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对于不服从判决书导致的拘留,拘留执行完毕后,被处罚人仍有后续的法律途径可以寻求救济。
1.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意味着,如果被处罚人认为拘留决定存在法律错误或不当,他们有权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寻求法律救济。
2. 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从而使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这为被处罚人提供了在法律程序进行期间避免实际执行拘留的可能性。
3. 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对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不服的诉讼。这明确了被处罚人有权就拘留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且人民法院有义务受理此类案件。这进一步保障了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救济。
不服从判决书导致的拘留执行完毕后,被处罚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行政拘留的暂缓执行等法律途径来寻求救济。这些法律途径旨在保护被处罚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程序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这是一起涉及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法院在厘清案件争议后,对本案涉诉处罚决定的程序进行了梳理,发现被告在执法文书的送达程序上的确存在相应瑕疵,原告反映的企业经营情况及母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亦属实。
法院在厘清案件争议后,对本案涉诉处罚决定的程序进行了梳理,发现被告在执法文书的送达程序上的确存在相应瑕疵,原告反映的企业经营情况及母公司正处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情况亦属实,法院积极搭建平台与双方进行协商沟通,一方面向被告告知了原告诉讼的实际诉求和经营困难情况,并向其释明了送达程序中存在的瑕疵,另一方面与原告协商,了解企业现阶段的主要困难,并以此为切入点,磋商协调化解方案。
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阳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2020)赣0721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房屋拆迁补偿款计人民币186786.6元或发回重审;
2.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承担二审诉讼费。在省高院作出“案外人阳某某享有部分产权的认定”后,实际上就已经对上诉人委托的赣州蓉江新区高校园区管理处与两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中的部分前提(面积权属)作出了否定性评价,就足以认定上诉人的损失及损失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并非必须以协议撤销或者变更为前提,尤其是协议为行政协议,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协议诉讼原告,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虽将行政机关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法律、司法解释亦未对行政机关单方行使变更、解除权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原审判决结果将导致上诉人的权利无从救济,损害了上诉人的利益。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036元,由上诉人赣州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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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不服行政拘留怎么办,对行政拘留处罚不服怎么办
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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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