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德凤,女,1979年出生,2009年,通过司法考试,11年取得律师证,2011年至2016年,专注于民商事、房地产领域案件。2016年至今一直致力于土地征收、房屋等拆迁类案件。执业十余年在以上领域均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刘德凤律师现在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拆迁律师团督导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拆迁房名字写谁的,并不一定就意味着房子归谁所有。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依法进行登记才能发生效力。这意味着,仅仅在拆迁房上写下某人的名字,并不能直接决定房子的所有权。所有权的确定需要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2.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协议的签署是一个重要环节。一般来说,拆迁安置协议上写谁的名字,该协议所约定的权益就归谁。但这并不等同于直接拥有房子的所有权。拆迁安置协议主要是约定拆迁补偿和安置的相关事宜,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
3.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最终还是要依据不动产登记来确定。在拆迁补偿完成后,需要进行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将房子的所有权正式转移到被拆迁人名下。
拆迁房名字写谁的并不一定就归谁所有,真正的所有权需要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不动产登记来确定。
通常意义上,拆迁协议谁签字房屋就归谁。因为拆迁协议需要由本人亲笔签名或者授权他人代签,若是授权他人代签,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做为代签证据,最终房产应当为授权人所有。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协议关系主要有房屋拆迁双方当事人参加,仅有一方当事人,协议关系便不能成立。二、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所谓合法行为,是指按照房屋拆迁法规规定的要求而实施的行为。如当事人的资格,社会组织作为房屋拆迁协议当事人要有法人资格。承办人签订协议要有法人或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委托代理订立协议的要有合法手续。被拆迁人签订协议时,应当出具产权证书、使用权证明等法律文件。凡违反法规规定,采取欺诈手段等所订立的协议都是无效协议。【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二、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二、补偿决定应当公平,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分析:
不是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名下的房子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七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分析:
通常意义上,拆迁协议谁签字房屋就归谁。因为拆迁协议需要由本人亲笔签名或者授权他人代签,若是授权他人代签,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做为代签证据,最终房产应当为授权人所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请求确认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房屋拆迁收益归原告所有。到2011年3月原告得知说房子名字变为被告了,便去找被告,被告阮某某平亲笔写下到拆迁时,拆迁费多少都归原告。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沈某某负担,驳回原告沈某某的诉讼请求。
杨某某、王某某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王阳、王琪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涉案宅基地使用权归上诉人所有,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王**、王某某、王某某答辩称:
上诉人提供的证明信息显示户主名字和被拆迁户主名字不一致,被拆迁房屋档案的房屋使用权证明户主为王某某,并非王某某的房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杨某某、王某某、王阳、王琪负担。
刘某某、张某某等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沈阳市于洪区南湖街160-8号1-16-2号房屋所有权归原告所有。事实与理由:
因为在2015年5月买房时房款不足需要贷款,我和老伴年龄大不给贷款,所以让二儿子刘某某担名办的贷款,然后将和平区西安街166号4-6-1老房卖掉还了房款,自己筹的首付款,总房款53万,全部是我出的,没有二儿刘某某一分钱,他只担个房证名,所以现在因老二儿刘某某出医疗事故死亡了,我才想要回我自己的房子,更回我的名字刘某某,因为二儿媳妇不配合更名,所以我起诉。案件受理45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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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房子名字是谁就归谁吗,拆迁协议上谁签字房子就归谁吗
内容审核:刘德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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