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大学法学本科毕业,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从事法律服务行业多年,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和相当丰富的征收拆迁经验。目前,已协办北京、天津、河北、河南、浙江、湖北、陕西、贵州、山东、安徽等地区诸多征地拆迁案件。
关于民法典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1)土地出让金补缴的基本情形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对于经过行政划拨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若土地使用者要转让、出租、抵押该土地使用权,必须依照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2. 土地使用权期满,如需续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者应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2)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具体标准补缴土地出让金的标准因土地取得时间、土地用途等因素而异,具体如下:
1.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2. 已购公有住房(含集资建房)、经济适用房按规定允许转让的,以及特定国有房地产公司开发的划拨商品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10%收取。
3. 由政府统一实施的拆迁安置房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根据被拆迁户原土地使用权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30%收取;原土地使用权为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申办转让手续之日的标定地价的60%收取。
4. 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补办出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同样根据取得时间不同而有所区别。1990年5月19日以前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30%收取;1990年5月19日以后取得的,按标定地价的50%收取。
3)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及异议处理1.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计算方法主要包括:有实际成交价的,按成交价不低于40%的标准计算;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40%计算等。
2. 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对按上述方法计算的土地出让金金额有异议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土地出让金按照评估值的40%计算。
补缴土地出让金的规定涉及多个方面,包括补缴的基本情形、具体标准和计算方法等。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并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二)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四)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某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由被告及时补缴“洋国用(土)字第x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所属土地出让金及评估费6.64万元;
2、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时配合原告办理洋州镇某某路45号房屋过户手续。再因被告所卖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为国有划拨,故洋县自然资源局经委托评估,被告应补缴出让金6.44万元.被告一直不予缴纳出让金,导致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限被告许某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补缴“洋国用(土)字第xxxxxx号”不动产权证书所属土地的出让金及评估费共计6.64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长春市慈雨建筑防水有限责任公司、长春市永春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慈雨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位于长春市朝阳区永春镇义和村(长朝土国有2002字第01040045号土地证)0.9公顷土地补偿款2547000.00元某某原告所有;
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领取上述土地补偿款手续;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03年9月9日,原、被告签订《承包砖厂废弃土坑协议书》,约定被告以45000.00元的价格将其享有使用权的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使用期限为长期,并承诺给原告办理土地使用证,在原告使用土地期间,如遇国家征地,支付的补偿款由征用方直接支付给原告或通过被告支付给原告,被告予以协助。驳回原告长春市慈雨建筑防水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588.00元,由原告长春市慈雨建筑防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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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关于交纳土地出让金的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的相关政策规定
内容审核:李银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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