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浩腾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类型广泛,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腾退、厂房、企业拆迁、养殖场搬迁、厂房企业的提升改造等方面。
关于两套房改房清退的价格补偿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房改房清退补偿的具体标准并非由单一因素决定,而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结合房屋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房改房清退补偿的法律依据1.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一条例为房改房清退补偿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2. 同时,该条例第二条强调了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的原则,这也是房改房清退补偿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2)房改房清退补偿的具体内容1. 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补偿的主要部分,通常根据被清退房改房的市场价值、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评估过程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因房改房清退导致被征收人需要搬迁的,政府应给予相应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这部分补偿的具体数额和方式,通常根据当地政府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以及被征收人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3. 其他可能的补偿:如果房改房清退导致被征收人遭受其他损失(如停产停业损失),政府也应按照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偿。
3)特殊情况的考虑1. 房改房的所有权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经依法登记方发生效力。因此,在房改房清退过程中,需首先确认房屋的所有权归属,以确保补偿对象准确无误。
2. 政策调整与变化:房改房政策作为过渡性政策,可能会随着时间和政策环境的变化而调整。因此,在确定清退补偿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当前的政策环境及未来可能的政策变化。
两套房改房清退的价格补偿是一个复杂而细致的问题,需要综合考虑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房屋具体情况以及被征收人的实际需求等多个方面。在具体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政府部门或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指导和帮助。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本案为一起行政复议案件,李某某、刘某某起诉请求:
1、撤销茅箭区政府于2019年6月4日对李某某、刘某某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关于对李某某、刘某某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茅箭区政府承担。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11月19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附《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补偿方案》),并于11月21日发布征收公告,决定对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二堰桥社区双鸥郧发片区房屋依法实施征收。《补偿方案》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标准为:
征收个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房屋价值和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过渡方式及各项相关费用标准:
本次房屋征收实行自行过渡方式。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征收人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自搬家之日起按10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费至交付安置房后三个月止,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搬迁费按次数结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支付1次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支付2次搬迁费。搬迁费每次500元。奖励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对按期签约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被征收人给予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不含装饰装修和房屋附属物)不高于30%的货币奖励。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15日内奖励30%,30日内奖励20%,45日内奖励10%,逾期不予奖励。(二)搬迁补助费奖励500元/次;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房屋产权面积奖励5元/(㎡?月);
按照协议约定,10日内搬迁的每户奖励3000元,15日内搬迁的奖励2000元,20日内搬迁的奖励1000元,逾期不予奖励。签约期限:
自征收公告发布后之日起45日内(评估时间和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权利救济:
(六)被征收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李某某、刘某某位于朝阳××路××小区××单元602,产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20××85号,建筑面积为82.71㎡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2018年11月7日,茅箭区政府成立的茅箭区棚改办至上湾、老街、双鸥郧发等棚户区改造选择产权置换安置居民的公开信,详细向被征收人介绍了常隆花园安置房的基本情况及选房原则。2018年11月2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针对李某某、刘某某的房屋出具分户评估报告,采用比较法,参照本市同类地段在价值时点类似房地产的综合平均交易价格,在综合分析了各项影响房地产价格的因素进行一定价格修正后确定的征收范围内的平均交易价格,确定李某某、刘某某所拥有的住宅用房于价值时点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的房屋征收补偿评估价值为RMB410256元。报告还说明了因被征收人的原因,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价值未进行测量,并告知了被征收人如对本估价结果有异议,自收到本估价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可以向本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分别于2019年4月24日和4月26日入户向李某某、刘某某宣传政策,讲解关于棚改的相关政策、安置方式、补偿方案。工作人员于2019年4月30日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分户评估报告,但其拒不接收,工作人员将评估报告留置并拍照留存。工作人员于5月13日到其住房门前送达《不签约风险告知及督促签约函》,告知收到该函后三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否则,房屋征收部门将报茅箭区政府依法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最终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2019年5月16日,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载明截止2019年5月16日,未收到李某某、刘某某对评估报告提出任何异议的书面材料,评估已生效。2019年5月22日,茅箭区征收办向茅箭区政府提出申请,以在规定的签约时间内未签订补偿协议为由,请求对包括李某某、刘某某在内的8户被征收人依法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2019年6月4日,茅箭区政府作出茅政征补[2019]第3-4号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对被征收人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由李某某、刘某某自行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方式。货币补偿金额为: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为人民币409414.5元,室内装修评估价值因被征收人拒不配合,附属物3180元,搬家费为500.00元,过渡费为82.71㎡*10元/㎡/月*3个月=2481.3元,共计补偿为人民币415575.8元(不含室内装修)。全部存储在交通银行十堰分行茅箭区二堰街办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办公室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产权调换安置地点为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新房调换价5125元/㎡。2019年8月17日,茅箭区征收办工作人员到李某某、刘某某家送达了该征收补偿决定书,因李某某、刘某某拒绝接收,便留置送达给他并拍照留存。一审另查明,李某某、刘某某不服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向十堰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十堰市人民政府作出十行复决字[2019]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2018]11号房屋征收决定。李某某、刘某某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于2019年12月19日作出(2019)鄂03行初21号行政判决认定茅箭区政府征收决定合法,驳回了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该判决同时查明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当选成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项目房屋征收评估机构。目前该判决处于二审审查阶段。一审法院认为,茅箭区政府在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前,茅箭区双鸥郧发片区棚改工作办公室组织被征收人投票选举,确定湖北天阳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评估机构,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作为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采取比较法估价方法进行评估,最终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符合《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李某某、刘某某在收到《房屋评估报告》后规定的10日的异议期内,未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应视为对评估程序和报告结果内容的认可。故该评估结果可以作为被诉征收补偿决定的主要事实依据。茅箭区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范围和补偿标准,在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时给予被征收人自由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货币补偿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产权调换的房屋能够确定具体的位置和户型(常隆花园3号楼、4号楼),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自主选择权。因李某某、刘某某未在规定签约期限内签约,也未明确表示选择哪种安置方式,茅箭区政府根据《补偿方案》给予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两种补偿方式,并分别计算出两种方式的搬家费和临时安置费,计算方式正确,并给予了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补偿决定的作出符合补偿方案规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李某某、刘某某不配合评估机构入户开展评估工作,导致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其应当承担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无法评估的后果,经一审庭审沟通,茅箭区政府承诺只要李某某、刘某某配合,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评估工作随时可以开展,不影响其按照评估结果进行补偿的权利。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公平合理,李某某、刘某某认为补偿决定书事实认定不清、违反法定程序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故一审判决:
驳回李某某、刘某某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用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李某某、刘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
2、撤销茅箭区政府作出的茅政征补[2019]第3-4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3、诉讼费由茅箭区政府负担。2、评估机构已经在征收决定作出前确定了房屋评估单价,同一评估机构作出《房屋评估报告》,说明评估机构并非由被征收人选择,而是提前由茅箭区政府确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某某、刘某某负担。
齐某某某与齐某某某拥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齐某某某生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支持齐某某某生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2.二审案件受理费由王某某、齐某某承担。可见,“定价补偿、回购定向安置商品房”是拆迁安置办法、手段,是对原房屋产权人进行回迁安置的结算方式、程序性规定,产权人的房屋拆迁获得回迁安置房是一个完整的拆迁安置补偿行为,不应把拆迁政策中的“定价补偿”和“回购安置房”人为割裂开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900元,由齐某某某生负担(已交纳)。
赵某某、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赵某某、赵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诉讼请求;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协议签订后不久,二上诉人认为,此房改房是单位福利分房,被上诉人以6000元费用换取此房不公平,曾向单位表示不愿转让,单位也为此将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分别于2003年11月和2005年9月27日办在了二上诉人名下,此后二被上诉人持两证要求二上诉人帮助办理两证过户手续,二上诉人不同意办理引发纠纷,一审两次庭审,二被上诉人坚持过户请求,二上诉人认为:
1、此房是房改福利房,自己的福利房6000元的价格不合理也不公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赵某某、赵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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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法律头条-两套房改房清理规定,未享受房改房的补偿标准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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