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共有产权房确实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1. 共有产权房的定义与性质
共有产权房,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所建的房屋。这种住房模式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具有一定的社会保障性质。
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这一特点体现了共有产权房的“共有”性质,即产权在政府与购房者之间按份共有。
2. 共有产权房与保障性住房的关系
保障性住房是指政府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所提供的限定标准、限定价格或租金的住房,一般由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政策性租赁住房、定向安置房等构成。
共有产权房作为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并低价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的房屋,显然符合保障性住房的定义和性质。
因此,共有产权房可以归类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一种。
3. 法律依据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一十六条并未直接提及共有产权房,但这两条法律规定了不动产的征收与登记制度,为共有产权房等保障性住房的产权归属和登记提供了法律基础。
共有产权房的具体实施细节和产权份额等则由地方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政策需求进行制定和调整,但均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障性住房的基本原则。
共有产权房属于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其产权在政府与购房者之间按份共有,旨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本案为一起共有纠纷案件,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对登记在被告名下位于福州市台江区××街道××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房屋依法享有10.43平方米共有权,依法分割此房屋并判令被告立即补偿给原告折价款292040元(暂定按28000元/㎡计算,最终以评估报告为准);
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赵某某增加诉讼请求为:
林某某立即向赵某某支付房屋评估用6092元。2000年1月20日,上述房屋(含自建部分)被政府拆迁,并以吴某某1的名义与福州市城市建设拆迁工程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由林某某1办理相关手续,建筑面积为52.36㎡(其中产权面积34.75㎡、自建面积41.72㎡折半为20.86㎡、出租面积3.25㎡)的房屋通过产权置换、购买增平方等方式获得产权面积为84.39㎡的安置房一套,案涉房屋属于吴某某1、林某某1、林某某3、赵某某的共有财产,产权登记于吴某某1一人名下。案件受理费5680元,由赵某某负担,驳回赵某某的诉讼请求。
甘某某、甘某某枝所有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原告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确认原告是大冶市××路××号(不动产权证书号01-15854)房屋共有人,且其共有份额为50%;
2、判令被告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2002年8月,双方约定共同出资6万元(各出资3万元)购买张某某、刘某某共有的位于大冶市××路××栋××层房屋(国有土地使用证大冶国有(1995)字第0××0),面积138.24平方米,以被告名义与张某某、刘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但办理房屋所有证时将原告登记为共有人,共有份额为50%,房屋交付后由被告使用一楼,原告使用二楼。被告甘某某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配合原告甘某某办理大冶市××路××号(冶房权证01字第1××4号)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确认位于大冶市××路××号(冶房权证01字第1××4号)房屋为原告甘某某与被告甘某某枝共同共有。
鲁某某等与陈某某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件,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鲁某某对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xx号楼xx号房屋享有50%的产权份额,原告牟某某对前述房屋享25%的产权份额,被告陈某某对这个房屋享25%的产权份额;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1999年房改购房,牟小某某与鲁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申请以成本价购买了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xx号楼xx号房屋(以下简称:
xx号房屋),牟某某为同户籍共同居住人,购买xx号房屋使用了牟小某某与鲁某某二人的工龄,两人各支付一半购房款。案件受理费九千三百四十元,由原告鲁某某、牟某某负担(已交纳),评估鉴定费六千元,由原告鲁某某、牟某某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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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保障性住房产权归属于谁,什么是共有产权房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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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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