某某在经营,进而认定有权获得案涉补偿款的主体为荣某某石材厂的实际经营人吴某某是错误的。荣某某石材厂与吴某某签订的《“荣某某石板材厂”租赁协议书》第六条第3款约定,“在本租赁期内,如地方政府要求对乙方所租房屋和场地进行改造或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本案中,漳浦县人民政府开展漳浦县石材加工行业的整治工作,荣某某石材厂属于整治范围,为此,荣某某石材厂与赤湖镇政府签订《集中区内石板材加工企业关停补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补偿协议书》”)。之后,荣某某石材厂与吴某某于2019年11月20日前、2019年12月30日前分别停止生产、清理现场,按照上述补偿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义务,并经有关部门和赤湖镇政府有关负责人检查确认。由此可见,荣某某石材厂因政府开展行业整治工作而关停,属于案涉租赁协议第六条第3款约定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案涉租赁合同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案涉补偿协议书项下的补偿款自然与吴某某无关。从本案法律关系上看,吴某某与荣某某石材厂之间是租赁合同关系,而案涉补偿款涉及的是企业退出集中区石板材加工行业的补偿关系,吴某某并不能因为其是承租人就获得荣某某石材厂退出集中区石板材加工行业的经营损失补偿款的所有权。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是“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归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以此类推,在本案中退出集中区石板材加工行业的是荣某某石材厂而非承租人吴某某,基于退出集中区石板材加工行业所获得的补偿款应属荣某某石材厂所有。因此,吴某某请求案涉补偿款归其所有的主张,缺乏请求权基础。案涉补偿款是政府对荣某某石材厂退出集中区石板材加工行业的经营损失的一种补偿,是对将来可能产生的经营损失的补偿,并不能因为在租赁期间经营荣某某石材厂的实际经营人系承租人吴某某,就认定案涉补偿款应归吴某某所有。原审判决超出吴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吴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之一是“依法确认赤湖镇政府因石材加工行业整治拆除荣某某石材厂场所内七台大切机台的拆迁补偿款1050000元归吴某某所有,并由吴某某直接向赤湖镇政府领取”,而一审判决认定1050000元系经营损失补偿款,而非拆迁补偿款,并在吴某某没有变更其诉讼请求或起诉的事实与理由的情况下,径行判决赤湖镇政府将尚未支付荣某某石材厂的经营损失补偿款1050000元直接支付给吴某某,属于超过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的错误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14350元,减半收取计7175元,由漳浦县赤湖荣某某石板材厂负担5022.5元,由吴某某负担2152.5元,漳浦县赤湖镇人民政府与漳浦县赤湖荣某某石板材厂于2019年11月20日签订的《集中区石板材加工企业关停补偿协议书》项下补偿款中的735000元归吴某某所有,并由吴某某直接向漳浦县赤湖镇人民政府领取。
赵某某、赵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赵某某、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有产权房屋(140平)补偿款240万元;
2.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无产权房屋(130平)补偿款24万元;
3.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土地(540平)补偿款20万元;
4.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地上建筑物(猪舍40平)补偿款4万元;
5.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地上物(林木)补偿款30万元;
6.两个营业执照生产经营损失补偿35万元;
7.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认为被告公司在原告房屋与院落下走高压燃气管道,未保留安全距离,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原告的房屋已经不具备安全居住、使用条件,被告虽然承诺给原告进行拆迁补偿,但至今不实际履行,给原告生产生活造成严重影响,房屋不能居住,土地不能耕种,侵害原告合法权益,违反《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地下燃气管道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的规定及《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中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等相关规定。驳回原告赵某某、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520元,由赵某某、赵某某负担。
古某某、谭某某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古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一审判决;
依法判令不予支持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支付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的义务”之规定,上诉人不予配合被上诉人就其消防违法行为主张关联性权利的法律依据充分、事实清楚,应该依法得到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13元,由古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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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厂房改民房去哪里告,厂房被烧有什么赔偿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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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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