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丹律师从事行政案件征拆领域6年,办理过大大小小200余征拆案件、涉及企业、厂房征收、养殖场的搬迁、医院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及农村宅基地和房屋的安置补偿。
没有房产证的商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出租,但需谨慎处理,确保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可以出租的情况
1. 合法建筑:若商铺虽无房产证,但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按该证规定建设,属于合法建筑,且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未改变使用性质,则可以出租。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此类情况下租赁合同有效。
2. 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出租人对商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其他合法处分权,如合法建造手续、购房合同、土地使用证等,租赁行为在法律上可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
二、不可以出租的情况
1. 违法建筑:若商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该证规定建设,属于违法建筑,则不能出租。依据前述司法解释第二条,以违法建筑为标的物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
2. 存在安全隐患或改变使用性质:商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如消防设施不达标、房屋结构危险等,或违反规定改变使用性质进行出租的,均不合法,租赁合同无效。
三、风险提示与建议
1. 产权纠纷风险:无房产证商铺可能存在产权争议,承租人应要求出租人提供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文件,并向相关部门查询产权登记情况。
2. 合同效力风险:租赁违法建筑可能导致合同无效,承租人应确保商铺符合规划和建设要求。
3. 建议措施:在租赁前核实商铺合法性和安全性,咨询专业律师,确保合同合法有效,降低法律风险。
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主要途径包括征收与农用地转用审批。具体分析如下:
1)征收途径1. 征收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为公共利益需要,如军事外交、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扶贫搬迁、成片开发等情形,可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2. 征收程序:征收需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经省级以上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并履行公告、听证、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确保被征地农民权益。
2)农用地转用审批途径1. 转用条件:若集体建设用地涉及农用地,需先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转用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据土地位置和性质,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
2. 转用程序:包括提出申请、审查拟定方案、上报审批、实施登记等步骤,确保农用地合理转为建设用地。
3)后续管理与利用1. 土地变性:完成征收和补偿或农用地转用审批后,原集体建设用地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政府出具土地使用权证书,明确土地性质、用途和使用期限。
2. 出让与开发:国有建设用地通过招拍挂等方式出让,竞买人获得土地使用权后,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事实合伙关系的认定主要基于合伙人之间的共同行为、共同经营以及共享利益与共担风险的事实。以下是对事实合伙关系认定的详细分析:
1)合伙协议的存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因此,书面合伙协议是认定合伙关系的重要依据。
2. 若无书面合伙协议,但合伙人之间有口头协议,且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如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存在口头协议,也可认定为合伙关系。
2)合伙行为的实际履行1. 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这是合伙关系实际履行的重要体现。
2. 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共同经营、共同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条,合伙人就合伙事务作出决定的,除合伙合同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这表明合伙人在合伙事务中具有平等的决策权。
3)共享利益与共担风险1.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这体现了合伙人在经济利益上的共享性。
2. 合伙人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应共同承担可能产生的风险和损失。这是合伙关系中共担风险原则的体现。
事实合伙关系的认定主要依据合伙协议的存在、合伙行为的实际履行以及共享利益与共担风险的事实。在缺乏书面合伙协议的情况下,可通过口头协议、合伙行为的实际履行以及无利害关系人的证明来综合判断合伙关系的存在。
合同无效的典型案例分析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以下通过具体案例分析合同无效的典型情形:
一、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1. 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阴阳合同”,表面约定设备采购价为500万元(用于备案),实际私下约定支付800万元(含300万元回扣)。
2. 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合同因涉及商业贿赂,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因此无效。
3. 结果:双方需返还财产,无法返还时折价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对方损失。
二、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1. 案例背景:丙与丁签订协议,约定丁低价购买丙的学区房,但需在过户后配合丙继续占用房屋至其子女高考结束。
2. 分析: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合同损害公共利益(教育资源公平分配),因此无效。
3. 结果:房产应恢复登记至丙名下。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的合同无效
1. 案例背景:戊与己为逃避对债权人庚的债务,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将戊的财产转移至己名下。
2. 分析: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该合同因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庚的利益,因此无效。
3. 结果:财产返还戊;庚可主张撤销权,要求己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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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集体建设用地可以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事实合伙关系的认定
内容审核:王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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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