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社区拆迁办李主任,兰州市七里河区拆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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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里河社区拆迁办李主任,兰州市七里河区拆迁公告

一、兰州市七里河区拆迁公告

兰州市七里河区拆迁公告具体如下:

1、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秀川、西站片区以及建兰路、西湖、西园片区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施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

2、公告显示,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秀川、西站片区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包括电信小区(西津西路80-88号)、邮政旧楼(西津西路96-100号)、邮局新楼(西津西路110-116号)、移动小高层(西津西路106号)、移动旧楼(西津西路118-126号)、小6楼(西津西路128号)、敦煌路一毛厂家属院楼(敦煌路359-385号)、四冶家属院(敦煌路559-565号)、七里河区计生局(区委)家属院(秀川片区秀川路18-27号),财政楼小区(武威路165-173号)、武威路商住楼(武威路163号)、交警队楼(武威路141-153号)共12个院落。共20栋楼,60个单元,改造户数1183户。

3、建兰路、西湖、西园片区2022年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区委后楼(小西湖西街78、80号)、西园街道二建家属院(拱北沟65、69-81号单号)及建兰路街道丽景苑小区、(七里河南滨河中路597-647号单号)、940医院家属楼(吴家园18-34号)、机具厂家属楼(建兰路214、216、240、242、244号)等5处老旧小区给水、暖通管网工程及配套设施、电气等部分进行改造,涉及建筑14栋,单元54个,住户1010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兰州新区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具体补偿多少还需要询问当地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兰州市七里河区拆迁补偿规定

法律分析:

具体补偿多少还需要询问当地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四、兰州棚户区拆迁范围

依据《关于棚户区改造“十三五”攻坚行动(2017-2020年)实施意见》

从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获悉,《关于棚户区改造“十三五”攻坚行动(2017-2020年)实施意见》日前正式下发,依此实施意见,到2020年末,我市将完成约17.5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

《实施意见》指出要充分利用好2017-2020年四年时间,确保至“十三五”末,完成剩余约17.5万户棚户区改造任务,消减城中村居民散烧燃煤小火炉6万户,基本完成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

另外,要重点抓好两大工程,一是中心城区“两疏导、两扩大”战略,通过实施环境综合整治改造、断头规划路疏通改造及公园绿地改扩建等三项重点任务,大力推动“双百”工程建设(建成100个小游园和100个停车场),到2020年实现“人口密度、建筑密度显著下降,绿地面积、公共区域逐步增加”的目标。

二是推进重点片区综合整治改造提升战略。

综合整治改造提升城关区桃树坪、伏龙坪,七里河区五星坪等“高坪”片区及天水路北出入口(城关区)、大砂坪北出入口(城关区)、沙井驿出入口(安宁区、皋兰县)、西出入口(西固区)、南出入口(七里河区)、东出入口(榆中县、城关区)等“六大出入口”。

《实施意见》要求,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及市直有关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认识,将开展棚户区改造攻坚行动作为呼应百姓需求、保障改善民生、补齐城市短板的重要战略举措,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负责抓好中心城区抽疏和重点片区综合整治等工作,要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做到定领导、定部门、定任务、定标准、定时限,抓好中心城区棚改抽疏及重点片区综合整治规划的落实工作,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要将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的目标考核,通过建立周巡查、月通报等制度,强化日常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各类问题,凝聚推动工作落实的最大合力,确保按期完成年度任务及总体任务。

五、兰州市七里河区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具体补偿多少还需要询问当地政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兰州市七里河区拆迁补偿标准 -拆迁补偿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国家强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并不以取得征得被征地人的同意为必要条件。

一、农民土地不愿意被征收怎么办

征收是指征收主体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以行政权取得集体、个人财产所有权并给予适当补偿的行政行为,征收时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

征地农民可以要求举行听证会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作出裁决可以申请复议,复议不服的可以申请国务院最终裁决。

法律规定:

土地征收的关键不在于农民是否签字同意,而在于是否是合法的。

判断征地是否合法,最简单的就是看是否有两公告:

市县政府发布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和国土局发布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这两公告都要张贴于被征地所在地的村组,老百姓可以看到。

二、农村公墓占地补偿

1.根据《2015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坟的拆迁补偿标准为:

每座补偿5000元。

具体条款可参照《2015最新农村土地征收赔偿标准》。

2.法律没有相关规定保护,只能从公序良俗方面去考虑解决。

坟地是祖宗遗留下来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法律虽然完全限制,但也不保护。

3.不过祖坟非法被占的话,考虑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法律虽然不保护坟地,但有人污辱尸体和坟墓,仍然是违法行为,可以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立案查处。

4.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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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七里河社区拆迁办李主任,兰州市七里河区拆迁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张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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