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博韬律师自2010年起专注于征收拆迁业务,在该领域深耕十五年,代理案件遍及除西藏及港澳台地区的全部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住宅类、商业类、企业类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行政处罚等,案件总量逾千件。
《民法典》关于拆迁补偿款归属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百四十三条。以下是对该法条及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
1)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1. 公共利益需要: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2. 补偿费用支付: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或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时,应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3. 维护合法权益:征收过程中应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征收个人住宅时,还需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拆迁补偿款的具体归属1. 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这些费用主要归属于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于补偿因征地造成的损失和安置被征地农民。
2. 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补偿: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时,补偿款应归属于被征收人,即房屋或其他不动产的所有权人。
3. 社会保障费用:对于被征地农民,应安排社会保障费用,以保障其生活,这部分费用也属于被征地农民。
3)拆迁补偿款的法律保障1. 不得侵占: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2. 法律责任: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合法、合规使用。
《民法典》对拆迁补偿款的归属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拆迁补偿款的及时、足额支付,并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原告宋某某、张某某龙、张某某、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令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原告方所有,四原告之间不要求分割(7194328.9元)。原告提供证据:
上海市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户籍资料摘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结算单、户籍事项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XX弄XX号房屋原系张某某2的私房,因家庭矛盾,在人民调解主持下,该房屋由张某某2的儿子张某某1和张某某各得一半所有权)、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其某某房屋于1999年被动拆迁,张某某1和张某某家庭均得到安置、上海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动产登记薄证明内容:
被告张某某家庭于2000年购买XX居XX路房屋、法庭审理笔录:
被告张某某方承认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居住过、房屋租金收据证明内容、房屋租赁合同、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职工借贷购房款的协议书》、上山下乡名册。原告宋某某获得上海市黄浦区XX路XX号房屋征收补偿款7194328.90元,案件受理费6216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施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将原告所建造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拆迁款14413元支付给原告;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将诉请1变更为:
判令确认被告章某某名下的拆迁补偿款14413属于原告所有。2.《租田协议》、原告手绘示意图各一份,证明原告租用被告土地并签订协议,约定案涉厂房如拆迁则补偿金额由原告享有的事实。登记于郑路村被告章某某名下的征收补偿款14413元应属原告施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施某某负担。
苗某某、苗强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返还所领取的原告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8718.5元;
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原告的母亲邢某某为了原告更好的学习及健康成长,而且原告母亲的月薪只能够和原告基本生活保障,没有多余的资金在外补习辅导班,原告母亲向其父亲及祖母张某某勤说明情况,并多次讨要原告的拆迁补偿款,但原告父亲苗某某某及其祖母张某某勤以各种理由拒不归还属原告的拆迁补偿款人民币68718.5元。被告张某某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返还原告苗某某拆迁款68718.5元,案件受理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被告张某某勤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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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民法典对拆迁的规定,民法典关于拆迁的法律规定
内容审核:刘博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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