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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在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且无控规的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对于不在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且未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简称“无控规”)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分析:
1)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该法主要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活动。对于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土地,该法并未直接规定必须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七条分别规定了出让土地和划拨土地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但这两条均明确指出了“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前提。
2)无控规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问题1. 无控规土地的定义:
无控规土地指的是未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土地,即该地块的具体用途、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尚未明确。
2. 无控规土地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关系:
由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核发需要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对于无控规的土地,理论上无法直接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为缺乏规划条件,无法确定土地的具体用途和开发要求。
3. 不在城镇规划区内的特殊情况:
对于不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由于其本身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直接调整的范围,因此,在没有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更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3)结论与建议对于不在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且未确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下,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地块后续被纳入城市、镇规划区,或者确定了控制性详细规划,那么就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手续。
虽然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在进行土地开发和建设活动时,仍需遵守国家关于土地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确保建设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不在城镇规划区的国有土地且无控规的是否需要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使用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廖某某上诉请求:
1.判令二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当庭变更第1项上诉请求,将“判令二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变更为“判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增加第3项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作为施工单位被上诉人从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何来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项目已取得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可知,被上诉人提供的2009年3月9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只是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的前置程序所需证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廖某某负担。
张某某、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川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1.判令二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当庭变更第1项上诉请求,将“判令二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变更为“判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增加第3项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作为施工单位被上诉人从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何来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项目已取得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可知,被上诉人提供的2009年3月9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只是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的前置程序所需证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张某某负担。
邓某某、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川塘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相邻关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邓某某上诉请求:
1.判令二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判令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二审当庭变更第1项上诉请求,将“判令二被上诉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变更为“判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全部诉讼请求”,增加第3项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作为施工单位被上诉人从未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何来一审法院认定的“涉案项目已取得相关职能行政机关的建设规划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可知,被上诉人提供的2009年3月9日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仅只是建设单位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的前置程序所需证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邓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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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划拨土地要用地规划许可证吗,农村房屋是否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内容审核:王利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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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