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入市继承,老人去世了土地没有确权儿女怎么办,集体用地 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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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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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合同股权纠纷

李群杰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长期专注于行政法领域,熟悉全国近二十余省市的征地拆迁法规与政策要求,善于迅速梳理案件脉络、精准识别关键问题,对大型企业及群体性征收补偿案件纠纷的解决具有丰富经验;能综合运用诉讼、复议、协商等多元策略,成功为众多企业与个人当事人争取到公平补偿与合法权益,多次实现“以打促谈”“以诉促调”的良好效果。多个承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的典型案例。

集体土地入市继承,老人去世了土地没有确权儿女怎么办,集体用地 继承

一、老人去世了土地没有确权儿女怎么办

老人去世之后,其土地的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1)老人去世土地归属

1. 家庭承包的土地处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土地管理相关政策,如果老人是家庭承包户的成员,去世后其土地确权不受影响,原土地归户中其他成员享有。若该户成员全部死亡,即“整户消亡”,其土地由村里的发包方收回,确权给村集体。

- 老人家庭拥有的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由家庭内其他成员继续承包;若承包户内无其他家庭成员,则由村集体收回承包地,但承包所得收益由其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

2. 非家庭承包的土地处理

- 老人除家庭承包的土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如五荒地等,其承包收益由法定继承人依法继承。在承包期内,法定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经营。

2)未确权土地的处理

1. 土地所有权归属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未确权的城市市区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 未确权土地的管理与限制

- 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未在规定时间内确权的土地,可能会被收回,且之后无法再申请。

- 宅基地不可用于集体建设用地,只能作为公共资产入市取得部分分红。

- 农村户口使用权人如果转为非农户口,土地将被收回,且不允许翻建房屋。

- 土地性质转换需遵循相关规定,如复耕需提供资质,否则将按规章制度惩罚。

- 宅基地面积有规定,超出部分需缴纳租金。

3)土地确权争议解决

1. 争议解决途径

- 如土地确权存在争议,首先组织两家协商解决。

- 协商不成,依法向乡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土地权属纠纷。

2. 确权申请条件

- 集体土地住宅确权需满足:申请人为集体成员且为房屋所有权人;有正规合法的身份证、户口本;房屋有规划批准文件、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相关合同书、批准文件等。

二、土地确权2025最新政策

2025年土地确权政策预计延续并深化2024年政策框架,核心目标仍是保障农民权益、规范土地流转及促进农业现代化。以下从政策导向、确权范围、特殊情形处理及证书管理四方面展开分析:

一、政策导向与基本原则

1. 稳定承包关系: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意见》,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预计2025年前后部分地区面临到期)再延长三十年,确保农民土地权益长期稳定。

2. 依法依规推进: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确权工作需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防止侵害农民权益。

3. 数字化管理:推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确权数据动态更新,提升管理效率。

二、确权范围与内容

1. 土地类型:涵盖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以及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已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不重复登记。

2. 登记内容:详细记载承包地块名称、位置、面积、四至界限等信息,绘制宗地图,并录入管理系统,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整户迁入设区市:若整户已迁入设区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不再确权登记;部分成员迁入的,可根据户主意愿选择确权。

2. 城镇子女继承房屋:城镇户籍子女可继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注明“合法继承人”字样,保障其合法权益。

3. 土地纠纷调处: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确保纠纷妥善化解。

四、证书管理与成果应用

1. 证书补换发:针对证书破损、遗失等情况,简化补换发流程,方便农民及时获得合法凭证。

2. 成果应用:确权数据将用于优化农业补贴发放、提高农业保险精准度、支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助力乡村振兴。

三、是否持有农村集体性资产收益分配权额是什么意思

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权益。

一、相关概念及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将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这里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中享有的权益份额,是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重要依据。

二、份额量化的具体规定

1. 量化对象:集体所有的经营性财产,包括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中依法入市、流转的财产用益物权,以及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资金、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和集体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股权及其他投资性权利、无形资产等(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2. 量化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集体经营性财产的收益权以份额形式量化到成员个人,成员依据其持有的份额参与集体收益分配。

3. 量化程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载明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量化与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对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方案作出决定。理事会对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负责,行使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量化等方案(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四十条)。

三、份额量化的意义与影响

1. 保障成员权益:通过份额量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够明确自己在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中的权益份额,从而保障其合法权益。

2. 促进公平分配:份额量化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每个成员在集体收益分配中享有平等的权益,避免分配不公现象的发生。

3. 增强组织凝聚力:份额量化使成员更加关注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收益分配,从而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四、注意事项

1. 份额不得转让或继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持有的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一般不得转让或继承,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而异。

2. 成员身份确认:成员身份的确认是享有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的前提,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成员身份确认机制。

3. 收益分配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加强对收益分配的监督和管理,确保收益分配公开透明、合法合规。

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权益,其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民主决策、效益优先等原则,并需按照严格的程序进行。

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区别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存在显著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土地所有权归属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和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

二、使用权限与范围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等方式取得,使用权限相对灵活,可以用于各种建设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用途广泛,可根据城市规划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调整和优化。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通常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相联系,具有一定的身份性。其使用权限受到严格限制,一般只能用于兴办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特定用途,用途变更需经过严格审批。

三、流转方式与程序

1.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方式多样化和市场化,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竞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也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等方式进行二次流转,流转程序相对简化。

2.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可以依法进行流转,但流转范围通常限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或特定的受让方,且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近年来,随着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深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已逐步推开,允许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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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确权2025最新政策,是否持有农村集体性资产收益分配权额是什么意思

内容审核:李群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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