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购买无房本无产权的阁楼是否合法,这个问题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
1. 产权与交易合法性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房屋的产权以房产证和土地证为凭证。无房本无产权的阁楼,意味着没有合法的产权证明,因此,从严格意义上讲,这类阁楼的买卖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类似于无产权车位的买卖,无房本阁楼的交易实质上可能只是一种租赁行为,而非真正的买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2. 拆迁补偿问题
尽管无房本阁楼在交易上可能存在法律障碍,但在拆迁时,其所有人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被征收人可以获得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拆迁补偿的具体数额会依据当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和阁楼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阁楼的建筑面积、市场评估价值等因素。
3. 公证与法律风险
对于无房本阁楼的交易,虽然可以进行公证,但公证的内容仅限于交易行为的真实性,而不能证明房屋的合法性。这意味着,即使交易经过了公证,也不能改变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因此,在购买无房本阁楼时,买家需要充分考虑到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如无法办理产权过户、交易不受法律保护等,并谨慎决策。
购买无房本无产权的阁楼在法律上存在诸多风险和障碍。买家在决定购买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可能面临的风险,并谨慎做出决策。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合同无效;
2.被告退还原告首付款240000元、已支付的月供款31968元;
3.被告赔偿原告首付款利息;
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诉讼中,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
1.解除两原告与被告创基公司于2021年3月17日签订的两份《佛山市南海区创基广场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
2.被告创基公司向两原告返还款项251968元、支付利息(以251968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付清日止);
3.被告企进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21年1月17日,中介余某某通过电话邀约原告看房,添加了微信,声称被告开发的创基金沙江畔有公寓出售并带有产权,购买后可以给酒店托管分红,或是出租收取租金,也能办公,且买一层送一层并送装修,2021年12月之前可交房,现在是预售。余某某多次热情接待,称如果当天能买,可以将一口价的房号再打折,原告咨询全款有无优惠,余某某称跟销售申请。在多种诱惑下,原告没有了解清楚就签了合同,期间余某某告知合同是使用权出让,原告不了解,一直以为房屋使用权就是所有权,销售经理并没有说明,他们用这样的字眼欺骗消费者签合同,没有跟原告说只是租赁合同不能办证,而是说以后可以办证,现在只是受到330政策的影响。于是原告当天交了首付120000元签了合同。3天后原告需要支付尾款,因原告拿不出全款想分期,被告创基公司的销售经理告诉原告有一个无需进入征信的福利,将尾款分期5年支付即可。然而,因原告3天前签了全款合同,称不允许随便修改,但如果原告再买一套就可以分期。原告因拿不出全款,就被套路分期签了2套,2021年1月17日的合同经理称作废。2021年3月17日,两原告重新签订合同。诉讼中,两原告变更最后,被告创基公司承诺的精装交付和复式结构根本无法保障,复式建设属于加建改建行为,需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否则有可能被拆除,但两被告均未向原告出示相关手续,且被告创基公司故意不在合同中体现精装交付及复式结构的交房标准,为规避风险而强制原告与恩众公司签订物业改造协议书,被告创基公司与恩众公司恶意串通、捆绑销售、违规加建损害原告利益。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99.7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驳回原告谢某某、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颜某某、颜某某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颜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永春县××路××号房产腾空并交付给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1月9日起至实际腾空交付案涉房屋之日的占用费用(暂计至起诉之日止,每月每幢占用费用约1500元乘以4幢乘以15个月约为90000元,最终以法院委托的评估价格进行计算);
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所有律师代理费(暂计至起诉之日,原告已实际支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7000元);
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及评估费。事实和理由: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对陈某某名下位于泉州市永春县××镇××区居委会的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
永春国用(2009)第0751号,房屋所有权证号:
永春房权证石鼓镇字第0××7号】进行公开拍卖,原告以10079050元最高价竞得上述工业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于2020年1月9日取得上述不动产的不动产权证书(产权证号为(2××0)永春县不动产权0000399号),其中包括了案涉的2-A幢门牌号为桃源南路1089、1091、1093、1095号房产(本文简称“案涉房产”)。案件受理费2225元,减半收取1112.5元,由颜某某负担1112.5元(多预交的1112.2元予以退回),驳回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林华某某、福建诚旺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中国?福清海峡商品交易中心1#楼二层86号商铺《商铺租赁合同》中自签订之日超过20年的租赁部分无效;
2、被告返还原告所支付的中国?福清海峡商品交易中心1#楼二层86号商铺租赁款共计人民币188717元,并赔偿原告相应利息损失(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5%)自2013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返还本条款商铺租赁款之日止);
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2013年6月6日,原告依约要求与被告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此时被告却提出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条件尚未成熟,只能先与原告签订名为租赁实为买卖的《商铺租赁合同》,租赁合同中所约定的原告权利与销售合同中买受人权利是一样,待条件成熟后再与原告签订正式备案的销售合同,并出具正式的商铺销售税务发票,被告承诺一定会将原告所购买的商铺产权登记到原告名下。本诉案件受理费4934元,由潘某某清、林某某负担860元(已交纳),福建诚旺置业有限公司负担407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福建诚旺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潘某某清、林某某租金1887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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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车位产权无土地使用权能不能购买,没有产权的阁楼有拆迁赔偿吗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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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
这是集体土地征收的最后通牒,60日内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逾期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打法是顺着决定往回查征地批文、两公告一登记与补偿到位证明。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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