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小区外围道路红线以内管理归属问题综合见解
结论前置:小区外围道路红线以内的管理归属,需根据道路性质确定。若该道路属于小区规划范围内,则一般归业主共有,由业主委员会管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依据服务合同进行日常维护;若该道路被认定为城镇公共道路,则管理和维护责任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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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规划范围内道路的管理归属1. 业主共有与业主委员会管理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因此,小区外围道路红线以内,若未明确为城镇公共道路,则默认归业主共有。
-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代表业主的利益,负责小区内共有部分的管理和维护,包括道路。
2. 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依据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承担小区内道路的日常维护、清洁、安全等管理工作。
2)城镇公共道路的管理归属1. 管理责任主体
-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因此,若小区外围道路红线以内的道路被认定为城镇公共道路,则其管理和维护责任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2. 道路性质的认定
- 道路性质的认定需依据城市规划文件、道路建设标准、交通流量等因素综合判断。通常,连接城市主干道、允许社会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道路,更有可能被认定为城镇公共道路。
3)特殊情况的处理1. 道路性质变更
- 随着城市规划的调整和小区的发展,小区外围道路的性质可能发生变化。例如,原本属于小区内部的道路可能被改造为城镇公共道路。此时,管理归属也需相应调整。
2. 争议解决
- 若对小区外围道路红线以内的管理归属存在争议,可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在解决争议时,应充分考虑道路的性质、历史沿革、业主的意愿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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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外围道路红线以内的管理归属需根据道路性质确定。若为小区规划范围内道路,则归业主共有并由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若为城镇公共道路,则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在特殊情况下,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并未直接对“控股不控权”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但可以通过对相关条文的解读来理解这一概念。
1. 控股的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这是关于控股的基本定义,即基于股份比例或表决权的影响力来控制公司。
2. 控权与实际控制人: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表明,控权不仅仅基于股份比例,还可能通过其他方式如协议、投资关系等来实现对公司的实际控制。
3. 控股不控权的理解:
结合上述定义,可以推断出“控股不控权”是指虽然某个股东或实体在股份比例上达到了控股的标准,但由于公司治理结构、协议安排、表决权分配或其他因素,该股东或实体并不能实际支配公司的行为或决策。这种情况可能出现在,例如,公司存在多个大股东,且大股东之间存在制衡关系;或者公司采用了特殊的治理结构,如双层股权结构,导致即使某股东持有较多股份,也不一定能控制公司的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并未直接规定“控股不控权”的情形,但通过对控股、控权及实际控制人等概念的理解,我们可以对这一现象进行解释和分析。在实际操作中,判断是否存在控股不控权的情况,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协议安排等多个因素。
上市公司在以下情况下可能被视为无实际控制人:
1)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实践,上市公司若无明确实际控制人,可能因以下情形之一:
1. 股东持股分散:当上市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相对分散,没有单一股东或股东团体能够通过持股或协议控制公司时,公司可能被视为无实际控制人。例如,各大股东持股比例均低于50%,且无法单独或联合控制公司的业务决策。
2. 无单一控制主体:若公司内不存在一个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公司被视为无实际控制人。这通常发生在公司股权结构复杂,或管理层与股东之间关系松散的情况下。
3. 法律与监管认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若上市公司的股权结构、表决权分布等不满足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如没有股东能单独或联合控制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或决定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等,公司也可能被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2)实际控制人的法律定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明确规定,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这一定义强调了实际控制人并非必须为公司股东,而是能够通过其他方式实际控制公司运营的人。
3)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的区别实际控制人与控股股东不同,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而实际控制人则更注重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而非单纯的股权比例。
上市公司在无明确控股股东、无单一控制主体,或不符合法律与监管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时,可能被视为无实际控制人。这种情况通常反映了公司股权结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公司治理中的特定挑战。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规定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移交是确保小区电力供应稳定、安全的重要环节,涉及开发商、供电企业及业主等多方利益。以下是对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规定的详细解析:
1)移交的法律依据与必要性1. 法律依据:
-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时,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必须具备交付使用条件。这表明,开发商在交付房屋前,必须确保供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达到可使用状态。
- 相关电力法规及政策也明确要求,开发商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将供电设施移交给专业供电企业进行管理和维护。
2. 移交的必要性:
- 保障供电安全与稳定:专业的供电企业具备更完善的技术和管理经验,能够更有效地确保供电的稳定性、安全性和质量。
- 明确责任与义务:移交供电设施有助于明确开发商和供电企业的责任和义务,避免因职责不清导致的纠纷。
- 规范行业管理:有助于政府相关部门对供电行业进行统一监管,促进电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2)移交的具体规定与流程1. 移交内容:
- 居民住宅小区的供配电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变压器、配电房、电缆线路等,均属于移交范围。
2. 移交条件:
- 供电设施应已通过竣工验收,并符合电力安全和技术标准。
- 开发商应提供完整的供电设施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施工记录、试验报告等。
3. 移交流程:
- 提出申请:开发商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供电设施移交申请。
- 现场勘查:供电企业组织专业人员对供电设施进行现场勘查,评估其是否符合移交条件。
- 签订协议:双方就移交事项达成一致后,签订供电设施移交协议。
- 正式移交:按照协议约定,开发商将供电设施移交给供电企业,并进行相关资料的交接。
3)移交后的管理与维护1. 管理责任:
- 移交后,供电企业负责供电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检修工作。
- 开发商应配合供电企业完成供电设施的改造和升级工作。
2. 费用分摊:
- 移交前产生的供电设施维护费用由开发商承担。
- 移交后产生的供电设施维护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业主和供电企业按照约定或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分摊。
3. 业主权益保障:
- 供电企业应确保供电服务的稳定性和安全性,不得随意停电或降低供电质量。
- 业主有权对供电服务进行监督和投诉,供电企业应及时响应并处理。
居民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的移交是确保小区电力供应稳定、安全的重要措施。开发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完成供电设施的移交工作;供电企业应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确保供电服务的专业化、规范化和安全性;业主也应积极参与和监督供电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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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企业对控股不控权的规定,上市公司什么情况下属于无实际控制人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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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