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低效用地具体的认定流程和审批程序主要涉及对低效用地的界定及后续处置措施,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低效用地的界定低效用地通常指的是城镇中布局散乱、设施落后、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的存量建设用地。这包括低效产业用地、低效商业用地、旧城用地、旧村用地和其他低效用地等五类。具体界定标准如下:
1. 低效产业用地:包括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产业用地;建筑物和构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产业用地等。
2. 旧城用地:指布局散乱、设施落后,不具有保留价值的城市规划确定按片区实施改造的旧城区、城中村、危旧房用地。
3. 旧村用地: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布局散乱、设施落后,需要改造的村庄用地。
4. 低效商业用地:指建筑物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土地利用强度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的商业、办公、酒店等非住宅类经营性用地。
5. 其他低效用地:指除以上四类以外的利用效率较低、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用地。
2)低效用地认定流程低效用地认定流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初步筛查:相关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情况,初步筛查出可能存在低效利用的土地。
2. 现场核查:对初步筛查出的土地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低效用地的界定标准。
3. 专家评估:组织专家对核查结果进行评估,确保认定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4. 公示与确认:将评估结果公示,并听取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最终确认低效用地名单。
3)低效用地审批程序对于已认定的低效用地,需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置。处置方式可能包括限期动工、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土地、缴纳土地闲置费以及无偿收回等。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 提出处置方案:根据低效用地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置方案。
2. 方案审批:将处置方案提交至相关部门进行审批。审批过程中,需确保方案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充分考虑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权益。
3. 执行与监督:经审批后,按照处置方案执行,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置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在低效用地认定和处置过程中,应严格遵循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以用为先、分类处置以及盘活存量、节约集约等原则,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高效开发。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低效用地调查认定工作的通知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一)军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邮政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的;(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区综合服务、社会福利、市政公用、优抚安置、英烈保护等公共事业需要用地的;(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用地的;(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用地的;(六)法律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前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建设活动,还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五)项规定的成片开发并应当符合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的诉讼请求:
1.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02年8月28日签订的《用地补偿合同》为无效合同。2.原告向被告退回用地补偿费40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
2002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用地补偿合同》,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鱼窝头大道北面马克村工业园内共10000㎡、用地性质为工业用途的土地转让给被告,2002年9月28日,被告交用地补偿款10万元、2003年2月28日交用地补偿款30万元,前述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原告亦没有实际向被告交付该土地,该土地目前处于荒废状态,且土地使用性质为农业用地,没有办理农业用地专用审批手续,原告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用地补偿合同》条款,该合同名为用地补偿合同,但实质内容为出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业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方可转为建设用地,合法转用为建设用地的土地方可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未办理建设用地转让手续的农业用地不得对外出租、或出让使用权,不得用于非农用途,故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用地补偿合同》为无效合同。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马克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被告广州市丹乐油脂食品有限公司退回40万元,确认原告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马克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与被告广州市丹乐油脂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8月28日签订的《用地补偿合同》无效。
颜某某、张家界市人民政府、张家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张家界市市政工程建设指挥部、张家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街道办事处、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件,原告颜某某向本院提起的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2007年“四路”建设时,市政府、区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崇文办事处合伙于2007年10月18日深夜在崇文派出所欺诈胁迫原告颜某某就全家共同共有的位于崇文路××集体宅基地××胞弟××临街商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四)案涉协议存在违反多条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存在重大明显违法情形,表现在十一个方面:
1、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判手续”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市区政府和城建公司从2007年至今从未申请省政府办理四路沿线农用地转用审判手续,不具有征收集体土地法定职权,征收原告家集体土地的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也没有拆迁农民集体宅基地上房屋的法律依据,属于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颜某某承担,驳回原告颜某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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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低效用地处置办法,认定闲置土地的流程以及处置办法有哪些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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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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