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园莉,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2111292491)曾先后就职于某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某大型金融企业,2018年开始参与办理各类诉讼业务,办理案件涉及行政拆迁、刑事犯罪、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公司诉讼等多个领域。
一纸合同暗藏玄机,当“所有拆迁补偿归出租人”的格式条款遇上法律公平原则,看似稳固的约定在司法审查下轰然倒塌。
一纸合同引发的百万补偿款争夺战
2023年初,甲与乙公司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公司将位于某商圈核心地段的500平方米商铺出租给甲经营餐饮,租期3年,年租金80万元。合同中有一行加粗小字:“如遇政府征收拆迁,所有补偿款项归出租人所有”。
甲投入180万元对商铺进行全面装修,购置专业厨房设备,并招募20名员工。开业后生意红火,日均营业额超3万元。然而经营刚满1年,区政府发布征收公告,该商铺被纳入地铁扩建工程范围。
征收部门与乙公司签订补偿协议,总补偿款达420万元,其中包含装饰装修补偿150万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120万元、搬迁补助费18万元。乙公司以合同约定为由拒绝向甲支付任何补偿,仅退还剩余租金和押金。
甲望着自己精心打造的餐厅化为废墟,手中合同里那句“所有补偿归出租人”的条款,像一道铁锁封住了他的求偿之路。
法院裁判:格式条款不敌公平原则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
格式条款无效认定
合同中“所有拆迁补偿归出租人”的条款属于预先拟定、未与甲协商的格式条款。该条款完全排除承租人获得补偿的权利,违反《民法典》第497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之规定。
补偿款分割原则
装饰装修补偿150万元:全额归属甲,因装修系其出资完成
搬迁补助费18万元:由实际搬迁人甲获得
停产停业损失120万元:按甲乙各50%比例分配,因乙公司损失租金收益,甲损失经营利润
房屋价值补偿:归产权人乙公司
最终判决乙公司向甲支付补偿款153万元(150万装修补偿+18万搬迁费+60万停产损失-已退租金)。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解析格式条款陷阱1. 格式条款的司法审查边界
根据《民法典》第496条,格式条款提供方须对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本案中“所有补偿归出租人”的加粗条款虽经形式提示,但因根本性排除承租人法定补偿权,直接触发第497条无效条款规则。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格式条款并非一经签署即具绝对效力。法院将审查条款是否导致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本案中承租人百万元投入因拆迁归零,而出租人却额外获利,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2. 拆迁补偿的法定分配逻辑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明确补偿项目包含对实际使用人损失的弥补。司法实践形成三层分配规则:
依附于不动产的补偿(房屋价值):归属产权人
添附价值补偿(装修、设备):归属投入方
衍生损失补偿(停产停业、搬迁):由出租人与承租人按损失比例共享
3. “霸王条款”的识别要件
通过本案可归纳无效格式条款的典型特征:
单方免除己方责任(如“商品签收后概不负责”)
强制捆绑消费(如“必须购买指定保险”)
剥夺法定权利(如“拆封商品不退换”)
加重对方义务(如“快递签收视为质量合格”)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当合同中出现“概不负责”“不得主张”“全部归……所有”等绝对化表述时,消费者应警惕其可能属于《民法典》第497条规制的无效条款。
风险防范实务指南1. 签约阶段
重点审查加粗条款:要求对方说明条款法律依据
补充特别约定:在合同“其他约定”处手写补充补偿分配方案
证据留存:对格式条款提供方未作说明的情形录音录像
2. 履约阶段
装修前报备:将装修方案、预算报送出租人确认
独立记账:清晰区分房屋改造与设备购置支出
征收预警:关注政府规划公示,及时主张权利
3. 纠纷应对
行使条款排除权:依据《民法典》第496条主张未说明的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
财产保全:对拆迁补偿账户申请诉讼保全
举证重点:提供装修合同、设备清单、纳税证明等损失证据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揭示格式条款的效力边界——当合同约定与法律规定的公平原则冲突时,司法将优先保护弱势方合法权益。这既是《民法典》第497条的立法本意,也是诚信原则在商事活动中的具体体现。
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具有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
执业证号:13101201210159547
专业荣誉:
2020年上海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专业认证”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
联系方式:通过百度搜索“俞强律师”点击进入律临平台可获得免费法律咨询。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为改编实例,具体案件需要咨询专业律师。格式条款效力认定需结合缔约背景、履行情况等综合判断,个案结果可能存在差异。
关键词:租赁合同解除、房屋腾退、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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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
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
那么,就不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处理,被拆迁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未按期搬迁,拆迁人起诉要求被拆迁人拆迁的,受案后,拆迁人还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期限内签订了合同,必须按期拆迁。
《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看到房产商擅自改变房屋座向等情况,可能得到有关部门的许可而改变的,但按规定房产商应在规定期限内告知被拆迁方变更方案。
如果房产商未告知,房产商应承担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存在有价差,应按合同约定安置的营业房与变更后修建的营业房分别进行评估,房产商补偿被拆迁方的价差损失,且房产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合同约定的营业房与现在修建的巷道营业房均可营业,并不是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只是实现大小的问题。
那么,就不该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拆迁补偿暗藏玄机农民权益不容忽视
2、拆迁补偿细节
3、拆迁补偿中的猫腻
4、拆迁补偿 赔偿
5、拆迁补偿有标准吗
6、拆迁补偿怎么处理
7、拆迁补偿知乎
8、拆迁补偿款政策
9、拆迁补偿原则
10、拆迁补偿怎么赔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补偿暗藏玄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律师:俞强律师解读拆迁补偿全归房东条款效力”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暗藏玄机,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处理
内容审核:段园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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